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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婚前同居關系也被認定為家庭成員”的消息,引發了輿論的廣泛關注。
網友紛紛對此作出解讀,有網友擔心,這樣一來,是不是會給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鉆了空子,睡了就能分割財產,那還不亂套?
還有人調侃,這條就是專門針對男人的,那些愛玩又不愿意負責的渣男們要小心了。
說實話,如果不看具體內容,單看這一詞條,網友們有猜測很正常。
但往往我們的焦慮更多是卻是自身造成的,很多人關注社會事件,常會被某一些還有傾向性的錯誤關鍵詞帶偏,根本不去看內容,就匆忙給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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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很多謠言也正是利用了公眾的這種心理,用“真里摻假”的方法去混淆視聽,以達到誤導網友、引導輿論的目的。
實際上,官方早已經明確,法律上的這一規定,僅局限于反家暴的范疇,并不適用于婚姻、財產關系中,大家沒必要過分焦慮。
“同居”這件事,其實已經是一個相當普遍的社會現象,但與之相反的是,過去法律對這種“事實家庭”的保護一直處于缺失狀態。
同居關系中的伴侶,一旦遭遇到打罵、冷暴力或者PUA時,常常會因為“不是夫妻”難以被認定家暴,身體傷害或許還有救濟渠道,心理上的隱性傷害卻是投訴無門。
這顯然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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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家庭暴力,是這些年一直在持續推進的重要舉措,不但有《反家庭暴力法》這樣的專門法律,最高法、最高檢也屢次通過發布具體案例給予指導。
比如,著名的“北大包麗自殺案”就是很典型的例子,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2025年中國反家暴典型案例時,就把這起案子羅列其中。
包麗的男友牟林翰最終被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賠償73萬余元。
最高法、最高檢都明確表態,在處理此類虐待案時,婚前同居可認定為“家庭成員”,可以適用“虐待罪”的罪名。
實際上,這類規定也不是新鮮事。
早在2015年,最高檢、最高法等多部門聯合頒布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就已經提到要把同居施暴人員作為家庭成員考慮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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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一個問題大家也非常關注,有人就提到,如果把這些傷害行為認定成家暴,是不是有“大事化小”的嫌疑,對施暴者的量刑會否會帶來“大犯小罰”的漏洞。
聽上去確實很有道理,反家暴是為了保護受害者,如果判得過輕,如何才能起到震懾作用。
不過,一些法律業內人士認為,這其實是一種“誤讀”。
因為我國目前的法律中,根本就沒有“家暴罪”這一個罪名,不存在通過“家暴”就能避免處罰的可能。
也有人擔心,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家暴比較常用的是“虐待罪”,相比故意傷害,它的量刑明顯偏低,這是不是也是一種缺陷?
因為按照相關法律條文,故意傷害罪最高可判死刑,而虐待罪一般僅判2年以下,致重傷死亡最高才處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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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根據量刑來定義合不合適,其實也不客觀。
我們先來看一下家暴的定義,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從涵蓋范圍上,家暴是遠大于故意傷害罪的。
要知道,故意傷害罪可是有門檻的,家暴要造成輕傷以上,才可以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但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的家暴行為可能都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這是因為,法律意義上的“輕傷”,與我們平常理解的輕傷并不一樣。被打了幾把掌,流了鼻血,未必就構成輕傷標準。
比如,輕傷一級的官方定義是: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如果就因為故意傷害罪量刑高,就片面的強調僅用它來追究家暴,并不一定就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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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北大包麗案中,如果法院是以故意傷害罪而非虐待罪進行追究,搞不好牟林翰都不用坐牢。
從某種意義上來,司法機關在刑事層面將家庭成員范圍人性化擴大處理,非但不是淡化了施暴者的責任,反而是在擴大同居期間不法家暴行為追究的覆蓋面、打擊面,加大了對受害者的保護力度。
盡管如此,我們當然也希望,司法機關能更加清晰的去界定家暴的量刑,特別是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家暴行為,能從重處罰。
不過,從官方給出的數據來看,這個擔憂也大可不必。
據光明網的報道,自2021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嫌家暴類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訴3400余人。
其中,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這說明,國家早就考慮到了這個問題,也在盡最大可能的去堵住司法的漏洞,真正做到讓家暴沒有“僥幸”的空間。
對此,大家怎么看?
注:本文旨在表達個人觀點,提倡大家理性討論,弘揚社會正能量,如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
澎湃新聞(2025-11-26發布)馬上評︱同居認定“家庭成員”?僅用于反家暴,別誤讀
光明網(2025-11-25 15:57)最高檢:近五年來500余名家暴罪犯被判處無期以上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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