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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單方認為競爭對手產品侵權并散布信息,構成商業詆毀?
行為人故意將未定論狀態散布稱已定論信息,導致公眾對其競爭對手產生誤解、造成該競爭對手商譽受損的,可認定構成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商業社會中,經營者取得產品專利權后懷疑競爭對手產品侵害自身專利權,從而在未經司法定論的情況下散布競爭對手侵權信息,可能會引起商業詆毀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競爭對手主張該經營者構成商業詆毀,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詆毀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入庫人民法院案例庫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浙江高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行為人故意將未定論狀態作為已定論事實進行宣傳散布,導致公眾產生誤解、造成競爭對手商譽貶損的,可以認定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案件簡介:
1.蘇某公司(原告)是浙江一家制造銷售廚房用具、日用五金等的知名家電企業,經營品牌名稱為蘇某。
2.巴某廚具公司(被告一)經營范圍系餐具、廚具,自2019年10月21日開始在多個媒體平臺通過賬號、主持微博話題討論、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接連發布蘇某侵害其“蜂窩不粘鍋”專利權的言論,并發布大量“維權”信息。中某廚具有限公司(被告二)經營范圍系餐具、廚具,兩被告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
3.原告蘇某公司認為被告一巴某廚具公司行為對其構成商業詆毀,認為被告二中某廚具有限公司與被告一構成人格混同,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兩被告停止傳播和編造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發布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萬元。
4.2020年12月14日,杭州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一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判決被告一刊登聲明為原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原告、被告一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2021年6月2日,浙江高院二審在維持一審部分判項的基礎上,另判決被告一立即停止傳播、編造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行為、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爭議焦點:
巴某廚具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行為?
法院裁判觀點:
一、涉案信息散布時,無任何關于原告蘇某公司侵害被告一巴某廚具公司的專利權的司法定論或者行政決定,被告一無證據證明原告侵權。
浙江高院認為,巴某廚具公司所發布一系列信息的核心含義是蘇某公司侵害其專利權,但上述信息發布時,并無任何司法裁判或行政決定認定蘇某公司構成對巴某廚具公司專利權的侵害。
事實上,巴某廚具公司是在發布信息之后才向法院提起蘇某公司侵害其發明專利權的訴訟。巴某廚具公司不能確定蘇某公司產品的具體制造方法,亦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蘇某公司實施了相應專利方法生產蜂窩不粘鍋的行為。巴某廚具公司在實施被訴行為時,尚不能得出蘇某公司侵權的肯定性結論。
二、網絡信息的受眾系廣大不特定公眾,被告一應盡謹慎注意義務而未盡,散布原告產品模仿其專利,損害了原告商譽,構成商業詆毀。
浙江高院認為,案涉信息通過互聯網公開發布,對象為廣大不特定公眾,巴某廚具公司應負有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將未定論的狀態作為已定論的事實進行宣傳散布,宣稱蘇某公司模仿其專利,超出了正當維權的范疇,屬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對蘇某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損害,構成商業詆毀。
三、涉案多個信息與被告一巴某廚具公司的信息內容相同,可認定被告一炒作,對于未刪除的信息,被告一應承擔停止侵害責任。
浙江高院認為,在案證據顯示,案涉34個微博博主集中在一個時間段內直接發布內容基本相同的微博,其中包含的話題和九宮格圖片的排列順序與巴某廚具公司“康××官方微博”發布的微博內容完全相同,且個別微博的發布時間早于巴某廚具公司官方微博的發布時間,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認定巴某廚具公司實施了推動微博用戶和營銷號參與話題討論的炒作行為
盡管巴某廚具公司已經刪除部分微博博主的相關微博,但對于尚未刪除的微博話題和內容,以及網易直播平臺上的文字直播內容,仍應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以已經作出行為保全裁定為由不再處理蘇某公司有關停止侵害的訴求有誤,應予糾正。
四、綜合多方面因素,一審判決酌定被告一賠償300萬元合理。
浙江高院認為,結合本案被訴商業詆毀行為的影響規模、惡劣程度,蘇某公司的知名度、預期需要支出的恢復商譽的成本、維權費用及各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300萬元賠償數額在合理范圍內。
綜上所述,浙江高院認為巴某廚具公司的主張不成立,在維持一審判決關于巴某廚具公司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判項的基礎上,加判巴某廚具公司立即停止傳播、編造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行為,即立即刪除在相關平臺發布的內容。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浙江蘇某股份有限公司訴浙江巴某廚具有限公司、浙江中某廚具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案號:(2021)浙民終250號,入庫編號:2025-09-2-180-002
實戰指南:
一、建議類案中主張遭受商業詆毀的當事人,提前固定好相應證據。
本案中,蘇某公司舉證較為全面,是其勝訴的關鍵之一。
在此,對于類案中主張遭受商業詆毀的當事人,我們建議:
首先,針對行為人信息發布時的情況無定論狀態做好舉證準備,比如收集被告發布言論時,無司法裁判、行政決定支持其主張的證據,例如相應的侵權糾紛未立案、無行政和司法機關未作出侵權認定。
其次,針對行為人實施詆毀的行為,重點鎖定虛假、誤導性信息的載體與傳播,對微博話題、直播內容、新聞發布會實錄等易篡改的網絡信息,及時申請公證處保全,同步使用權利衛士等工具獲取可信時間戳,避免證據滅失。
再次,針對行為人發布的信息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的情況,可考慮論證行為人涉嫌炒作、存在商業詆毀的主觀惡意。如果多平臺上存在不同賬號發布的內容、圖片排列、話題標簽高度一致,當事人須及時聯系平臺獲取后臺數據,同時梳理清楚不同信息發布時間、內容、排版等方面的一致性,證明行為人主導傳播,而非自發討論。
二、建議類案中的遭受商業詆毀的當事人,量化商譽與經濟損失。
本案中,法院綜合結合本案被訴商業詆毀行為的影響規模、惡劣程度,浙江蘇某公司的知名度、預期需要支出的恢復商譽的成本、維權費用及各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等因素酌定巴某廚具公司賠償蘇某公司300萬元,未支持巴某廚具公司的全部數額主張。可見,當事人在主張賠償時,法院酌定數額時考慮因素較多,這些因素也是類案中的當事人可有針對性地入手準備應訴的方向。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主張遭受商業詆毀的當事人,針對被告的相關言論出現時間后損失額這一部分,圍繞商譽損害和經濟損失兩個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在商譽損害方面,收集電商平臺負面評論、客戶咨詢投訴記錄、合作伙伴質疑函件,委托第三方機構出具商譽受損評估報告,上市公司可提供股價波動與詆毀行為的關聯性分析。
在經濟損失方面,對比詆毀行為前后的銷售額、利潤率數據,最好有相應的財務審計報告佐證,統計客戶流失名單及對應合同金額,保留維權產生的律師費、公證費、鑒定費發票,計入合理開支。
三、建議類案中的當事人,注意采取多元爭議解決方案,快速止損。
遏制商業詆毀的根本目的,一方面是要實現經營者所需的正義,另一方面是要消除詆毀對自身經營發展的不利影響、彌補經營者損失。
在此,針對競爭者通過網絡渠道散布誤導性信息的情形,我們建議,當事人在應對時,要采取全過程思維,同時要訴訟方案和非訴訟方案并行的解決策略。
一方面,非訴訟途徑上,可以采用發送律師函、平臺投訴的方式,要求停止傳播,同時留存相應的權利主張記錄,這些證據可作為后續訴訟中用于證明被告惡意拖延、證明自身商譽持續遭受損害。
另一方面,訴訟途徑上,優先申請行為保全。侵權行為持續發酵(如話題熱度攀升、負面信息擴散),可在起訴前或訴訟中申請法院作出行為保全裁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傳播侵權信息,避免損失擴大。在訴訟請求上,須明確自身核心訴求, 停止侵害,例如寫明刪除未刪除的侵權內容、禁止后續傳播;消除影響,例如寫明在國家級或涉案平臺發布澄清聲明,持續時間與侵權影響匹配; 賠償損失,按照實際損失、侵權獲利的順序主張,對方惡意嚴重可要求1-5倍懲罰性賠償。此外,在訴訟請求中,須盡可能寫明確、特定,比如參照本案中原告列明的訴訟請求,在要求對方發布聲明時,須列明要求對方發布聲明的平臺名稱。
四、建議類似情境中的當事人,防范關鍵風險,避免維權中的被動局面
本案中,被告持有某產品的專利權利,有權在懷疑產品被仿冒時通過專利權訴訟進行維權,但在過程中未注意根據產品狀態來采取措施,最終陷入較為被動的局面。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當事人,謹慎采取維權措施,在自身的專利權訴訟拿到終審勝訴裁判文書之后,再進行宣傳。或者,在前期維權的過程中,僅客觀陳述涉訴情況,不針對競爭對手的產品、經營發布主觀評價信息,除非自身掌握的證據非常充分,確認能夠證明對方仿冒自身專利,如果有,要在商業詆毀糾紛中充分舉證,論證自身此前的言論屬實、用詞不存在誤導性。
同樣,對于提起商業詆毀糾紛之訴的原告,應當注意在拿到法院確認對方構成商業詆毀的終審勝訴判決之前,避免提前發布勝訴消息,否則可能構成反向商業詆毀。
相關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七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類似案例:
一、《長沙七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與北京中經天平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案號:(2023)京73民終616號
核心觀點:同業經營者在對競爭對手的行為僅有初步懷疑、無充分證據、未經司法定論的情形下散布競爭對手相關信息,足以誤導公眾的、引起競爭對手的社會評價減損的,構成商業詆毀。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中,中經公司與七真公司均研發電子封條產品,為同業經營者,具有直接的市場競爭關系。
七真公司在僅對中經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初步懷疑無充分證據且并無司法機關審理認定中經公司侵害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的情形下,在委托易聚律所向法院發送的《告知函》中明確載明,中經天平公司曾通過虛假合作談判的方式套取七真公司在“智能電子封條及其監控系統及方法”中所擁有的商業秘密并使用該商業秘密生產了“電子封條”產品,并銷售給法院用于司法查封,中經天平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和著作權侵權行為,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七真公司提交的產品外觀對比、電子封條軟件著作權證書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中經公司侵害其軟件著作權及商業秘密。故七真公司委托發送《告知函》時,其并不能得出中經公司侵權的肯定性結論,該《告知函》散布、傳播了未定論的事實,行為難謂正當,足以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引起社會公眾對中經公司社會評價的減損。
雖七真公司在第二次發送的《告知函》中聲明七真公司與中經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尚無定論,該聲明并不能消除2020年8月第一次《告知函》內容對中經公司商譽造成的損害。綜上,七真公司主觀上存在削弱中經公司市場競爭力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散布未定論事實的行為,對中經公司進行詆毀,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棣拓(上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案號:(2022)滬73民終373號
核心觀點:雙方存在真實訴訟糾紛的情形下,一方發布司法案件的客觀信息,不構成商業詆毀。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關于誠智鵬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尚成的朋友圈發文。在存在誠智鵬公司起訴棣拓公司侵犯計算機文檔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真實庭審的情況下,無論誠智鵬公司是否收到棣拓公司要求和解的消息,該言論均不足以認定誠智鵬公司實施了商業詆毀行為,一審認定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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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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