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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因不法人員與明星“同名”引發的烏龍事件,讓浙江義烏警方一則普通的案件通報,意外站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11月25日,浙江義烏市公安局發布通告:2025年9月16日,我局對犯罪嫌疑人王俊凱(男,36歲,浙江省義烏市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一案立案偵查。有網友不解,警方為何要公布犯罪嫌疑人王俊凱全名,而不是王某某、王某凱。26日,@向陽視頻 就此事致電義烏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民警表示系犯罪嫌疑人個人作案,必須公布全名,不然集資參與者不知道他是誰。
(11月27日觀察者網)
部分網友質疑:為何警方不按“慣例”使用“王某凱”“王某某”之類的代稱,而要公布其全名?面對疑問,義烏警方作出回應:由于該案系個人作案,若不公布全名,集資參與者將無法準確識別嫌疑人身份。這個解釋專業、清晰,也符合執法規范,卻未能完全平息這場因“同名”而起的爭議。
公布全名不是“想不想”,而是“該不該”。警方的做法,并非隨意之舉,而是基于涉眾型犯罪的特殊性和執法規范的必要要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正屬于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受害者往往分布廣泛,涉案資金流向復雜。在此類案件中,公布嫌疑人的完整姓名、年齡、籍貫等關鍵信息,首要目的是實現身份的準確識別,避免因信息模糊導致受害者無法辨認、貽誤報案登記時機,從而影響追贓挽損的效率和效果。
試想,如果警方僅以“王某凱”“王某某”代稱,那些在不同時間、通過不同渠道參與集資的受害人,如何能確信此“王某凱”“王某某”就是向他們募集資金的那個特定對象?信息的模糊性,反而可能為嫌疑人逃避責任提供空間,增加受害人維權難度。因此,義烏警方此舉,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執法必要,是對受害人權益的真正負責。這一做法,也與全國各地司法機關在處理同類案件時的通行做法保持一致。
真正的“肇事者”,是標題黨與流量的陷阱,而不是警方。這起風波中,警方依法履職,卻無端承受質疑。真正制造混亂、誤導公眾的,是那些深諳“流量密碼”的標題黨。
部分網絡媒體在轉載報道時,刻意忽略或淡化“36歲”“義烏人”這些能夠明確區分身份的關鍵信息,單以《王俊凱,被立案偵查》這樣的驚悚標題博取眼球。這種操作,本質上是利用公眾對明星藝人的高關注度,人為制造信息不對稱和認知錯位,將一起嚴肅的案件,扭曲成了吸引點擊的“娛樂八卦”。
標題黨的危害,遠不止于一次烏龍。它至少帶來三重傷害:其一,對無辜者的傷害,讓同名明星無端“躺槍”,聲譽受損,承受不應有的網絡議論和壓力;其二,對受害群體的忽視,事件焦點被強行從“非法集資案及其受害人”扭轉為“明星同名烏龍”,真正需要被關注和幫助的群體反而被邊緣化;其三,對網絡生態的破壞:一次次“狼來了”消耗著媒體的公信力,加劇了社會的信息焦慮,讓嚴肅的公共討論空間被娛樂化、淺薄化的信息所擠占。
對于執法機關,義烏警方的做法值得肯定。在依法公開信息的同時,面對公眾的疑問能夠及時、坦誠地作出專業解釋,這種互動本身也是法治公開的體現。執法公開是原則,但公開的方式和程度需要根據案件性質和法律要求來決定,不應被網絡輿論所裹挾。
“王俊凱立案偵查”烏龍事件,像一面鏡子,照見了當前網絡信息傳播中的一些積弊。它提醒我們,執法的公開與透明需要社會更多的理解與支持,而非斷章取義的質疑;媒體的專業操守和社會責任,絕不能屈從于對流量的盲目追逐;而作為信息接收者的每一個我們,亦需不斷提升媒介素養,學會在紛繁復雜的信息中明辨真偽。
不能因為明星叫“王俊凱”,就質疑警方為何不公布叫“王某凱”。王俊凱
同名烏龍不該讓警方背鍋,標題黨才是真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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