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指尖新聞曾報道,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時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員額法官趙某榮在當地一開發商法定代表人名下(案件被告)別墅內搞裝修。
舉報人稱,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下稱上虞區人民法院)原審委會委員趙某榮“從開發商手中低價購買別墅”。
日前,紅星新聞記者從舉報人以及上虞區人民法院等處獲悉,趙某榮已被處理。此前,上虞區人大常委會已免去其審委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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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指尖新聞此前報道,上虞區人民法院一名法官此前曾在紹興上虞新都置業有限公司(下稱新都公司)法人代表名下的一棟別墅內進行裝修,新都公司有多起民事訴訟案件都在上虞區人民法院審理。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舉報人王先生處獲悉,上虞區紀委工作人員向其口頭傳達調查處理情況。王先生得到的口頭通報為,“該棟別墅為趙某榮所購買并支付房款,但經評估,其購房價格比當時的市場價低了約90萬元,系違紀行為,紀委已給予其相應處理。”
王先生表示,舜恒公司與新都公司的民事糾紛,紹興市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其已向紹興市檢察院提出了監督申請,紹興市檢察院已經于今年6月立案。
11月20日,上虞區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員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這個事情已過去很長時間,已按照正常紀委流程處理了,點對點對舉報人進行反饋,該處理的處理。(以上內容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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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鏈接:法官不得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益往來
法官不得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利益往來,這是司法廉潔和公正的基本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為規范(2010修訂)》第四條規定,法官應遵守廉政規定,不得利用職務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為當事人推薦代理人、辯護人或中介機構,不得為律師介紹案源或提供不當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師索取或收取禮品、金錢等利益,不得接受宴請、借用物品等,不得向當事人及其委托律師提供咨詢意見。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存在利益輸送行為,包括接受財物、低價交易、服務回報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法官應確保司法廉潔,不得利用職務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為當事人提供不當協助。
《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嚴禁司法人員“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法官與當事人不正當來往,是指法官違反職業紀律和法律規定,與案件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或中介組織進行不當接觸或利益輸送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是司法系統堅決打擊的對象。
不正當來往的常見情形
接受利益輸送:收受當事人、律師或相關方的現金、禮品、宴請、旅游等財物或非財物性利益。
泄露辦案秘密:向當事人透露案件進展、審判思路、合議庭意見等依法應保密的信息。
違規推薦代理:為當事人推薦律師或中介組織,或暗示當事人更換代理人。
借用財物:向當事人、律師等借用房屋、車輛、資金等物品或資金。
干預案件辦理:接受請托,為當事人在立案、審理、執行等環節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違規過問、干預他人辦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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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10月28日,重慶市萬州區紀委通報五起損害營商環境典型案例。其中有,萬州區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原副庭長余正海已于今年8月被開除黨籍、撤職并降為二級科員。
通報顯示,2017年3月至4月,萬州區法院審判管理辦公室原二級主任科員余正海在擔任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期間,在審理重慶某投資有限公司與私營企業主張某某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與重慶某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等人存在不正當往來,作出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對相關企業造成不良影響。
另據公開資料顯示,余正海于2019年5月被免去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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