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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臺作為建筑之鄉,建筑業是縣域經濟發展的核心引擎與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撐。針對當前建筑領域糾紛多發態勢,桓臺縣法院立足審判職能、剖析行業痛點,總結匯編了一批建筑業涉訴糾紛典型案例,為桓臺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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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下質保金條款的參照適用
——淄博某建筑公司訴王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甲方淄博某建筑公司與乙方王某某簽訂某小區外墻保溫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某小區多棟樓的外墻保溫漆工程承包給乙方,并約定了施工價格。同時還約定根據工程的進度進行付款,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提報決算,由甲方審計定案后付至總價款的95%,留5%作為保修金,竣工之日起滿兩年無質量問題,一月內付清,工程保修期為兩年,質保期五年。質保期內若出現質量問題,乙方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維修。合同簽訂后,王某某進行施工。關于本案工程驗收時間,淄博某建筑公司自認于2023年12月竣工驗收合格,王某某則認為案涉保溫漆工程完工后,雖沒有與淄博某建筑公司進行單項驗收,但案涉全部工程于2023年6月已交付使用,應視為在該時間竣工驗收。后雙方對工程量的認定產生分歧,淄博某建筑公司認為其多支付工程款,故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返還。庭審中,王某某稱淄博某建筑公司仍有部分工程款(含質保金)未付,因此提起反訴要求淄博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含質保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淄博某建筑公司將案涉工程違法分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王某某,雙方由此形成的外墻保溫漆施工合同,存在法律規定的關于合同無效的情形,應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法院委托鑒定案涉工程量后,經計算認定淄博某建筑公司不存在多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且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因此,法院支持王某某主張淄博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反訴請求。
關于質保金的支付。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本案中,因案涉外墻保溫漆施工合同無效,合同中雙方約定的質保金的條款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但,工程質量保證金作為一種法定義務,不能因合同無效而免除。淄博某建筑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發包人,本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3%作為質量保證金。無論是將淄博某建筑公司自認的2023年12月作為驗收合格時間,還是按王某某主張的2023年6月工程交付使用時間起算,截止王某某提起反訴均已超過1年的工程缺陷責任期,且淄博某建筑公司無充分證據證明王某某完成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因此,法院認定案涉工程質量保證期已屆滿,相應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應予以返還,不應再從工程款中預留。
典型意義
民法典第793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參照無效合同約定條款的范圍進行了進一步限縮,僅限于“工程價款”。質量保證金條款在性質上屬于結算和清算條款,是否適用民法典第567條“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的規定,關鍵要看合同無效情形是否屬于“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根據民法典第557條第2款規定的“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可知“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系指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存在本質區別。合同解除一般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而合同無效系指合同自始沒有約束力,無需解除,更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前提。因此,認定為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質量保證金條款并不適用民法典第567條的規定,即無效合同中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條款不屬于可參照適用的范圍。但是,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質量保證金,作為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具有擔保性質,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法定的工程質量缺陷責任。因此,對于質量保證金是否應當支付的問題,需按照法律規定并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審查認定。
(本文均采用化名)
承辦法官:王少貴
供稿:汪 佳
編輯:張 瑤
審核:胡正強
弘揚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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