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下旬,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陳某、李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一審宣判,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二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各并處罰金。
今年5月,張女士在短視頻平臺結識了“林浩”(未歸案),“林浩”謊稱其戰友任職某知名公司,掌握該公司股票漲跌信息,可通過公司內部網站注冊賬戶“買漲”獲利(宣稱每期收益5%),但需以美金交易,而且要與指定商家用現金兌換美金,再轉至其戰友的美金賬戶,由戰友轉入公司賬戶。
5月21日,張女士按“林浩”指示,攜帶147萬元現金至萬柏林區某酒店準備兌換美金。受上家指使,陳某、李某前去與張女士對接。張女士將“林浩”提供的美金賬戶(實為詐騙分子的泰達幣賬戶)通過陳某轉發給上家,后者分三次轉入202328泰達幣(折合人民幣約147萬元)至該賬戶。后陳某、李某將從張女士處收取的147萬元現金交給上家。但“林浩”未按約定將錢款轉入張女士在公司開設的賬戶,張女士發現被騙后報警。
鑒于該案具有虛擬貨幣交易匿名隱蔽、資金流轉跨境難溯源的新型犯罪特征,為破解證據固定難、定性爭議大等偵查難題,太原市公安局萬柏林分局于6月15日商請萬柏林區檢察院依法介入。
辦案檢察官第一時間閱卷并與偵查人員會商,針對犯罪嫌疑人陳某、李某的行為定性提出核心偵查方向:調取聊天記錄,固定二人“明知資金異常”的證據;厘清資金流轉鏈路,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數據,溯源泰達幣最終流向,印證其協助轉移犯罪所得的客觀事實。公安機關經偵查后于8月17日將該案移送萬柏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該院經審查認為,陳某、李某均供述“知道資金操作太隱蔽,且系大額現金交易,肯定有問題”,二人在事后收取了3萬元好處費,這足以認定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二人協助完成“現金→美金→泰達幣”跨境轉換的行為,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實行行為。
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依法對陳某、李某開展訊問,通過證據開示消除二人的僥幸心理,促使二人自愿認罪認罰。9月8日,陳某、李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9月10日,萬柏林區檢察院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陳某、李某提起公訴。庭審中,公訴人圍繞“主觀明知”“行為危害性”展開舉證質證,闡釋此類“幫兇”行為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助推作用,促使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
案件宣判后,該院向相關單位制發風險提示函,梳理“投資騙局+虛擬貨幣洗錢”的典型特征,并聯合反詐中心等相關單位開展反詐宣講活動。
萬柏林區檢察院檢察長孫寅平表示,針對新型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犯罪,該院將持續深化“偵檢協同+精準指控+社會治理”機制,既打擊詐騙犯罪也嚴懲犯罪“幫兇”,全力守護群眾財產安全。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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