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3日,密云市民張某向李某借款12萬元,張某為李某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018年7月23日至2018年8月2日。2018年10月1日,張某再次向李某借款3.1萬元,張某為李某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張某在上述兩張借條上簽名、捺印。上述借款到期后,張某未償還借款。李某向張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訴將張某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案中,李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雙方借貸關系合法、有效,現張某未按約還款,李某要求張某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關于逾期利息,李某與張某未對借款期限內的利息進行約定,也未對逾期利率進行約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密云區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決,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李某借款十五萬一千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十二萬元本金為基數,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三萬一千元本金為基數,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但張某對判決全部未履行,因被執行人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繳納罰金義務,密云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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