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會這樣?法官拆解的3個關鍵點,每個租客都得記牢。
1.想退錢、要賠償,先看合同怎么寫
王先生索賠的1.5萬違約金,法院沒支持,核心原因就一個:合同里沒約定“甲方違約要賠違約金”。
他簽的《房屋租賃合同》里,只寫了“乙方(租客)違約要付違約金”,沒提“甲方(藍天公司)違約該怎么賠”。法官說,違約金得按合同約定來,沒約定的話,就算甲方違約,也沒法直接要違約金。
這給租客提了個醒:簽合同前,一定要盯著“違約條款”看。
不光看自己違約要承擔啥責任,更要確認“房東/中介違約”的賠償方式,比如“無法提供房屋時,需賠償1-2個月租金”。
遇到沒寫清楚的條款,別嫌麻煩,讓對方補充進去,不然真出事了,只能吃啞巴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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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辦人收了錢,不能直接找他要賠償
王先生把經辦人李云也告了,要求一起退押金,但法院也沒支持。這是因為李云是職務行為,責任得由公司承擔。
法官解釋,只要經辦人沒超出工作職權,比如簽合同、收房租、收押金這些事,都是在幫公司做事,后果得由公司扛。除非能證明李云“越權辦事”,比如私自提高租金、偽造合同,才有可能讓他個人擔責。
所以租房時,別光跟經辦人打交道,要注意:
合同上必須蓋公司公章,不能只讓經辦人簽字。
交押金、房租時,盡量轉到公司賬戶,實在要轉個人賬戶,得讓對方開“公司蓋章的收據”,證明這錢是代公司收的。
3.合同能不能解除,得看“實際情況”
王先生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法院也沒支持,不是因為藍天公司沒違約,而是合同已經實際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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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2024年11月就收回了房子,王先生沒法再住,而且原合同租期到2025年3月也已經屆滿。法官說,這種情況下,合同早就沒法履行了,再提“解除”已經沒必要。
如果碰到類似情況,正確的做法是:
發現房東要收房、中介沒法提供房屋時,第一時間發“解除通知”給中介/房東,或者直接起訴,別等租期屆滿。
保存好“房東通知收房”“中介無法聯系”的證據,比如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證明是對方先沒法履行合同。
租房這事,看著簡單,其實藏著不少法律細節。王先生的案子里,要是他簽合同的時候多注意3點,可能就不會白跑一趟:一是看清楚“甲方違約”的賠償條款,二是確認經辦人身份和收款賬戶,三是及時固定對方違約的證據。
以后再租房,別再“閉眼簽合同”了,花5分鐘多盯幾個關鍵條款,真出問題了,才能少吃虧、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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