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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官司贏了,判決書也生效了,為什么申請強制執行后,還是拿不到錢?"
許多勝訴當事人認為,只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能順利拿回被拖欠的款項。但當他們聽到"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這種情況很可能是遇上了"執行不能"。
01 什么是"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窮盡各種執行措施和手段后,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司法處置后,再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
這類案件無法執行到位,并非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于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導致的。實踐中,"執行不能"的案件大致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法人債務。一些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筑、瀕臨破產,甚至處于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僵尸企業"狀態。
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比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案件,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確實沒有清償能力。
02 遇到"執行不能",法院會怎么處理?
當法院窮盡調查手段后,確認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通常會根據情況作出兩種處理:
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是較為常見的處理方式。所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簡稱"終本"),是指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暫時終結執行程序并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后繼續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
"終本"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法院必須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報告財產、發出限制消費令、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并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才能裁定"終本"。
裁定終結執行。適用于更為特殊的情形,如申請人撤銷申請、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等。
03 申請執行人如何應對執行不能?
案件進入"終本"程序,并不意味著法院不再理會。申請執行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維護自身權益:
積極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最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應收工程款等財產線索,應及時書面告知法院。核實后,可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關注程序進展,配合法院工作。"終本"后,法院會在五年內每六個月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一旦發現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法院將依職權恢復執行。
申請執行人應積極配合法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信息,協助法院尋找被執行人。
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司法救助。對于人身損害賠償、追索撫養費、贍養費等涉民生案件,如果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
04 如何從源頭減少"執行不能"的風險?
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在交易前,應充分考察對方的信用狀況和履約能力。可通過相關公開平臺查看交易對象有無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失信記錄等信息。
靈活運用擔保措施。在交易時,可通過設立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對于車輛、房產等資產,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以便享有優先受償權。
及時申請財產保全。起訴前或訴訟中,如果掌握了對方的財產線索,可及時申請財產保全,提前控制涉案財產,為后續執行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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