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有補償,有三種情況。
1、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續簽的話,單位應當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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