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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前強化國資監管、嚴防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背景下,“融資性貿易”已成為懸在眾多國企供應鏈公司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盡管監管政策三令五申,但實踐中因交易結構復雜、證據鏈不完整等因素,相關法律糾紛仍時有發生,使企業面臨國有資產流失與法律追責的雙重壓力。本文旨在通過分析典型案例,梳理司法實踐中對“名為貿易、實為借貸”的認定邏輯,并為國企構建有效的合規風控體系提出具體建議。
一、問題的背景與現狀
融資性貿易并非法律上的正式概念,而是監管和實務中對一類特定交易模式的概括。這類交易通常以商品買賣為名,實則進行資金融通或信用支持。其典型特征包括:交易鏈條中存在閉合循環、貨物無需實際交付或僅憑單據流轉、資金流向與貿易路徑不匹配、企業收益與資金占用時間直接掛鉤等。對于國企而言,參與融資性貿易的風險是多方面的。首先,這類交易可能違反國資委關于嚴禁融資性貿易的監管要求,導致問責風險。其次,一旦交易對手方出現違約,國企可能面臨資金難以收回的損失。更復雜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交易被認定為“名為貿易、實為借貸”,相關合同可能因虛假意思表示或違反金融監管政策而被認定無效,從而使國企的債權保障落空。
二、司法裁判的“穿透式審查”邏輯與典型案例分析
法院在審理涉融資性貿易案件時,普遍采用“穿透式審查”原則,即不拘泥于合同表面形式,而是綜合考量交易背景、資金流向、貨權流轉等實質特征。從近年公開判例來看,一旦被認定為融資性貿易,國企作為資金提供方或通道方,其訴訟請求往往難以得到支持。
(1)典型敗訴案例:缺乏真實貿易背景的循環交易
案例一:三方循環貿易中的資金通道方責任
某國企A公司與B公司簽訂采購合同,約定向B購買一批鋼材。同日,B公司與C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將同一批鋼材售予C。隨后,C公司又與A公司簽訂合同,將鋼材回售給A。整個交易中,貨物并未實際流動,資金則由A公司流向B公司,再迅速通過B公司轉至C公司。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以下關鍵事實:
三份合同的簽訂時間高度接近,標的物完全相同,且數量、規格一致;
資金在一天內完成循環,B公司存在“高買低賣”行為,明顯違背商業常理;
A公司無法提供貨物交付的原始憑證,僅以倉單復印件作為證據。
法院最終認定,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并非從事貨物買賣,而是以貿易為名進行企業間借貸。A公司雖持有形式完備的合同及單據,但因無法證明交易的真實性,其訴求被駁回。該案揭示出,“資金閉環、貨權虛化、收益固定”是法院認定融資性貿易的核心特征。
案例二:虛構倉單融資案
某國企D公司基于E公司提供的倉單,向其支付采購款。后經查實,E公司提供的倉單系偽造,所謂倉儲貨物根本不存在。D公司起訴要求E公司返還貨款,但E公司抗辯稱本案實為融資性貿易,主張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D公司作為專業貿易企業,未對基礎資產進行必要核查,僅憑單證即支付大額貨款,不符合正常貿易慣例。結合資金流向與缺乏真實貨權憑證等因素,法院認定本案屬于以買賣形式掩蓋的借貸關系,合同無效,D公司需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2)勝訴關鍵:構建完整的真實貿易證據鏈
并非所有涉及復雜結構的貿易均被否定。在部分案件中,國企通過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貿易的真實性,成功維護了自身權益。
案例三:有真實貨物流轉的供應鏈服務案
某國企F公司從事有色金屬貿易,其業務模式為:從上游供應商采購電解銅,存放于第三方倉庫,再根據下游客戶訂單進行銷售。在某一交易中,下游客戶G公司違約拒付貨款,F公司提起訴訟。G公司抗辯稱F公司實際是提供資金融通,屬于融資性貿易。
F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與上游供應商的采購合同、發票、付款憑證;
第三方倉庫的入庫單、庫存清單、倉儲費用發票;
向下游銷售時的定價依據,顯示價格隨行就市,與LME期貨價格掛鉤;
運輸單據、保險單及貨物照片。
法院認為,盡管F公司在一定期間內持有庫存,但其采購、倉儲、銷售環節清晰,貨權明確,定價符合市場規律,不屬于虛構貿易或資金空轉。最終判決G公司按貿易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及違約金。
該案表明,真實貿易的認定關鍵在于貨權清晰、定價合理、證據完整。只要企業能夠證明交易具有真實的商業目的,且履行過程符合貿易慣例,即使交易結構復雜,也不必然被認定為融資性貿易。
三、國企自證清明的現實困境與風控短板
在糾紛應對中,國企常面臨舉證難的困境,這既源于外部交易的復雜性,也暴露出內部管理的不足。
1. 制度設計與業務實踐的脫節
部分企業內部風控制度明確禁止融資性貿易,但業務審批流程中卻沿用“資金占用費”“額度授信”等具有明顯融資色彩的表述。例如,某國企在業務審批表中直接列明“本項目資金年化收益率為8%”,并在合同中約定“資金占用費按日計算”。這些內部文件在訴訟中極易成為對方主張國企知悉并參與融資安排的有力證據。
此外,一些企業的績效考核機制仍以“貿易規模”“資金周轉率”為核心指標,導致業務人員為追求業績,忽視交易實質,盲目開展高頻、大宗但缺乏真實貨權支撐的業務。
2. 貨物管控與證據留存薄弱
在大宗商品“直發”或“指示交付”模式中,若僅滿足于下游的收貨確認回執,而缺乏獨立的物流跟蹤、庫存查驗等證據,一旦對方否認收到貨物,國企將陷入極為被動的局面。
例如,某國企H公司采用“供應商直發終端用戶”模式,由供應商直接向H公司的客戶發貨。H公司僅保留客戶簽收的單據,未安排人員到場查驗貨物。當客戶聲稱未收到貨物時,H公司無法提供獨立的運輸記錄或現場照片,最終因舉證不足而敗訴。
3. 對交易對手關聯關系審查不足
實踐中,融資方常通過關聯公司或特定交易對手構建貿易閉環。國企若在交易前未對上下游企業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進行充分盡調,則難以識別隱藏的關聯關系與潛在風險。
例如,某國企I公司與J公司開展貿易,后經法院調查發現,J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同時控制著I公司的上游供應商K公司。整個交易實際是I公司向J公司提供資金,由K公司虛構貿易背景。由于I公司未對交易對手進行穿透核查,最終被認定為參與融資性貿易,承擔相應責任。
四、構建前瞻性風控體系:從被動合規到主動管理
為從根本上防范風險,國企需推動風控模式從事后補救向事前預防、事中控制轉變。
1. 重塑內部制度與業務語言
清理具有融資暗示的表述:全面修訂合同范本、審批表格,刪除“資金占用費”“額度授信”等術語,改用“貿易價差”“服務費”等符合貿易本質的表述。
優化績效考核機制:降低規模指標的權重,增加對貿易真實性、貨權管控、風險合規的考核,引導業務人員注重交易實質而非形式。
引入第三方監管:對大宗商品貿易,委托專業倉儲機構進行監管,并定期進行庫存盤點。
運用技術手段存證:利用物聯網設備監控貨物位置,利用區塊鏈技術存證關鍵單證,確保數據不可篡改。
完善物流跟蹤機制:要求供應商提供運輸軌跡、簽收記錄,必要時安排人員現場查驗。
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商業數據庫等工具,核查交易對手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經營狀況。
設置關聯交易識別機制:對同一控制下的多家交易對手,提高審查層級,必要時拒絕交易。
定期開展案例培訓:通過剖析典型案例,讓業務人員理解融資性貿易的司法認定標準及風險后果。
建立合規問答機制:設立常設合規咨詢渠道,幫助業務人員在交易設計階段識別風險。
五、結語
融資性貿易問題的根源在于企業未能真正把握貿易的本質,過于注重形式而忽視實質。隨著司法實踐的日益成熟和監管政策的持續收緊,國企必須徹底摒棄僥幸心理,從制度建設、流程管控、人員培訓等多方面入手,構建系統化的風控體系。唯有通過扎牢制度籬笆、強化過程管控、完善證據留存,國企才能在支持實體經濟、拓展供應鏈業務的同時,切實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實現高質量發展。
(本文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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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思安,深圳執業律師,畢業于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曾分別就職于香港外資所、中資投行及頂級紅圈所,專注于商事訴訟仲裁與商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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