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客觀陳述未審結的侵權案發布單方判斷,構成商業詆毀?
是否構成侵權須待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原告未舉證因此商譽受損,被告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商業社會中,有的經營者會宣傳自身權利狀態以及與同行其他經營者涉訴的狀態信息,可能會引發商業詆毀爭議。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主張被告發布系列信息會在整體上誤導公眾產生對原告的錯誤認識,被告構成商業詆毀,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詆毀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經營者客觀、全面披露與其他經營者的侵權案件情況并發表認為侵權的主觀判斷,但是否構成侵權須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其他經營者因此商譽受損,經營者不構成商業詆毀。
案件簡介:
1.深圳易百瓏某公司(被告一)、浙江易百瓏某公司(被告二)經營范圍內涵蓋自發電產品。
2.武漢某公司(原告)經營范圍包括自發電無線門鈴。
3.被告針對原告201510324049.7號、201711497926.6號兩項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決定,宣布原告兩項專利全部無效。
4.原告起訴國家知識產權局。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終455號、(2023)最高法知行終467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請求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涉案兩項專利權全部無效決定的訴訟請求。
5.被告發布微信公眾號文章《自發電領域一公司兩項專利被宣告無效》文章,載明,原告的上述專利被宣告全部無效。同期發布的還有《易百瓏正式起訴武漢領普等一批侵權企業,發起自發電專利維權戰役》《易百瓏又一項專利權被國知局宣告維持有效》《全部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易百瓏四項專利權均有效!》等文章。
6.原告武漢某公司向某法院起訴,認為被告深圳易百瓏某公司與被告浙江易百瓏某公司存在多種商業詆毀行為,要求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
7.后案件經歷一審、二審程序,認為原告主張部分成立,僅認定被告部分行為構成商業詆毀,未全部支持原告主張的賠償額。
8.原告某公司不服,認為原審判決僅認定被告深圳易百瓏公司、浙江易百瓏公司的部分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其他部分行為不構成商業詆毀錯誤,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要求認定被告的全部被訴行為構成商業詆毀,要求支持其全部賠償額。
9.2024年3月19日,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武漢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易百瓏公司發布涉案文章是否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一、被告易百瓏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中發布的部分文章包括事實依據和單方判斷,不存在虛假性、誤導性信息,原告無充分證據證明自身商譽受損,被告不就該部分文章構成商業詆毀。
(一)易百瓏公司客觀陳述案件階段,在文章標題中使用侵權表述僅系其單方判斷,不影響是否侵權的認定,不構成商業詆毀。
最高法院認為,從《易百瓏正式起訴武漢領普等一批侵權企業,發起自發電專利維權戰役》一文內容可知,廣東某某公司就包括武漢某某公司在內的5家企業涉嫌侵害其發明專利權的行為分別起訴到有關法院,且該文明確載明“各案件正分別處于等待開庭及開庭審理階段”,可以得出該文章標題及內容中所使用的表述屬于發布者單方判斷,是否構成侵權需待生效判決認定。
(二)易百瓏公司宣傳自身專利權狀態時,附帶對專利保護政策的理解和敘述,不屬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
最高法院認為,《易百瓏又一項專利權被國知局宣告維持有效》一文內容使用“專利侵權者”和“抄襲”的相關表述系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相關政策精神的理解及敘述,并不屬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情形。
(三)易百瓏公司介紹自身專利權文章中使用“涉嫌”表述,僅顯示單方判斷,不影響是否侵權的認定,雖未全面介紹審查結果,但原告無充分證據證明商譽受損。
最高法院認為,《全部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易百瓏四項專利權均有效!》一文內容使用了“涉嫌”的表述,且文章載明易百瓏已先后提起訴訟,可以得出“生產并銷售技術特征與易百瓏授權專利保護范圍相同的產品”的表述屬于深圳某某公司的判斷,是否構成侵權有待于法院作出判決。
該文在介紹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時,雖然沒有全面介紹審查決定結果,但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相關內容損害了某某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四)易百瓏公司介紹原告專利被宣告無效有事實依據,且與原告專利權已確認無效。
最高法院認為,深圳某某公司發布《自發電領域一公司兩項專利被宣告無效》文章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決定,分別宣告某某公司兩項發明專利全部無效,涉案文章標題及相關內容有基本的事實依據,且根據現已生效的行政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無效決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上述行為均不構成商業詆毀,并無不當。
二、原告未舉證證明自身實際損失以及被告因部分被認定為商業詆毀的行為獲取的侵權利益,原審判決酌定的損失賠償額合理妥當。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某某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深圳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的商業詆毀行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也無證據證明深圳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因此,原審判決根據本案實際,酌情確定深圳某某公司、浙江某某公司分別賠償某某公司相應的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認為武漢某科技公司的主張不成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武漢某公司、深圳某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民事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23)最高法民申3209號
實戰指南:
一、建議類案中的原告,針對自身是否必須舉證證明商譽的實際損失、被告的單方論斷是否超出合理邊界進行主張。
本案中,原告未將被告披露司法案件并單方論斷“涉嫌侵權”的言論成功主張為商業詆毀行為,主要是在舉證證明商譽因此受損、論證被告單方論斷超出合理限度兩個方面的訴訟策略不足。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針對商業詆毀的認定標準提交類案檢索報告,在提交給法院的文書中充分說明,認定商業詆毀,不以原告就自身實際損失充分舉證為前提。其次,對于被告就尚未審結的司法案件對外宣傳并添加單方論斷的行為,可以針對被告的用詞超出不合理限度、具有導致公眾對案件走向產生錯誤認識、繼而對自身產生錯誤評價的效果,核心要論證被告行為系通過散播誤導性信息排擠競爭對手的商業詆毀行為。
二、建議類案中的被告,注意抗辯自身未超出司法案件合理披露的邊界。
本案中,被告發布系列微信公眾號文章的內容未被最終認定為商業詆毀行為的關鍵在于,被告不僅列明了案件“正在審理”“待開庭”等的客觀事實情況,而且未使用明顯不當的、足以誤導公眾產生錯誤認識的詞匯。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被告,從自身發布文章的整體導向出發,抗辯自身對司法案件的披露處于客觀、合理的限度,不僅明確標注司法案件信息的當前客觀階段處于等待開庭、審理中,未將不確定事實偽裝成確定事實,未隱瞞自身撤訴情況,而且在此基礎上在合理范圍內表達自身判斷意見,明確列明“我方認為該行為”,未對司法案件的最終認定作出不當的猜測等等。
三、建議類案中的被告,注意針對多個被訴行為,論證應單獨看待。
本案中,原告在再審申請事由中針對被告的多個被訴行為,是整體分析的思路,認為被告的涉案多篇文章整體構成了對原告的商業詆毀。最高法院在論述中,顯然未采納該囫圇吞棗式的論證思路,而是把不同的微信文章區分開,逐一分析具體語境、事實依據、關鍵用詞。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被告,在自身有多個被訴行為時,明確主張須單獨看待,并針對具體行為的形成背景、目的、所涉言論的整體主題、事實依據和單方判斷、對受眾的合理提示等等逐一進行拆解說明,擊破原告的論證邏輯。
相關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3.《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七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4.《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故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類似案例:
1.《安徽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江蘇某某金屬材料集團有限公司與武漢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林建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案號:(2024)鄂知民終29號
核心觀點:經營者對于其他經營者侵權的相關信息未做充分披露、侵權與否未經司法定論的情況下以主觀色彩較為強烈的、較為確定性的語言發布信息,屬于商業詆毀中的誤導性信息。
湖北高院認為,關于專利權侵權的事實。江蘇某庚公司在未進行具體比對的情況下,在函件中稱“所謂的某635高強鋼筋在混凝土構件中的使用也侵犯了我公司的專利權”,未充分披露涉嫌侵權的信息,亦未充分披露其享有的專利權及權利要求的內容。該信息在未經司法裁判或行政決定認定某己公司構成專利侵權的情況下,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安徽某己公司的產品產生質疑,對相關公眾產生誤導,屬于誤導性信息。
關于著作權侵權的信息。江蘇某庚公司在向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會等單位發送案涉函件時,相關著作權案件尚未作出終審判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尚無定論。但其表述稱“該標準的相關內容、數據及符號均是抄襲照搬江蘇某庚公司所指定的標準內容和數據”,采用主觀色彩較為強烈的表述發布上述信息。且在無相應依據的情況下稱“安徽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還試圖以抄襲的相關數據在其他省份編制相關標準”,顯然會對函件收受方造成誤導,屬于誤導性信息。至于江蘇某庚公司認為誤導性信息應以“受眾是否作出了錯誤的動作”為判斷標準,缺乏依據,湖北高院不予支持。
2.《廣州市保軒展覽有限公司、廣東省玩具協會等商業詆毀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案號:(2020)粵73民終5133號
核心觀點:對其他經營者所涉司法案件的不恰當、不全面地披露和明顯貶損的評價,構成商業詆毀。
關于被控侵權行為事實,玩具協會在賬號主體為力通公司“深圳玩具展原名廣州玩具展”微信公眾號(微信號:×××ir)發布題為《廣東省玩具協會特別公告》的文章。該文章中載明“玩具協會與法蘭克福展覽有限公司共同主辦‘廣州玩具展’已連續舉辦31年,積累了豐富經驗和資源。為適應形勢和考慮展會未來的發展‘廣州玩具展’決定于2020年3月6—8日移師深圳新展館舉辦,同時更名為‘國際玩具及教育產品(深圳)展覽會’:……近日,保軒公司趁我們展會移師深圳,借著我們‘廣州玩具展’的影子,打著保利的旗號,大肆宣揚在原址廣州保利世貿博覽館以相似的名稱辦展。請企業要保持清醒,沒有采購商資源,沒有展會品牌影響力和經驗是不可能把玩具展會辦成功的!作為行業協會,在此特別提醒玩具企業千萬不要受誤導而混淆視聽……根據天眼查的公開資料顯示,保軒公司占70%的大股東廣州迪培思聯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及法人孫東偉,涉及數起與辦展相關‘虛假宣傳糾紛’及‘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司法案件,再次特別提醒企業要警惕,不要受誤導”等。上述文章中附有天眼查顯示的廣州迪培思聯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所涉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以及虛假宣傳訴訟。截至,上述文章的閱讀人數為1994。該文章末的“推薦閱讀”附有“第32屆國際玩具及教育產品(深圳)展覽會”廣告,廣告中載明力通公司及玩具協會的名稱。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關于一審判決玩具協會和力通公司構成商業詆毀是否正確。玩具協會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3篇文章中包含提及保軒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等對保軒公司的商業信譽存在明顯貶義評價的內容,而玩具協會在發布前應知上述內容當時還沒有生效的司法裁判或行政文書作出認定,故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的規定,玩具協會在沒有生效文書認定前傳播對保軒公司的商業信譽存在明顯貶義評價的誤導性信息,損害了保軒公司的商業信譽。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20)粵73民終4556號生效民事判決,維持了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5民初14426號民事判決,認定保軒公司不構成仿冒混淆、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駁回了玩具協會和力通公司起訴主張保軒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也更進一步證明了被訴文章中針對保軒公司的內容缺乏生效文書的認定基礎。同時,力通公司既是涉案微信公眾號的賬戶主體,也是玩具協會的持股公司和上述詆毀文章的受益者。綜合以上幾方面,一審法院認定玩具協會和力通公司構成商業詆毀,合法有據,予以維持。
![]()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兼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民商法碩士學位(公司法方向)。她深耕法律實務多年,核心業務聚焦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領域,憑借精準的法律研判與扎實的實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累計為客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超億元。在商業詆毀與不正當競爭專項領域,李營營律師兼具深度研究與實戰經驗。基于長期辦案積累與行業洞察,她撰寫形成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內容涵蓋裁判規則解讀、維權策略指引、合規風險防范等核心要點,這些文章除陸續集結成書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還通過專業平臺同步發布,助力企業及從業者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提前規避權益受損風險。李營營律師團隊以 “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核心宗旨,針對企業合規管理、名譽權保護、客戶信息與技術信息保密、合同糾紛化解等企業核心法律需求,建立專項研究體系與標準化服務流程。團隊憑借專業高效的服務,已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訴訟代理服務,憑借勝訴率高、響應及時、解決方案務實等優勢,深受客戶廣泛認可與高度好評。在商業詆毀相關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團隊通過精準取證、策略化訴訟方案制定,成功為眾多企業遏制惡意競爭行為、修復商業信譽,取得了顯著的法律效果與商業價值。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