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網友咨詢:
第三人加入債務,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否受影響?
高峰律師解答:
所謂保證責任,就是保證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保證義務自保證合同成立時產生,而保證責任自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產生。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債務人的整體責任承擔能力增加,對保證人的權益沒有影響,反而更有利,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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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律師補充: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從主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主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即給予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之后,如果主債務人仍未清償主債務的,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此時保證人也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寬限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保證期間。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高峰律師
天津正忠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精通婚姻家庭、刑事辯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及損害賠償等案件。執業多年,經驗豐富,以專業的法律素養和嚴謹的態度,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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