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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就是走個形式,幫表姐應應急,房子肯定還是我們的。”抱著這種想法,薛女士夫婦用唯一的住房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為表姐借款“擔保”。未曾想,這份礙于親情的“幫忙”,不僅讓他們卷入訴訟,更讓自己陷入了債務危機。法院如何認定這份“特殊”的合同?擔保人最終承擔了怎樣的責任?這個案例敲響了警鐘。
案情回顧
2024年,薛女士的表姐小梅因生意失敗,急需資金周轉。面對表姐的多次懇求,薛女士夫婦念及親情,同意出面幫忙。在表姐的勸說下,他們放棄了正規(guī)的抵押登記途徑,而是選擇了一種看似“省事”的方式,與朋友老王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口頭約定,這份合同并非真實的房屋買賣,只是為小梅的18萬元借款提供“擔保”。若小梅按期還款,合同自動作廢;若小梅無力償還,則用該房屋抵償債務。薛女士夫婦堅信這只是“名義上的買賣”,房子不會真丟,便爽快簽字。小梅順利拿到了老王的20萬元借款。
借款到期后,小梅卻徹底失聯(lián),18萬元欠款分文未還。債權人老王多次向薛女士夫婦催討無果,且二人以各種理由拒絕交付房屋。原告老王依據(jù)那份《房屋買賣合同》,將薛女士夫婦起訴至法院,要求交付房屋。
庭審交鋒:是買賣還是擔保?
法庭上,薛女士堅稱與老王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是借貸而非買賣。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只是為小梅的借款提供擔保。涉案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堅決不同意交房。但他們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來證明當初的借貸合意與口頭約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雖雙方均簽字確認,但結合借款實際流向、房屋未實際交付等事實,可認定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是為借款提供擔保,屬于“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情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故案涉房屋買賣合同自始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案件結果
在法院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薛女士夫婦自愿承擔該筆債務,債務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給老王。至此,糾紛得以解決,拿到文書的薛女士追悔莫及,“本想幫表姐,結果把自己搭進去了。”
法官以案釋法
結合本案,法官作出重要提示:
以房屋買賣合同形式擔保借款,屬于典型的虛假意思表示,合同通常被認定為無效。但擔保人仍需承擔還款責任,切勿誤以為“合同無效就沒事”。借款擔保務必通過辦理抵押登記等法定方式進行,明確擔保范圍與責任邊界。切勿因“省事”或礙于情面采用虛假交易形式,否則易陷入“房錢兩空”的困境。
責編:穆沛方
來源:民事審判庭
編輯:任智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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