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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上海法治報》2025年11月12日
B3版“法治論苑”
作者 | 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
中國商業法研究會副會長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體系較完整,內容豐富,亮點紛呈,但其最大的遺憾在于,缺乏畫龍點睛的統帥性總則條款,導致具體條款出現碎片化現象,存在解釋盲區,條款之間無法首尾相顧容易滋生沖突。
建議《征求意見稿》在一般條款中重申新《公司法》的核心價值體系,并將其作為公司法爭訟的裁判理念貫穿于司法解釋的整體規范體系。在立足本土實踐、借鑒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全面確立九大核心裁判理念:一是尊重與保障公司生存權與發展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二是弘揚股權文化、鼓勵投資興業;三是強化交易安全、化解金融風險;四是保護職工權益,構建和諧勞資關系;五是賦能公司社會責任、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六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增強中國公司法全球競爭力;七是弘揚企業家精神,鼓勵公司創新創造創優;八是鼓勵公司理性自治,提升公司善治水平;九是落實“兩個毫不動搖”方針,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生態。這些裁判理念是公司法司法解釋的壓艙石與四梁八柱。司法解釋起草者對此不可不察。限于篇幅,本文僅論述其中的四大裁判理念。
尊重保障公司生存發展
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民法典》第206條第3款強調,“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公司是最活躍最重要的市場主體。我國公司規模已近6000萬家,但公司的創新活力、核心競爭力與盈利能力有待增強。公司的資本不足與治理混亂侵蝕公司活力,裁判權的失靈也會束縛公司可持續發展。
不少法官長期存在“重合同法、輕公司法;重交易法、輕組織法”的思維定勢,忽視捍衛公司核心利益的資本制度與治理規則,導致有些無辜公司被訴訟拖垮,甚至發生“一案審結百案生”的現象。
為此,建議《征求意見稿》開宗明義明確尊重與保護公司生存權發展權的首要裁判理念,并在相關裁判規則中予以體現。例如,鑒于新《公司法》第15條規定,為根治法定代表人越權以公司名義簽署的對外擔保合同的頑疾,建議第3條明確規定,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法定代表人越權以公司名義簽署的對外擔保合同一概無效;善意相對人若因輕信法定代表人而未另覓擔保、且主債權未獲清償的,可向主債務人行使債權,也可要求法定代表人按其過錯程度分擔責任與風險。依《民法典》第171條第3款與第4款,越權簽署擔保合同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法定代表人履行擔保責任或賠償損失,但賠償范圍不得超過公司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明知或應知越權代表事實的,相對人和法定代表人按各自過錯承擔責任。但是,鑒于相對人與法定代表人的過錯均與公司無涉,只能在相對人與法定代表人之間分配責任、風險與損失。公司對相對人不擔責,法定代表人在擔責后也無權向公司追償。鑒于公司尚未形成對外擔保的意思表示、根本無咎苛責,這就需要法官同步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17條第1款第3項“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而不得適用該條款第1項“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條款。
公司法應弘揚股權文化
加強產權保護
中共中央、國務院2016年11月印發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強調,“保護產權不僅包括保護物權、債權、股權,也包括保護知識產權及其他各種無形財產權”。“十五五”規劃建議重申,“完善產權保護、市場準入、信息披露、社會信用、兼并重組、市場退出等制度”。股權是產權王冠上的璀璨寶石。為留住內資、吸引外資,新《公司法》必須弘揚股權文化,構建股東友好型法治規范體系。
新《公司法》細化了股東的知情權、分紅權、表決權、累積投票權、公司決議訴權、股東代表訴權、轉股權與優先購買權、退股權、解散公司訴權、針對濫用權利股東的索賠權、針對董事高管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針對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的索賠權等法律規則。
鑒于上述法律條款不同程度存在“草色遙看近卻無”的缺憾,建議公司法司法解釋加大中小股東精準保護的力度,充實股權保護的工具箱,明確不同權利行使與救濟的優先順序。遺憾的是,《征求意見稿》第三部分有關“股權代持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條款僅有九個條款,不僅內容雜糅,而且沒有聚焦中小股東保護的痛點問題。其中,六個條款涉及股權代持糾紛,兩個條款涉及對賭糾紛,一個條款涉及被霸凌股東的股權回購權。至于其他股權保護的爭點熱點難點疑點問題,或散見于其他條款,或語焉不詳。為此,建議公司法司法解釋設立專門章節,突出重點,精準聚焦,全面系統地解釋公司法中的股東權益(包括自益權與共益權)保護的裁判規則。
司法解釋應強化交易安全
防范金融風險
保護債權人是公司法的第三天職,保護交易安全的重責大任需要遵循民法規則,更需筑牢公司法安全網。公司法中的交易安全制度設計只能加強,不能削弱。新《公司法》開啟了投資興業與交易安全并重的注冊資本認繳制新模式。在傳承注冊資本認繳制的基礎上,增設了五年實繳出資的天花板規則,并授權法律、法規與國務院決定在特殊行業另定短于五年的出資期限。同時,確認了司法實踐中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規則,明確了股權轉讓鏈條中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責任在前后手之間的配置規則,并規定了董事會的催繳出資義務、未繳納出資的股東的失權等制度。以上制度設計旨在督促股東理性認繳出資、及時實繳出資,警示公司及時準確完整地履行出資信息披露義務。
但是,《征求意見稿》對上述制度設計的可訴性、可裁性與執行性有待提升,對債權人的司法保護存在碎片化現象。例如,公司融資渠道囊括外部債權人與內部債權人(股東)。但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對內外債權人受償順序應如何確定?《征求意見稿》未置可否。綜合權衡國內外立法例、判例與學說,唯一公平可行的思路是采取以債權平等為原則、股東債權居次與外部債權優位為例外的折中主義,確立股東債權居次(劣后)于外部債權的規則。
此次,新《公司法》第23條第1款重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2款引入了公司集團合并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第3款重申,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否認公司人格適用于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公司之間的縱向關聯關系,也適用于姊妹公司之間的橫向關聯關系。既存在順向揭開公司面紗(股東對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也存在逆向揭開公司面紗(公司對股東債務的連帶責任);既存在縱向揭開公司面紗(祖母公司、母公司、子公司與孫公司之間的連帶責任),也存在橫向揭開公司面紗(姊妹公司之間的連帶責任)。相比之下,《征求意見稿》第4條至第8條雖有規定,但仍有漏洞。在揭開公司面紗時,裁判者應精準區分自愿債權人和非自愿債權人。基于人格權優先保護理念,立法者應規定侵權公司股東按持股比例對受害自然人的人格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承擔按份連帶責任。揭開一人公司面紗的特別規則優先于揭開股東多元化公司面紗一般規則而適用。而且,在一人公司股東自證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不混同的情況下,法院不應支持原告再次轉引揭開股東多元化公司面紗一般規則而追究一人股東的連帶責任。為鼓勵中小微公司的健康成長,法院要包容一人公司與生俱來的不規范性與靈活性等治理特點。
弘揚企業家精神
鼓勵公司創新
中共中央、國務院2017年9月8日發布的《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也要求樹立對企業家的正向激勵導向,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和社會氛圍,對企業家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予更多理解、寬容、幫助。沒有合理容錯、善意免責、公平減責的配套制度加持,就沒有企業家精神。
雖然新《公司法》第1條將中共二十大報告中的“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納入立法宗旨,但《征求意見稿》既未明確提及企業家精神,也未將企業家精神融化于裁判規則,致使企業界普遍反映《征求意見稿》對董事、監事、高管、發起人股東、控制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任過苛。長此以往,將抑制百折不撓、拼搏進取、善意冒險、大膽創新的企業家精神,制約新質生產力的培育,束縛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為弘揚企業家精神,建議公司法司法解釋建立寬嚴相濟、善惡有別、過責相當、精準追責、善意免責、公平減責、寬容失敗、合理容錯的企業家精神友好型裁判規范體系。市場經濟國家陸續確立了商事判斷規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絕非偶然。即使董事會決議事后被證明為錯誤、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但只要參與決議的董事能舉證證明其履職行為符合三大要件(基于善意而為、為追求公司最佳利益而表決、在表決前已搜集與分析決策所需信息),仍可免責。
此外,建議公司法司法解釋確認公司自主建立的與其可持續發展業績緊密掛鉤的企業家薪酬與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性。國企、民企、外企與混合所有制公司的董監高都是企業家。要確保各類企業家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與社會地位的真正平等,實現規則平等、機會平等、權利平等、責任平等。雙控人也要善用公司控制權,不得濫用。商業判斷規則與公平追責機制也準用于事實董事與影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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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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