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是一種辯護方法,既然適用于無罪辯護剛需的案件,那也就意味著超出無罪辯護剛需范疇的案件,就應該盡量避免采用無罪辯護。那些不能選擇無罪辯護的案件,就屬于無罪辯護的禁區。那種美化、神化或者圣化無罪辯護的說法,背離了律師辯護“受人之托”原則,很容易從“幫忙”變成“添亂”。
無罪辯護有各種禁忌,主要是六種情形。只要遇到這六種情形,不建議律師同行強行無罪辯護,不贊同律師“知其不可而為之”,須知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才是律師職責所在,即“有利原則優先于有理原則”。
第一種是當事人自稱沒有冤情的案件。
我們律師初次會見,在充分幫當事人普法并介紹哪種情況下本案構成犯罪、哪種情況下本案不構成犯罪后,往往會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冤情。如果當事人明確自己沒有冤情,只是希望能判輕點,此時律師的第一反應,應該是選擇有罪辯護而不是無罪辯護,除非律師發現當事人本來無罪卻誤以為自己有罪。當然,這種錯誤理解的情況,屬于微概率事件。
我們律師面對應當做輕罪辯護的案件,需要幫當事人爭取認定自首或坦白、認罪等從輕情節,并在有受害人的案件中積極退贓或賠償并尋求諒解。當事人賠償可以作為從輕處罰的籌碼,切忌在沒有與辦案機關之間達成合理的妥協條件時,過早退贓或賠償。我們需要考慮辦案人員的思維,能夠說服當事人退贓或賠償也屬于他們的工作成績。雖然刑事案件不能做交易,但法律規定的從輕或減輕依據,我們要充分發揮其積極價值。
第二種是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有罪的案件。
律師完成閱卷之前,一些當事人因為恐慌而沒有如實陳述,所以許多時候律師都是閱卷后才知道當事人確實有罪的。律師已經清楚了偵查機關收集的有罪證據,尤其是當事人對自己所犯的罪刑供認不諱,此時律師應該明確本案只能做有罪辯護。我們不應該去責備當事人不該欺騙律師,畢竟他們聽到律師的無罪分析也是一種安慰。
第三種是案件存疑但司法實踐中會認為有罪的案件。
這種案件讓律師很郁悶,一方面按照嚴格的證據規則辦案機關應當認定當事人無罪,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判決有罪,此時律師可以與當事人進行分工,支持當事人認罪甚至退贓、賠償,但律師在尊重當事人認罪態度的情況下可以對證據存疑的部分全面質疑。此時完全做無罪辯護可能失去從輕或減輕的量刑情節,因此律師可以在做有罪辯護的同時強化對存疑證據的否定。
這類案件主要發生在職務犯罪案件尤其是賄賂案件中,律師要完整做無罪辯護難度太大,那就采取“切香腸”方式既認罪也不放棄對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部分堅決予以否定。
第四種是因為特殊原因難以做無罪辯護的案件。
我國的案件不能單純追求法律效果,而是要把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有機結合起來。某些案件因為特殊原因,律師難以堅持無罪辯護,此時就需要從現實出發,選擇有罪辯護。此時的有罪辯護是一種辯護態度,并不妨礙律師對關鍵證據全面質疑。
法官考量的事項太多,他們做出無罪判決還要受到審判委員會甚至上級法院的約束。普通的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堅持無罪辯護,但特殊的刑事案件律師也需要考慮到法庭之外的因素。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機關,政治方向是首要問題。律師辦理特殊案件時,也需要有政治敏銳性,能爭取到的現實利益才是有價值的,不能爭取到的假想利益不應該是律師的理性選擇。這類案件并非說制度上不允許做無罪辯護,而是此時無罪辯護的效果往往不如有罪辯護。
第五種是當事人愿意妥協的案件。
如果說一宗案件當事人不愿意接受妥協,則律師必須堅持無罪辯護,那么一宗案件當事人愿意接受妥協,律師就只能放棄無罪辯護接受輕罪辯護。律師作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他們不應該有自己的立場,只能是按照當事人的立場來組織有罪或無罪辯護。
這一種情形也有例外,那就是當事人愿意接受妥協,但律師確實認為本案有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此時律師與當事人充分協商后可以堅持無罪辯護。如果當事人堅決不同意律師做無罪辯護,則律師要么放棄代理辯護,要么放棄無罪辯護。律師只能說服當事人接受自己的辯護策略,而不能越過當事人自行選擇辯護策略,甚至因為辯護策略的分歧而引起當事人對律師的不滿。公然違背當事人認罪意見采取無罪辯護策略,一旦出現不如意的裁判結果,律師很容易引起當事人及其家屬的埋怨甚至投訴,所以雙方有效溝通形成一致意見是律師必須做到的。
律師拒絕接受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完全可以拒絕律師辯護另行委托其他人。對于這些法定刑3年以內的案件,檢察院確實很容易“廢掉”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畢竟緩刑的誘惑與要求“硬判”實刑的壓力,律師也不敢冒險。
第六種是可能引起輿論嘩然而被司法報復的案件。
這類案件往往是社會熱點案件,往往存在受害人,而且受害人的遭遇已經引起輿論普遍關注與同情,此時律師的無罪辯護很容易引起辦案機關的反感甚至司法報復。人民群眾的樸素道德中,對社會弱勢群體對一線辦案人員受到傷害,很容易產生保護心理,此時律師除非有充足的證據,否則應當采取有罪辯護方案。
這些年只要發生強奸殺人案、入室搶劫案、滅門慘案、襲擊兒童案、殺害警察案,即使家屬要求做無罪辯護,都是毫無意義的。
這樣的案件必然引起輿論關注,如果殺害兒童還毫無悔意,不是積極賠償尋求諒解,而是寧可花錢請知名律師做無罪辯護,那么這種案件必然適得其反。你有錢請知名律師,卻不愿意賠償苦主,你這是在挑釁老百姓的道德底線,哪位主審法官敢放過你?人心都是肉長的,你無論因為什么原因殺害兒童殺害無辜者,還毫無懺悔,法院作出重判都會認為自己是為民除害。
有無罪辯護禁忌的案件,律師應該優先選擇有罪辯護。律師的有罪辯護,主要是輕罪辯護,既包括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也包括改變定性為較輕罪名 的辯護。有罪辯護意味著當事人認罪,而且當事人認罪只是爭取從輕判決,不能降低公訴機關有罪指控的舉證責任,也不能減少律師對有罪證據的質證力度。即使是認罪認罰案件,律師也應當在具結書達成的妥協意見之外繼續要求從輕處理。
律師辦案需要查明案件能不能做無罪辯護,對于無罪辯護會帶來不利后果的案件,應該放棄無罪辯護選擇有罪辯護。律師需要清楚無罪辯護的禁忌,堅持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放在第一位,這才能得到辦案機關與當事人的尊重,才能得到當事人的認可。
![]()
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件。
l5599l89933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