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合格的工程突現數百萬“維修賬單”,關鍵證據簽字系偽造、內容屬虛假,北京兩公司通過“先起訴、后撤訴、再反訴”制造不當訴訟……河南濮陽市清豐縣油房村改造安置房項目中,實際施工人王先生帶領數百名農民工完工后,不僅被北京城建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城建五公司”)及北京城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城基公司”)拖欠數百萬工程款,還遭設局“倒賠”236萬元。如今手握鐵證的王先生已申請抗訴,這場持續數年的糾紛,究竟是工程款爭議,還是涉嫌串通的權益侵害?
合作起糾紛:工程驗收合格后工程款難結算
2018年,清豐縣投資集團就油房村改造項目招標后,與北京城建五公司簽訂總承包合同,后者隨即與北京城基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北京城基公司進一步與王先生簽約,將項目1、3、6、7、8號樓的基礎、主體及二次結構工程分包給其施工,約定綜合單價420元/㎡,合同價約2000萬元。
王先生按約施工并繳納100萬元保證金,截至2019年7月完成兩萬多平方米施工量,產生工人工資500萬余元。但兩公司未按協議“每月28號前足額支付工人工資100%”的約定付款,導致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項目停工,產生停工、窩工等損失124萬余元。遺憾的是,法院以“無明確付款節點”為由未支持王先生該訴求,未審查已明確付款節點的合同條款。
關于王先生離場行為,法院錯誤認定王先生“私自退場”,但實際是被逼迫所致。2020年9-10月,北京城建五公司項目經理王某濤兩次告知王先生停止施工1、3號樓二次結構,項目部更于2020年10月3日下發工作聯系單明確自行施工,然而兩公司轉頭卻在訴訟中反咬一口,向法庭聲稱王先生是"擅自退場”應承擔責任。
2020年10月22日,案涉樓棟通過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建設單位五方驗收合格,農民工們本以為能順利拿到工錢,可北京城基公司及北京城建五公司僅在工程施工中支付了14080928元工程款(含70萬元臨建費用),尚欠877萬余元勞務費,100萬元保證金也未退還。多次催要無果后,王先生于2021年6月起訴兩公司,訴求支付工程款、保證金及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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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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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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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提供)
兩公司提交法庭關鍵證據被指偽造:簽字人全程不知情
王先生起訴后,北京城基公司提起反訴,提交了單方虛構的項目整改損失項和北京城建五公司2021年10月24日制作的《工作聯系單》,要求王先生承擔維修費1725284.22元、整改損失1029072.15元及鑒定費229061元(該費用系其撤訴案件的司法鑒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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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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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提供)
王先生調查發現,這份扣除維修整改費用的核心依據《工作聯系單》存在明顯偽造痕跡且屬孤證:聯系單是在造價鑒定意見結果對北京城基公司不利時單方制作,與工地已進行后續施工的實際情況不符。造價鑒定機構明確不對其提交鑒定資料真實性負責;該工作聯系單顯示監理谷某哲、北京城建五公司技術總工王某兵參與排查并簽字,但二人均明確否認——谷某哲出具書面證據及實名視頻,證實從未在上面簽字或核實排查其維修工程量;王某兵的通話錄音也顯示,他對聯系單中的維修內容毫不知情,簽字只是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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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提供)
庭審中,北京城基公司曾稱“該工作聯系單中維修工程量的測量系項目部工作人員實施”,北京城建五公司卻改口“由監理谷某哲、王某兵排查的”,前后矛盾,通過監理谷某哲情況說明和王某兵的通話錄音,證明北京兩公司當庭虛假陳述的事實。筆跡鑒定意見書進一步證實,該《工作聯系單》中“谷明哲”簽名系偽造。監理單位與谷某哲本人共同出具的《情況說明》也證實,聯系單中所稱瑕疵問題已在當時驗收前整改完畢,內容均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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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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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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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說明,王先生提供)
訴訟多輪博弈:判決存多重爭議
該案審理中,北京城基公司先于2021年5月以“多支付工程款236萬元”為由起訴王先生,申請司法鑒定后發現需向王先生支付600余萬元,便迅速撤訴,轉而在王先生的工程款追索案中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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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提供)
(一)基本事實認定缺乏依據
王先生簽字確認的維修整改事項造價鑒定僅4199.86元,北京城基公司卻夸大損失。172萬余元維修費依據無效協議的懲罰性條款并且是北京城基公司單方制作、重復使用的格式條款計算,與5棟樓僅5萬元的常規剔鑿費用嚴重不符;102萬余元整改損失涉及5項內容,王先生均未簽字確認。其中,清水模板有購銷協議、出庫單及錄音佐證王先生確實已實際使用了清水模板,空調預留洞問題已協商擱置,外墻螺桿堵眼已施工且工程驗收合格,臨電及臨建費用扣除無任何事實依據。對于門廳下沉、頂板裂縫等問題,鑒定機構未認定責任歸屬,北京城基公司也未舉證證明系王先生勞務施工導致。
(二)超訴求裁判與程序違規
原審裁判存在明顯超出當事人訴訟訴求:北京城基公司在一、二審從未在其訴狀中訴求從王先生工程款中扣除另案80萬元租賃費用,法院卻以“減少訴累”為由直接扣減。該租賃物在王先生退場后因北京城建五公司保管不善涉嫌刑事盜竊,責任主體未明,且另案與本案屬不同法律關系,不應在本案中一并解決,原審扣減違反“先刑后民”原則。北京城基公司撤訴案件中的67萬元鑒定費源于北京城基公司的不當訴訟,其撤訴后本應自行承擔,卻被判令王先生分擔229061元,違反“誰主張,誰負擔”原則。王先生提交重審二審的三份與判決關聯密切的關鍵錄音證據鑒定申請未獲任何回應。重審一審還錯誤援引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法律規定,與工程已驗收合格的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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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提供)
(三)遺漏訴求與判決不公
重審二審法院遺漏王先生多項上訴請求,未處理主體與二次結構勞務用工費用比例、多扣不應承擔材料費用(合計100436.55元)等問題。原審扣除費用占應付工程款的50%,與事實不符顯失公平。濮陽市中院曾發現原判決存疑,裁定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但清豐縣法院重審一審幾乎全部維持原一審錯誤判決內容。王先生第二次上訴,重審二審僅支持了王先生50萬元保證金及1.6萬余元重復扣除費用,沒有采納王先生關鍵證據,沒有審查對方核心證據的真實性,核心錯誤未糾正。王先生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未獲充分審查即被駁回,導致200余名農民工工資存在大額缺口。
農民工工資被拖欠:數百人盼足額兌付,抗訴尋求正義
據王先生介紹,案涉工程涉及農民工200余人,目前已執行二審法院判決生效的工程款,扣除被法院判令王先生承擔的275萬余元“虛假維修整改費用”及22.9萬余元鑒定費后,僅剩余不足300萬元用于發放工資,仍有275萬余元工資缺口。王先生實在沒辦法,只能與工人簽訂協議,承諾待公檢法依法追回被兩公司偽造證據惡意扣除的款項后立即補發,工人們雖表示理解,可誰不想拿著辛苦錢安心生活,足額拿到工資的訴求日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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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提供)
王先生認為,北京城基公司起訴要求王先生返還多支付的236萬元的案件撤訴再反訴,明顯屬于不當訴訟并涉嫌合伙詐騙行為,不僅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更讓農民工的討薪路雪上加霜。為維護自身及農民工合法權益,王先生已向相關檢察單位提交了抗訴申請、筆跡鑒定意見書、監理谷某哲實名視頻、監理公司情況說明等新證據,主張原判決基本事實依據的核心證據系偽造,事實認定錯誤,請求再審改判。
目前,檢察單位已受理抗訴申請,案件正在審查過程中。王先生滿心期盼,希望通過法律途徑揭穿偽造證據的違規行為,糾正錯誤判決,讓拖欠數年的農民工工資早日足額發放,讓這些靠力氣吃飯的農民工能拿到應得的報酬,維護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公平、正義,維護王先生和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以上內容均基于當事人訴求及公開案件材料整理呈現,相關爭議與事實有待相關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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