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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聯酋建筑工程領域以 FIDIC 合同體系為核心標準,法律依據主要包括《阿聯酋民法典》(1985 年第 5 號法,經修訂)、各酋長國專項法規及聯邦層面相關決議,企業出海參與當地建筑工程時,糾紛處理需立足當地法律框架與合同約定,核心遵循 “合同優先、法定兜底、高效救濟” 原則,具體應對路徑如下:
一、糾紛處理的基礎前提:明確合同與法律邊界
阿聯酋建筑工程合同多以 FIDIC 合同為藍本(常用 1999 版紅皮書、黃皮書、綠皮書等),但 parties 常通過 “專用條款” 修改通用條款,因此糾紛處理首要前提是梳理合同約定與法定強制性規定的銜接。根據《民法典》,建筑合同需明確工程地點、類型、數量、工期及報酬等核心要素,且部分法定條款不可通過合同排除,例如第 880 條規定的 “十年責任”(承包商與設計師對工程倒塌或結構安全缺陷承擔 10 年連帶責任,不可豁免)、第 390 條關于違約金的調整規則(約定違約金需為損失的真實預估,法院可根據實際損失調整)。
企業需先核查合同關鍵條款:是否明確爭端解決方式、工程款支付條件(如 “按雇主付款后再支付” 的背靠背條款需經專業審查確保可執行)、工程變更權邊界、履約保函類型(多數為見索即付型)等,同時確認合同條款未違反阿聯酋強制性法律,避免因條款無效喪失救濟權利。
二、核心糾紛解決途徑:仲裁與訴訟為主,DAB 為前置可選
阿聯酋建筑工程糾紛的法定解決途徑為仲裁與訴訟,部分合同約定的 DAB(爭端裁決委員會)可作為仲裁前的前置程序,企業需根據合同約定與糾紛實際選擇適配方式:
(一)仲裁:跨境糾紛的優先選擇
仲裁是阿聯酋建筑工程糾紛最常用的解決方式,尤其適用于國際企業參與的項目。其核心規則如下:
1.法律依據:除阿布扎比全球市場(ADGM)、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適用自身仲裁規則外,阿聯酋本土仲裁受 2018 年第 6 號聯邦法(基于 UNCITRAL 示范法)管轄,要求仲裁協議以書面形式訂立,簽字人需具備合法授權。
2.程序特點:仲裁程序及裁決保密,仲裁庭可作出臨時保全令并由法院強制執行;默認仲裁語言為阿拉伯語, parties 可在合同中約定其他語言;裁決執行需符合《紐約公約》(阿聯酋 2006 年加入),境外仲裁裁決在阿聯酋的執行需滿足 “糾紛可仲裁、不違反公序良俗” 等條件,無重大法律障礙。
3.注意事項:若合同約定國際仲裁,需明確仲裁地、仲裁規則(如 ICC 規則),避免因約定不明導致管轄爭議。
(二)訴訟:本土爭議的補充途徑
訴訟適用于未約定仲裁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糾紛,其核心要點包括:
1.法院體系:阿聯酋實行聯邦與酋長國雙軌司法體系,阿布扎比、迪拜等部分酋長國擁有獨立法院,其余酋長國適用聯邦法院體系,均設初審法院、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或最高上訴法院)三級。
2.程序與時效:訴訟以阿拉伯語進行,初審周期約 6-12 個月,上訴周期 4-8 個月,終審周期 3-6 個月;商業合同糾紛時效為 5 年(自義務履行之日起算),優先于《民法典》規定的 15 年時效,企業需嚴格遵守時效規定避免喪失勝訴權。
3.執行規則:法院判決需通過單獨的執行程序實現,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資產查封、吊銷商業執照等強制措施;境外法院判決的執行需提供經認證的阿拉伯語譯本,且該判決需為終局判決,阿聯酋與中國、法國等多國簽訂了司法協助協議,簡化了判決執行流程。
(三)DAB 爭端裁決:仲裁前的前置選項
FIDIC 合同約定的 DAB(爭端裁決委員會)是可選的前置糾紛解決機制,分為常設 DAB(項目初期任命)與臨時 DAB(糾紛發生后任命),阿聯酋企業更傾向于選擇臨時 DAB。DAB 裁決是仲裁的前置程序, parties 需先通過 DAB 嘗試解決爭端,對裁決不滿的可進一步提起仲裁,該機制能有效縮短糾紛解決周期。
三、常見糾紛場景及應對要點
(一)工程款支付糾紛
1.核心依據:合同通常約定 10% 保留金(5% 在工程接收證書簽發后釋放,5% 在缺陷責任期結束后釋放),雇主無法定留置權,但合同可約定該條款;“按雇主付款后再支付” 的背靠背條款常見于分包合同,需確保條款表述清晰并經專業審查。
2.應對措施:承包商需及時提交經認證的付款申請,雇主逾期付款的,可依據合同發出催告通知后暫停施工;若雇主非法兌付履約保函,承包商可向法院申請保全令,需提供保函兌付違法的充分證據。
(二)工期延誤與變更糾紛
1.工期延誤:若因雇主風險(如設計變更)與承包商過錯導致并發延誤,雇主通常僅批準工期延長,不承擔額外費用;合同約定的延遲違約金需為損失的真實預估,法院可根據實際損失調整,避免約定 “懲罰性違約金” 導致條款無效。
2.工程變更:雇主有權通過變更條款增減或刪減工程,但需在工程接收證書簽發前作出;刪減的工程雇主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但需注意避免影響承包商的合理預期,引發額外索賠。
(三)質量與設計缺陷糾紛
1.責任依據:承包商與設計師承擔 10 年法定責任,涵蓋工程倒塌、結構安全缺陷,即使合同未約定也不可豁免;設計方僅負責設計工作的,責任限于設計缺陷,若參與施工監督則需承擔連帶責任。
2.應對措施:缺陷責任期通常為接收證書簽發后 12 個月,承包商需在該期間內修復缺陷;第三方(如后續業主)可通過權利轉讓或附屬擔保協議主張權利,原合同 parties 需在合同中明確知識產權歸屬與使用權限。
四、事前防范與關鍵操作建議
1.合同審查:重點核查爭端解決條款、風險分配條款(如法律變更風險,FIDIC 默認由雇主承擔,需警惕雇主刪除該條款)、無效條款(如免除十年責任、限制法定勞工權益的條款均無效),確保條款符合阿聯酋法律強制性規定。
2.證據留存:阿聯酋法律重視書面證據,工程往來文件(如變更通知、驗收記錄、付款憑證)需以書面形式留存,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的索賠通知時限(FIDIC 合同通常要求及時提交索賠通知,法院雖可能基于善意原則放寬,但仍需避免程序瑕疵)。
3.風險保障:按法律要求投保強制保險(包括承包商全險、職業責任險、十年責任險等),核實履約保函類型(見索即付型需防范雇主濫用兌付權),必要時要求母公司提供擔保以增強履約保障。
4.合規操作:遵守當地勞工法(保障工人工資、年假等法定權益,不可通過合同排除)、消防與建筑安全規范(施工前需取得迪拜民防部門的設計審批,竣工需通過安全合規驗收),避免因合規問題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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