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舉辦訂婚儀式而未履行婚姻登記程序的,其無法被視為正式的婚姻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即便男女雙方均自發地確立了配偶身份,并以夫婦名義生活在一起,甚至共同擁有家庭財富,然而以上行為并不具備法律效力,自然也無法依法享有法律所賦予的夫妻權益和庇護。
婚姻登記乃是確保婚姻得以有效設立和施行之必要程序步驟,只有通過這一步驟獲取了正規結婚證書的婚姻狀況,方能被法律視為合理且有效的夫妻關系,進而獲得法律全方位的保護和保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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