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文物定級的方法對定級質量具有決定性意義。面對同樣的文物,定級者使用的方法得當,則可以準確地反映文物的價值;方法失當,則可能歪曲地反映文物價值。筆者在數萬件革命文物的定級實踐中發現,當遇到關于同一主題的若干件文物的情況時,定級者往往不會逐個定級,而是或將其中的一兩件或數件標志性文物定為較高級別,讓其余文物的級別低于標志性文物的級別;或將全部文物整合起來打包定級,整合后文物的級別一般高于單個文物的級別。筆者將這兩種方法分別概括為“標志法”和“合力法”。同樣的文物,采用“標志法”抑或“合力法”,定級結果大不一樣。由于文物級別不僅是文物價值的體現,而且關系到文物保護利用等諸多問題,同一文物定為不同級別,會對文物的價值認定和保護利用等一系列問題造成不同導向。茲事體大,有必要通過比較,講清楚兩種方法的優勢和不足。
為了便于快速而透徹地把握兩種方法的含義和優劣,筆者采用“以案說法”的方式,從革命文物定級的三則案例說起,力圖用形象的案例闡發抽象的道理。這樣符合從經驗世界到理論世界的認識次序,比抽象的說理和議論更有利于理解。
濟南戰役系列錦旗定級中兩種方法的比較
某單位收藏了濟南戰役留下的數十面錦旗,這些錦旗的內容有所不同:有的是獎掖英勇作戰的,比如授予八連二排“英勇頑強 獨立作戰”的錦旗;有的是反映戰役過程中軍民魚水情的,比如授予八連三排七班“舍己救民”的錦旗;有的是反映戰役過程中伙食供應功勞的,比如授予濟南二團一連炊事班“戰斗中改善生活”的錦旗;有的是反映戰役過程中模范遵守紀律的,比如贈予八五團一連“政紀模范連”的錦旗;等等。同是反映英勇作戰的,又根據不同主體的不同事跡,也有所區分:比如授予一連一班“登城英雄班”“登城榜樣”的錦旗;授予二四七團四連三排“永鎮門爆破隊”的錦旗。同樣的主題,又存在授獎單位的差異:比如同樣獎掖英勇登城的,有從團、師、三野司令部和政治部等不同級別的上級單位授予的。
這批錦旗定級時,定級小組考慮可采用兩種方法:一種是“標志法”,即挑出最典型的一面錦旗定為二級,其他的或定為三級,或定為一般革命文物。一種是“合力法”,即將所有錦旗打包組合成“濟南戰役錦旗系列”,便于從不同側面,立體化地展現濟南戰役中不同主體的不同英雄事跡,各面錦旗形成合力,其體現的革命意義要大于單面錦旗,因此,可以超越單面錦旗的價值,將其打包定為一級。
膠東《大眾報》定級中兩種方法的比較
某單位收藏了中共膠東區委機關報《大眾報》。這批報紙革命價值的構成是多重的:第一,抗戰時期,山東抗日根據地存在二級戰略區這樣一個獨特的組織形態,與其他根據地分局(省委)—地委—縣委三級組織結構不同,山東存在分局—二級戰略區級黨委—地委—縣委四級組織結構。戰略區級黨委級別比地委要高,比分局或省委要低,這在當時黨的組織體系中是極為獨特的,而《大眾報》就是膠東這個二級戰略區黨委的機關報,因而它在當時中共的黨報體系乃至整個輿論宣傳體系中也是極為獨特的。新中國成立后不久,隨著二級戰略區撤銷,《大眾報》也自動畫上了句號,因此,這份報紙并沒有延續至今,具有歷史價值。第二,這批報紙經歷過戰火的洗禮。革命戰爭年代,中共膠東區委較早認識到文物工作的意義,形勢緊張時,將其收藏的《大眾報》埋到地下。新中國成立后,這批報紙先由膠東內陸運到青島,又從青島經鐵路運到濟南。抗美援朝期間,為保護文物安全,有關方面用馬車將其從濟南城區運到郊區,抗美援朝結束后,又運回濟南城,一直在某收藏單位庫房里安放,直到近年來該單位搬家才發現。第三,就存世量而言,據悉,目前存世的全套《大眾報》只有一套,這批雖然不是全套,但在目前存世的《大眾報》中屬于比較完整的。從這三點來看,其革命價值是不言而喻的。
對其定級時也出現過采用“標志法”或“合力法”的討論。“標志法”提出,從幾千份報紙中,選出具有代表性的幾份定為二級,其余的定為三級,或一般革命文物。“合力法”認為,將其作為一個整體,鑒于其獨特傳奇的革命經歷和豐富多元的革命價值,再考慮到存世量問題,建議將其全部定為二級,甚至有沖擊一級的潛力。
某位革命人物遺物定級中兩種方法的比較
某位革命人物早年參加中共領導的中華民族解放先鋒隊,七七事變后不久,參加了當地舉行的抗日武裝起義,逐步成長為營長、副團長,在抗戰時期曾指揮了數次帶有傳奇色彩的戰斗。他去世后,有關人員將其在抗戰時期使用過的眼鏡、望遠鏡以及一些歷史照片和嘉獎證書等數十件文物捐給某收藏單位。他不是著名革命人物,若論單件文物的價值,都不足以“上級”。采用“標志法”,很難找出一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文物,但如果將這些文物整合起來,作為這位人物的革命文物系列,單個文物可以形成合力,從不同側面展現這位革命人物的事跡,則可以定為三級。在這個案例中,將文物整合起來能夠構成一個完整的故事,或者集中說明一個問題,“合力法”的優勢就突出呈現出來了。
從以上案例不難看出,同樣的文物,采用“標志法”和“合力法”,定級的結果是大不一樣的,兩種方法的優勢和不足也是顯而易見的。“標志法”立足于單件文物,其優勢在于可以清晰精準地反映單件文物的價值;不足在于難以形成合力,因而影響到文物級別的提高。“合力法”著眼于文物之間的內在聯系,旨在利用其內在聯系將單個文物整合起來,使之形成合力,立體化地突出文物的革命價值,有利于提高系列文物的級別。然而,其不足或令人質疑之處也正在于此:在質疑者看來,其中有些文物本不夠相應級別,將其定為高級別是“沾了別的文物的光”。因此,在實踐中定級者往往對于“合力法”的使用持更為謹慎的態度。
科學評價兩種方法的優劣,必須首先厘清判斷優劣的標準本身是否科學,而這又要回到革命文物定級的宗旨上來,首先要回答革命文物定級的功能和意義到底是什么,或者說,革命文物定級到底要達到什么樣的目的。革命文物定級的意義固然在于賦予文物相應的級別,但這只是定級最表層、最直接的意義,其深層次、實質性的意義在于通過定級標識文物的價值,引導人們真正認識文物的價值,進而透過文物理解中國革命的精神和意義。那么,從這個基點出發就不難做出判斷,哪種方法有利于達成這個目標,就采用哪種方法。
當“標志法”與“合力法”產生激烈博弈,誰也說服不了誰,無法做出選擇時,一般情況下,筆者傾向于使用“合力法”。理由在于: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對所謂標志的選擇和認定未必完全準確。而舉凡選擇就具有排他性,“標志法”實際上是在同批文物內部造成競爭,看看誰最有代表性。問題在于,我們在特定歷史條件下,根據自身眼光選擇的標志未必具有最佳標志意義。如果認識不到位,很容易造成同類中那些真正首屈一指的文物無緣作為標志。任何事物都是具體的、歷史的,一旦主客觀因素發生變化,對文物價值的判斷發生變化,調整、轉圜的余地就很有限。“合力法”則留有余地,便于將文物放在歷史長河的滌蕩中接受再估值。當然,筆者必須要說明,傾向“合力法”絕不是不負責的心理動因使然,也不是因判斷力不足而不得不采取的謹慎措施,更多的是由其顯而易見的優勢所決定的。這種優勢,一言以蔽之,即在于它便于以革命文物的內在聯系為紐帶,通過不同文物形成的合力,更準確、更充分地展現革命文物蘊含的價值。
(作者單位:山東社會科學院)
(圖文來源于“中國文物報”,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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