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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核心前提
(一)可專利主題與排除范圍
西班牙專利保護范圍與《歐洲專利公約》(EPC)第 52、53 條基本一致,僅對 “發明” 提供保護,以下主題明確排除:科學發現、商業方法、軟件、違反公序良俗的發明、外科手術方法等。企業需提前核查自身技術是否屬于可專利范疇,避免無效申請。
(二)關鍵前提規則
1.寬限期:僅提供 6 個月極嚴格寬限期,僅適用于 “濫用情形” 和 “官方認可的展覽披露”,與 EPC 第 55.1 條規定一致,企業需嚴格把控技術披露時間節點。
2.禁止雙重專利:西班牙不允許對同一發明授予多項專利,企業需避免重復申請。
3.無強制披露義務:申請人無需向西班牙專利商標局(SPTO)主動披露可能影響專利性的在先公開或文件。
二、申請與審查流程
(一)申請渠道與審查標準
2017 年 4 月 1 日新專利法生效后,原占 90% 以上申請人選擇的 “非審查申請通道” 被取消,所有專利申請均需經過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標準同步調整,不再適用 “本地新穎性和創造性要求”,與發明專利一致,需以全球現有技術為判斷依據。
(二)異議與上訴程序
1.異議期:發明專利授權公告后,第三方可在 6 個月內提起授權后異議;實用新型專利則為 “授權前異議”,需在申請公開后 2 個月內提出。
2.上訴途徑:對 SPTO 的授權或駁回決定不服的,可向民事法院提起上訴(2023 年起調整,原由行政法院管轄,現民事法院具備更高專利專業度)。需注意,僅曾參與異議程序的一方有權對駁回決定上訴。
三、專利授權后關鍵事項
(一)專利期限與修改規則
1.保護期限: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 20 年,無常規延期渠道;僅藥品可依據歐盟 469/2009 號條例申請補充保護證書,最長可延長 5 年(兒科用藥為 5.5 年)。
2.授權后修改:
單方面修改:可向 SPTO 申請,但修改必須縮小專利保護范圍,且不得加入原始申請中未包含的內容。
爭議程序中修改:在專利撤銷 / 無效訴訟中,專利權人可在答辯時請求法院考慮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或同步向 SPTO 申請修改。
(二)許可與強制許可規則
1.自愿許可:無法律限制許可條款,企業可與被許可方自由約定授權范圍、期限及費用等核心條款。
2.強制許可:僅在四種情形下可由 SPTO 授予(專利未充分實施、從屬專利、制止反競爭行為、公共利益),但實踐中極為罕見,即便涉及救命藥物或醫療設備,也幾乎未出現相關案例。
四、出海企業額外保障要點
(一)邊境保護措施
企業可依據歐盟 608/2013 號條例,申請海關對 infringing 產品采取扣押或禁止進口措施,海關將在 30 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駁回申請的決定,有效阻斷侵權產品流入西班牙市場。
(二)權屬與爭議解決
1.權屬與優先權爭議:均由民事法院管轄,涉及優先權的事項可納入對 SPTO 授權 / 駁回決定的上訴程序中一并處理。
2.統一專利體系說明:西班牙未簽署《統一專利法院協議》,也無跡象將加入,歐盟統一專利在西班牙不具有法律效力,企業需單獨申請西班牙國家專利。
(三)訴訟與合規提示
若遭遇專利侵權,需向馬德里、巴塞羅那等城市的專利專業商事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前需完成和解嘗試(2025 年程序規則修訂要求);專利侵權訴訟時效為 5 年,企業需及時主張權利。同時,需注意西班牙采用 “有效性與侵權合并審理” 模式,被告可在侵權訴訟中提出專利無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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