
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魯人社字〔2025〕108號 )明確本通知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為SDPR-2025-0140037。微信 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予以轉發供參考。
山東省勞動廳、省財政廳關于貫徹省政府魯政發〔1998〕114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勞發〔1999〕100 號1999 年 3 月 30 日)
各市、地勞動局、財政局,省政府各部門,中央駐魯企業:
為認真貫徹《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發〔1998〕114號,以下簡稱《通知》),保證我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按照執行。
一、各市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把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作為當前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抓緊抓好。要按照全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并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計劃,明確目標,落實責任,細化措施,爭取在1999年6月底前將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全部納入統籌范圍,同時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城鎮個體從業人員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二、省級統籌前已離退休人員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計發的養老金,包括離退休金和各項補助、補貼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各市地、行業和企業自行增加的項目和自行提高的標準,均不納入統籌。各市地在市地統籌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的統籌項目和支付標準,以及按《通知》規定新增統籌項目及其支付標準,均應報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核后,方可納入統籌。1999年1月1日后,職工退休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養老金,各市地和行業不得擅自確定增加統籌項目。
各市地對省級統籌前已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認真的清理,凡不符合國家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原則上仍由企業負擔。省將對各市地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清理工作的情況進行抽查,并予以通報。問題突出的,將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三、職工個人以本人當月全部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目前采用職工個人當月全部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困難較大的市地和行業,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在1999年底前,也可暫以職工本人上月或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企業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企業上報統計部門統計年報的企業工資總額小于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的,以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為企業繳費基數。
四、1999年,各市地、原參加市地統籌的中央駐魯企業和行業統籌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個人以及個體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按《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以后各年度的繳費比例,根據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實際支付需要,按照“區別對待、逐步統一”的原則研究確定,由省政府或經省政府授權后由省勞動廳會同省財政廳公布執行。
五、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全額繳撥和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是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必然要求和根本保證。目前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差額繳撥的市地,要立即改為全額繳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和職工實行全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對企業全額支付統籌項目內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要加快實現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步伐,推進社會化管理進程,爭取到年底前,全省所有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基本實現社會化發放。
六、省對各市地、行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和上繳下撥計劃,由省政府或經省政府授權后由省勞動、財政部門于每年1月底前下達。各市政府、行署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省下達的計劃,及時制定分解計劃,下達各縣(市、區)和所屬企業,同時報送省勞動、財政部門備案。各級政府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政府制定下達的基金收支和上繳下撥計劃,對不按規定上繳基金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提請財政部門直接從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劃撥。
七、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計劃、財務、預決算、統計、審計等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各市地積累的基金,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
八、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調劑金,由各市地(不含濟南、青島)按省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額的一定比例(1999年為10%),按月提取。按照省下達的基金收繳計劃,提取省級統籌調劑金后,基金收支相抵有結余的市地,應于次月15日前將上月省級統籌調劑金按規定標準上解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完成省下達的基金收繳計劃后,基金收入不足支付離退休費用的市地,需申請調劑或動用本市地提取的省級統籌調劑金和滾存結余的基金時,應按規定報經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批。
九、1999年1月1日后,職工在本省企業(含中央駐魯企業)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再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跨省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仍按省勞動廳魯勞發〔1998〕141號、20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由市地和行業省級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具體轉移手續。
十、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退休的各項政策規定,嚴把職工退休審批關,杜絕企業職工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提前退休。自1999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男滿6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退休,仍按照現行規定,由市地或縣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退休,由市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以及中央駐魯企業(含省煤炭企業)職工退休,統一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十一、原行業統籌企業移交地方管理后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高于我省計發辦法計算的部分需增發補貼的標準及調整辦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繳考核獎懲辦法,由省勞動廳、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是進一步深化我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維護和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勞動、財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學習《通知》精神,正確領會省級統籌的目標、原則和各項具體政策,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以及工商、稅務、銀行、審計等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我省省級統籌的順利實施。工作中的問題和意見,望及時報告省勞動廳、財政廳。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是進一步深化我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重要舉措,涉及到地區及行業間利益的調整,政策性強,難度較大。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從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實行省級統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注意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不準自行擴大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范圍,不準隨意提高離退休人員待遇,不準擠占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地要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擠占挪用的保險基金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收回。勞動、財政、審計、銀行等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確保省級統籌工作順利進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
為實現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于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統籌范圍
省級統籌的范圍包括,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也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納入省級統籌。
二 、統籌項目
省級統籌支付項目包括,省級統籌范圍內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按國家和省規定標準離退休金和各項補助、補貼。
行業統籌企業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我省計發辦法執行。對于按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高于按我省計發辦法計算的部分,加發一定數額的補貼,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標準逐年調整,5年后統一執行我省計發辦法。補貼的標準及調整辦法,由省勞動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原行業統籌企業已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原待遇原則上維持不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核確認的行業統籌項目,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被確認的行業統籌項目,所需費用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各市地和行業自行確定的離退休待遇,不納入省級統籌。凡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提前退休的人員,原則上仍由企業負擔。
三 、基金籌集和支付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以工資總額或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為便于省級統籌順利運轉,對企業繳費比例采取區別對待、逐步統一的辦法。
1999年,省、市地及縣(市、區)屬企業的繳費比例,在市地統籌原繳費比例的基礎上分別確定為:青島25.5%,濟南23%,淄博22%,菏澤21%,東營、煙臺、濰坊、濟寧、濱州、聊城20%,棗莊、泰安、日照、臨沂、德州19%,威海、萊蕪18%。
原參加市地統籌的中央駐魯企業,繳費比例低于19%的,按19%繳納;繳費比例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繳納;繳費比例為21%及以上的,下降1個百分點。
原行業統籌企業,繳費比例為13%及以下的,按13%繳納;繳費比例為13%以上、不足19%的,提高1至2個百分點;繳費比例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繳納;繳費比例為21%及以上的,下降1至5個百分點。
今后,對繳費比例高于或低于20%的市地和行業,繳費比例逐年進行調整。濟南、青島兩市和煤炭、銀行、民航企業的過渡期限為5年,其他市地和行業的過渡期限為3年。在過渡期內,每年按照全省養老保險基金的實際支付需要,確定降低或提高企業的繳費比例。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別市地或行業實際繳費比例已超過5%的,維持不變。以后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三)私營、個體從業人員,1999年按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逐步過渡到與其他企業職工相同的繳費比例。雇主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本人繳納。雇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按不低于5%的比例繳納,其余部分由雇主繳納。雇員個人繳費比例以后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發放。其中,中央駐魯企業(含省煤炭系統企業,下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省屬企業1999年暫由市地負責,2000年起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其它企業和個體從業人員,由市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五)企業和職工個人要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收繳;企業繳費部分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議),轉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六)為了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建立基金收繳獎懲考核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月向參加社會統籌的企業撥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拖欠。離退休人員死亡,企業須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離退休人員死亡的次月起停撥其基本養老金。
(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采用全額征集和全額撥付的結算方式。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四 、基金管理和調劑使用
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計劃收付、兩級調劑、分級負責”的管理辦法。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其中,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由省直接管理;各市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由市地代管。
(二)省政府每年初根據全省及各市地上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決算情況,在綜合考慮職工參保覆蓋率、工資增長率、基金收繳率、清還企業欠費率、追欠擠占挪用基金率和離退休費用增長變化等因素的基礎上,向各市地、行業下達基金收支和上繳下撥計劃。各市政府、行署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省下達的計劃,向各縣(市、區)和企業下達分解計劃。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省設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總戶),市地、縣(市、區)設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戶)。各市地、縣(市、區)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省、市地下達的基金上繳計劃分別上繳省、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省、市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總戶、分戶)。省及各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積累的基金,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
(四)各級政府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政府制定的基金收支和上繳下撥計劃,除遇重大自然災害和特殊情況外,計劃一般不作調整。對不按規定上繳基金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會同財政部門直接從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劃撥。
(五)各市地(不含濟南、青島)按省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額的一定比例(1999年按10%),按月提取省級統籌調劑金,按照省下達的基金收繳計劃,基金收支相抵有結余的市地,按月上解調劑金。完成省下達的基金收繳計劃后,基金收入不足支付離退休費用的市地,先用本市地提取的省級調劑金予以彌補;仍不足的,從本市地歷年滾存結余基金中支付;結余基金用完后,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下撥差額。完不成省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計劃而出現基金收入不足支付離退休費用的,用歷年滾存結余基金彌補。市地當年和歷年結余的基金,由所在市地代管,使用時需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六)濟南、青島暫不上繳省級統籌調劑金,省也不予調劑。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不足以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動用歷年滾存結余基金彌補。仍不足支付時,當地財政部門應給予支持。
(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專項基金,全部用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嚴禁投入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五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
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級垂直管理。在省政府機構改革前,暫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市地及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機構設置、編制及領導職數按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制定的原則和政策,由同級機構編制和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由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會同省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成員的任免,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后,由當地有關部門按程序任免。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成員的管理方式,由市地確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仍由同級財政負擔。
原行業統籌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予保留,待省政府機構改革時統籌研究。目前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由企業解決。
六 、組織實施
實行省級統籌后,有關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基本養老金計發及正常調整等各項社會保險政策,統一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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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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