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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刀柄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將明確要求專利申請文件需要填寫發(fā)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確保真實,相關條款引起廣泛關注。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強調數據最小化的時代,對全球專利申請人提出“身份信息”要求,的確可能會承受壓力。
脫離現實背景,這一規(guī)定可能會被誤解。但是規(guī)則并非憑空而來,虛假專利申報、授權已構成中國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制度性風險。
近年來,中國專利保護制度施行過程中,虛假、非正常申請的產業(yè)化問題日益突出。專利早已不再只是技術創(chuàng)新的法律外衣,而在相當多場景下,被異化為一種可交易、可套利的制度憑證,專利因被用于職稱評審、入學、補貼申領等非創(chuàng)新目的,催生了批量撰寫、買賣“人頭”、冒用或借用他人身份掛名發(fā)明人等多種“灰色服務”鏈條。在不少情形中,被署名者對專利申請并不知情,制度責任難以追溯。顯然,在這種情形下,原有僅以“姓名填報”為核心的發(fā)明人制度,已經難以承擔起秩序識別與責任追溯的功能。虛假發(fā)明人的成本極低,而制度糾錯的能力也極弱。所以,強化發(fā)明人真實性,并非價值立場的突然轉向,而是對制度失序的被動修復。
其實,真正的問題不在于“要不要管”,而在于如何管。現行法律中并不存在明確的“身份信息”概念,專利法域也普遍不以身份核驗作為常態(tài)手段,而是通過宣誓制度和法律責任后置來約束虛假署名。制度的核心,并非收集更多信息,而是確保責任能夠落到具體個人和機構身上。
因此,更合理的平衡路徑,或許不在于一刀切地要求全面披露身份信息,而在于精準治理:對高風險、非正常申請情形加強核驗;通過聲明和責任機制提高造假成本;堅持信息最小化原則;并將監(jiān)管壓力更多壓向代理和中介體系這一關鍵“管道”。
專利制度的目標,始終是維護創(chuàng)新秩序,而非制造新的合規(guī)門檻。
身份,是手段;秩序,才是目的。
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考驗的不僅是監(jiān)管決心,也是治理的精細程度與制度克制。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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