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
近日,大岡鎮瓦屋村村委會以“多數承包戶同意”為由,擅自將村內基本農田挖塘搞養殖,引發村民強烈不滿。村民通過12345熱線舉報后,村委會竟以“支持承包戶意愿”為由推諉責任。這一行為公然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規,暴露出基層治理中的嚴重法治缺失問題。基本農田是糧食安全的“生命線”,豈能因“多數同意”而被隨意侵占?
一、違法事實:多部法律紅線被肆意踐踏
瓦屋村村委會的行為,已構成對國家耕地保護法律體系的系統性破壞,具體違法點如下:
1. 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 該條例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挖塘養殖直接破壞耕地種植條件,屬于典型的違法行為。自然資源部公布的典型案例顯示,浙江慈溪楊某某等人因占用68畝永久基本農田堆放渣土,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江西樂安縣曾某某因在8.84畝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魚,同樣被追究刑事責任。瓦屋村村委會的行為與這些案例性質相同,卻以“村民同意”為擋箭牌,實屬知法犯法。
2.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37條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1條 《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三款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1條進一步明確了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恢復原狀及刑事責任。江蘇省自然資源廳的公開案例也強調,基本農田必須“重點用于保障稻谷、小麥、玉米等糧食作物的種植面積”。瓦屋村村委會將基本農田轉為魚塘,不僅違反用途管制,更可能導致耕地種植條件重度損毀,后果極其嚴重。
3. 違反《糧食安全保障法》第12條 該法第12條要求“嚴格保護耕地,確保糧食播種面積穩定”,而基本農田作為“優質耕地”,是糧食安全的核心載體。瓦屋村村委會為短期經濟利益犧牲長遠糧食安全,與國家“防止耕地非糧化”的政策導向背道而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防止耕地“非糧化”穩定糧食生產的意見》(國辦發〔2020〕44號)已明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魚,地方政策亦有細化規定。
4. 違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 該辦法第4條強調“永久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第6條要求“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瓦屋村村委會的行為不僅擅自改變用途,更在舉報后拒絕整改,反映出對保護紅線的極端漠視。二、村委會的“多數同意”辯解:法治意識的嚴重錯位面對村民舉報,瓦屋村村委會的回復暴露了三個致命誤區:
1. “承包戶同意”不能凌駕法律之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農村土地承包法》保護,但該法第38條明確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用途。”基本農田的承包戶僅有使用權,無權改變其農業用途,更無權破壞耕地。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有責任監督承包戶依法使用土地,而非縱容違法行為。正如江蘇天哲律師事務所分析:“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也會被認定無效。”
2. “民主程序”不等于“合法授權” 村委會聲稱“多數承包戶簽字同意”,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定的民主決策事項僅限于“土地承包方案”等內部事務,不得違反上位法。基本農田保護屬于國家強制性規定,村民會議無權通過決議予以規避。湖北省公安縣一起類似案件中,農戶因誤以為“投資即可挖塘”而違法,最終在檢察機關監督下整改;瓦屋村村委會作為管理者,更應知法守法,而非以“民主”之名行違法之實。
3. 村委會的法定職責被徹底扭曲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6條,鄉鎮政府及村委會負有“保護、管理永久基本農田”的職責。瓦屋村村委會非但未履行監管義務,反而主動支持違法行為,已構成《糧食安全保障法》第51條規定的“不履行耕地保護職責”。瓦屋村村委會的行為同樣涉嫌行政違法,應被追究責任。
基本農田是中華民族的“鐵飯碗田”,其保護沒有“協商余地”,更無“多數特權”。瓦屋村村委會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多部法律和政策,更動搖了“依法治村”的根基。村民通過12345舉報是守護公共利益的正義之舉,監管部門必須以“零容忍”態度介入,讓違法者付出代價,讓耕地紅線不可侵犯的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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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鹽阜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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