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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審查體系中,創造性的判斷始終是最具專業門檻、最復雜也最容易產生分歧的環節,它決定技術方案能否進入制度保護,還是被認定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基礎上的常規改進。雖然創造性一直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但在實際審查、復審和司法程序中,由于技術來源廣泛、創新程度參差、行業成熟度不同,如何把握“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的尺度始終缺乏完全一致的理解,造成創造性適用在不同環節之間偶爾出現偏差。
一、技術貢獻成為創造性評價的核心
此次審查指南的最新修訂正是在此背景下推出。雖然創造性的法律標準并未發生變化,但審查重點出現了清晰而重要的結構性遷移,即更加突出技術貢獻,要求以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整體作為判斷對象,同時將對解決技術問題有貢獻的特征視為創造性評價的核心。換句話說,創造性的判斷不再允許通過堆砌無關特征來制造差異,而是重新回到技術進步本身,通過識別技術方案中真正帶來效果提升、突破本領域常規的創新點來作出判斷。
指南明確指出,只有那些對技術問題的解決具有實質貢獻的特征,才能進入創造性評價;反之,對于技術問題的解決沒有貢獻的特征,即使寫入權利要求,也通常不會影響最終判斷。這意味著技術方案中的關鍵改進必須在權利要求中得到體現,否則無法作為創造性的支撐點;而那些不相關的附加特征,即便寫得再多,也無法提升技術方案的創造性。
二、堆砌式權利要求不再具備操作空間
這一調整的實際意義在于,它直接壓縮了堆砌式權利要求的操作空間。過去,在面對創造性質疑時,部分申請人往往通過新增外觀、位置、尺寸、布局等與技術問題無關的特征來擴大與對比文件的差異。這類特征通常屬于本領域常識,不僅難以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構成貢獻,也會增加審查員的檢索負擔。新指南通過確認貢獻性特征的必要性,將此類形式化補強排除在創造性評價之外,使審查邏輯回到技術方案的內核。
這一結構性調整既提升了審查效率,也使創造性判斷更為透明。審查工作不再需要圍繞大量無貢獻的細節進行比對,而是直接從整體技術方案中識別關鍵創新點,以判斷其是否具有相對于現有技術的非顯而易見性。
三、審查聚焦促使申請文件需要更嚴謹的技術邏輯
對于申請人而言,這意味著創造性判斷的焦點更加集中、標準更加清晰。申請文件中的技術邏輯需要更完整,必須明確說明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如何協同解決技術問題,并在實施例、實驗數據或原理分析中展示各特征的貢獻和作用。換句話說,過去那種依賴形式堆砌的寫法已難以支撐創造性判斷,技術邏輯的嚴密性和創新鏈條的完整性將直接影響到一件專利能否獲得授權。
四、宏觀層面的制度目標是強調真正的技術進步
從更宏觀的角度看,此次修訂與我國推進高質量專利體系建設的整體戰略方向保持一致。一個健康的專利生態不依賴數量的堆積,而是依賴能夠推動行業發展的技術進步。制度保護的對象應當是那些解決行業痛點、突破技術瓶頸、實現可驗證技術效果的方案,而不是缺乏創新實質、卻通過形式堆砌獲得授權的技術方案。
通過突出技術貢獻,審查體系能夠更精準地識別真正具有技術價值的發明,使其獲得穩定的制度保護,同時提升專利體系在產業轉型、技術創新中的基礎作用。
五、對中國企業的現實啟示
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這項修改具有明顯的實際指導意義。一些長期依賴實用新型構建專利組合的行業,需要重新思考研發活動與專利布局之間的關系,更加重視技術方案中能夠顯著提升性能、效率或可靠性的創新點,并確保這些關鍵特征在權利要求中得到準確呈現。僅憑結構細節的累積、組件位置的調整、尺寸變化的羅列,將難以在新的審查邏輯下獲得創造性認可。
與此同時,那些依賴模板化撰寫和特征堆砌作為主要服務模式的機構,也將面對更高的行業要求。粗放式的寫作方法和低成本的大批量申請文件,越來越難以適應新的創造性判斷邏輯,更無法幫助企業建立真正穩固和可執行的專利權。
制度回到技術貢獻,行業回到技術創新。專利制度原本的目的,就是保護技術進步。審查邏輯的這次調整,會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重塑企業的創新策略和專利布局方式,讓專利重新成為推動技術發展的工具,而不是數量競爭的載體。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黃小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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