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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托翁曾言:
“無視生命的人,必在生命面前付出代價。”
當一個人調動起人性中的惡意,便足以讓無辜者站在生死的邊緣。
我永遠無法理解,需要怎樣的殘忍,才會將他人的生命,如此的視若無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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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發生在浙江嘉興。

一位丈夫,因為瑣事憤怒,將妻子打包好的行李箱從六樓拋下。
三十斤,六樓,砸下來如果出現意外,可能就是一條活生生的生命。
沒有任何夸張,懂物理常識都懂!
對此,涉事男子翟某卻毫不在意,他說:
“要砸到人了,我就負責,沒砸到又沒什么,有砸到的話你再來找我。”
直到派出所告訴他:
高空拋物從2021年3月1日起已經入刑。
只要從高處拋擲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無論是否造成后果,都構成犯罪。
翟某這才意識到,自己這是觸犯刑法。
目前,他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這判的不冤,因為這可是“殺人未遂”的邊緣啊!
一個人如果連“可能砸死人”都不在意,那便是價值觀塌陷。
他們以為“結果無害”就意味著“行為無罪”,卻不知道,這個行為本身就是惡。
而且,是一種自我中心式的惡。
他們把自己的情緒放在第一位,把別人的生命放在最不值錢的位置。
他不是不知道后果,他是不把后果當回事。
一個三十斤的箱子,從六樓落下,一旦不小心,就能砸死一個成年人、一個孩子、一個路過的陌生人。
一個人一旦把自我情緒變成豁免權,那他做的一切事,就都能找到借口。
你把危險帶到公共空間,無論你是否“本來只是吵架”,都已經開始威脅與自己無關的人。
夫妻爭吵可以是兩個人的事,但高空拋物就是公眾的事。
總覺得事故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總覺得自己不是“新聞里的那個人”,總覺得規則不會管到自己。
部分人他們只活在自己的小圈子里,他們看不見他人的存在,也不愿意為自己以外的人承擔責任。
這些因素交織在一起,就形成了這種“我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荒唐邏輯。
高空拋物,不需要砸死人,就是犯罪。
“沒砸到就沒什么。”這也是一種別人的生命竟如此不值一提的強盜邏輯!
無視生命的人,必在生命面前付出代價,翟某付出的,是法律層面的代價。
這類人最可怕的地方,不在于他的沖動有多大,而在于他根本分不清自己的情緒和別人的命之間的邊界。
高空拋物的惡,從來不是“行為激烈”,而是“心安理得”。
只要沒出事,他就永遠覺得自己無罪,只要沒有人倒在地上,他就永遠覺得事不大。
可公共安全從不是靠“沒發生”維持的。
它靠的是每個成年人在最沖動的那一秒里,清楚地知道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把行李箱往窗外一丟很容易,難的是知道:
你的情緒不值得讓別人去承擔風險。
你的憤怒,也不配讓路過的陌生人付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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