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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6月8日,李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與高某某駕駛的案涉車輛(主車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及所載貨物損壞。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某、高某某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高某某系楊某某的雇傭司機。案涉車輛主車登記所有人為某運輸公司,掛車登記所有人為某物流公司,實際所有人為楊某某,該車輛在某運輸公司掛靠經營。該車輛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本案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主車檢驗有效期至今年7月,掛車檢驗有效期至今年1月,并于今年9月8日經檢驗合格。上述商業三者險保單中特別約定第4條第(3)項:“發生保險事故,主車和掛車的行駛證必須按照規定檢驗合格。主車檢驗不合格,商業險將不予賠付;掛車檢驗不合格,商業險將加扣免賠30%。”
李某某直系親屬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高某某、楊某某、某運輸公司、某物流公司、某財險公司賠償損失。某財險公司抗辯稱,本次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掛車未審驗合格,按照特別約定,商業險賠償部分應免賠30%。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掛車于今年9月8日經檢驗合格,本案事故發生于今年6月8日,結合現有證據材料可以認定,本案事故原因系機動車駕駛人高某某超載行駛及未盡到謹慎駕駛義務,并非車輛檢驗不合格等車輛瑕疵原因,即車輛未年檢與本案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機動車強制檢驗的目的是保證通行機動車質量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路通行對他人造成損害。檢驗不合格表明車輛本身存在安全隱患,但未參加年檢并不必然增加風險發生的概率。
本案系涉案車輛未按照要求參加年檢,這與經檢驗不合格分屬不同情形,故某財險公司關于商業險免賠30%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鑒于李某某、高某某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故原告因親屬李某某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應由某財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某財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照50%的責任比例賠償;仍有不足的,由楊某某與案涉車輛的掛靠單位某運輸公司連帶賠償。
法院判決:一、本案原告因親屬李某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23.38萬元,由被告某財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20萬元(已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余款103.38萬元由某財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照50%的責任比例賠償51.69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二、駁回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保險合同采用格式條款,有爭議時,應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存在多種解釋時,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在審查保險公司的免責主張時,需同時審查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以及免責情形與事故及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車輛未年檢或逾期年檢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拒賠呢?這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一、事故原因是否與車輛未年檢或逾期參加年檢直接相關。如果事故是由于車輛本身性能問題,如剎車失靈、轉向故障等導致的,且這些性能問題與未年檢有直接關聯,保險公司可能會以“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賠。若事故原因與車輛未年檢或逾期參加年檢無因果關系,則保險公司不能免責。
二、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部分商業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若車輛未按規定年檢,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依據合同條款拒賠。
三、保險公司的審核義務。若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明知車輛未年檢,仍然為其提供保險服務,法院可能會認為保險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從而判定其不能拒賠。
本案也提醒廣大車主,在日常用車和投保過程中,需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來防范風險、維護自身權益。具體如下:一是按時年檢。車主應嚴格按照規定時間進行車輛年檢,避免因未年檢影響保險理賠。二是充分了解保險合同。在購買保險時,車主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三是及時溝通。若發生事故,車主應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提供相關證據,以爭取合法權益。四是保留證據。保留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合同等相關證據,必要時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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