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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nèi)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專注網(wǎng)絡犯罪辯護)
內(nèi)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是一支深耕刑事辯護領域二十余年、專注于經(jīng)濟犯罪與網(wǎng)絡犯罪辯護的專業(yè)化團隊。張萬軍教授長期從事刑事辯護與刑法教學,作為內(nèi)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執(zhí)業(yè)律師、內(nèi)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幫信罪等罪名的法律適用及司法裁判規(guī)則有著深入研究,曾參與多起重大疑難掩隱罪案件的辯護工作。
在掩隱罪案件辯護領域,團隊形成了獨特的辯護優(yōu)勢:一是對《新解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精準解讀能力,能夠結合立法背景與司法實踐,準確把握“明知”認定、入罪標準、加重情節(jié)等核心問題的辯護要點;二是豐富的案例檢索與運用能力,善于從人民法院入庫案例中提煉裁判規(guī)則,為辯護觀點提供有力的案例支撐;三是強大的證據(jù)分析與質(zhì)證能力,能夠針對資金流水、聊天記錄、被告人供述等關鍵證據(jù),發(fā)現(xiàn)證據(jù)瑕疵或非法取證線索,有效削弱控方證據(jù)的證明力;四是良好的司法溝通能力,能夠與辦案機關就案件爭議問題進行專業(yè)、高效的溝通,推動案件朝著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向發(fā)展。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律師介入的核心必要性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簡稱“掩隱罪”)作為我國刑法體系中妨害司法罪與洗錢犯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電信網(wǎng)絡詐騙、網(wǎng)絡賭博等上游犯罪的高發(fā),案件數(shù)量呈爆發(fā)式增長,2023年已成為刑事案件數(shù)排第四的罪名。此類案件看似犯罪構成清晰,實則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難點:主觀“明知”的認定標準模糊、與幫信罪、洗錢罪等罪名的界分困難、上游犯罪未查清時的定罪困境、“自洗錢”行為的定性爭議以及量刑均衡性問題等,稍有不慎便可能導致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偏差,甚至出現(xiàn)輕罪重判的情況。
從犯罪構成來看,掩隱罪的認定需同時滿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主觀要件和“實施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等掩飾、隱瞞行為”的客觀要件。其中,“明知”的認定作為主觀事實,往往缺乏直接證據(jù),需通過客觀行為推定,而推定過程中極易出現(xiàn)擴大化適用的問題。如實踐中部分辦案機關僅以行為人接受過反詐宣傳、銀行卡存在“快進快出”等異常交易就認定“明知”,忽視了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此外,該罪與幫信罪的界分更是司法實踐中的“老大難”問題,二者在行為方式上均可能表現(xiàn)為提供銀行卡、協(xié)助轉賬等,僅以主觀明知的內(nèi)容和程度作為核心區(qū)分標準,若缺乏專業(yè)律師的精準辯護,極易出現(xiàn)“出了輕罪入了重罪”的不當裁判。
從量刑角度而言,2025年8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新解釋》)創(chuàng)新性地規(guī)定了“數(shù)額+情節(jié)”的雙重限定加重處罰標準,將普通侵財犯罪對應的掩隱罪加重處罰標準設定為50萬元,非法采礦、職務侵占等上游犯罪對應的加重標準設定為500萬元,同時明確了“多次實施掩隱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等情節(jié)的認定規(guī)則。這一變化既為辯護提供了新的切入點,也對辯護的專業(y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行為人若積極配合追贓挽損,將上游被害人實際損失降至25萬元以下,即可不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避免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而這一辯護要點的挖掘與論證離不開專業(yè)律師的介入。
從程序角度分析,掩隱罪案件往往涉及上游犯罪的查證、資金流向的追蹤、電子證據(jù)的固定等復雜問題。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可及時會見當事人,了解案件細節(jié),指導當事人如實供述并提供有利于自身的證據(jù)線索;在審查起訴階段,可查閱全案證據(jù)材料,針對證據(jù)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提出質(zhì)證意見,推動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變更起訴罪名;在審判階段,可結合《新解釋》的規(guī)定及相關案例,精準提出無罪、罪輕或改變定性的辯護意見,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踐證明,缺乏律師專業(yè)辯護的案件,當事人往往因不了解法律規(guī)定而無法有效行使辯護權,錯失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機會。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裁判規(guī)則梳理
本部分結合《新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內(nèi)容及人民法院入庫案例,從無罪、改變定性、量刑情節(jié)三個維度,梳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司法裁判規(guī)則,為辯護工作提供明確指引。
(一)無罪裁判規(guī)則
無罪裁判規(guī)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掩隱罪案件時,認定被告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具體裁判標準,主要包括主觀上不明知是犯罪所得、客觀上未實施掩飾隱瞞行為、上游犯罪事實不成立、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等情形。
1.主觀上不明知是犯罪所得,不構成犯罪
裁判要旨:“明知”是掩隱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僅包括明確知道和高度蓋然性的知道,不包括概率較低的可能知道或隱約意識到“來路不明”。認定“明知”需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交易方式、獲利情況、與上游犯罪人的關系等因素綜合判斷,不能僅以接受過反詐宣傳、銀行卡存在異常交易或當事人供述“感覺不是好錢”等為由推定“明知”。若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應認定其不構成犯罪。
參考案例1:李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03-1-115-001)
裁判要旨明確:明知是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使用自己及他人的銀行卡予以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責任。反之,若缺乏證據(jù)證明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即使實施了轉賬等行為,也不構成該罪。
參考案例2:陳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05-1-300-012)
裁判要旨指出:“明知”的認定需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及表現(xiàn)于外的行為過程綜合判斷,表征包括實施行為的時間、地點、數(shù)量、價格、與上游犯罪人的關系、是否規(guī)避調(diào)查等因素。若行為人未接觸到上游犯罪的相關信息,交易方式無明顯異常,獲利較低且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其“明知”,則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
2.上游犯罪事實不成立,下游掩隱行為不構成犯罪
裁判要旨:掩隱罪作為下游犯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此處的“上游犯罪事實成立”不僅要求上游行為存在,還要求該行為達到犯罪程度。若上游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如未達入罪數(shù)額標準、系行政違法行為等),則即使行為人實施了掩飾、隱瞞行為,也因缺乏犯罪對象而不構成掩隱罪。上游犯罪因主體不適格(如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犯罪事實成立的,不影響掩隱罪的認定。
參考案例1:元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06-1-300-001)
裁判要旨明確:1.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此處的“上游犯罪事實成立”既指上游犯罪事實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也指上游犯罪事實達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上游行為雖然存在,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則掩飾、隱瞞行為也不構成犯罪。2. 上游犯罪事實成立,但因主體不適格而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仍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對掩飾、隱瞞的行為人定罪處罰。
參考案例2:朱某、劉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05-1-300-002)
裁判要旨指出: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認定。但需圍繞上游犯罪的構罪要件,全面收集證據(jù)證明涉案財物系上游犯罪所得,若上游行為未達犯罪程度,則下游行為不構成犯罪。
3.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裁判要旨:《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掩隱罪雖無明確的入罪數(shù)額門檻,但實踐中需結合行為人的獲利情況、涉案數(shù)額、行為方式、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對于受指使參與犯罪、處于犯罪鏈條末端、獲利極少、未造成嚴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的行為人,若其行為未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應認定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二)改變定性裁判規(guī)則
改變定性裁判規(guī)則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認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的掩隱罪,而構成其他罪名或僅構成行政違法的裁判標準,主要包括與幫信罪、洗錢罪、上游犯罪共犯的界分,以及“黑吃黑”行為的定性等情形。
1.掩隱罪與幫信罪的界分規(guī)則
裁判要旨:掩隱罪與幫信罪的核心區(qū)別在于主觀明知的內(nèi)容和程度以及行為性質(zhì)。掩隱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明知內(nèi)容具體、程度明確,行為具有“洗錢”的本質(zhì),即通過窩藏、轉移、轉換等方式掩飾、隱瞞贓款的來源和性質(zhì);幫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明知內(nèi)容概括、程度較低,行為系為信息網(wǎng)絡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具有邊緣性和中立性。對于僅提供銀行卡、協(xié)助轉賬但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行為人,若其行為符合幫信罪構成要件,以幫信罪定罪;若未達幫信罪“情節(jié)嚴重”標準,則不構成犯罪。
參考案例1:陳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05-1-300-012)
裁判要旨明確:“明知”是區(qū)分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重要因素。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內(nèi)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認知程度相對較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的內(nèi)容是所涉錢款系“他人犯罪所得”,認知程度要求高。不能僅因提供銀行卡后又幫助轉賬或刷臉驗證,即一律升格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般來說,對多次或使用多個銀行賬戶幫助他人頻繁轉賬、套現(xiàn)、取現(xiàn),利用虛擬貨幣轉賬,通過非法支付平臺轉賬,就轉賬行為額外收取異常“手續(xù)費”的,可以認定為具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明知”。
參考案例2:萬某某、胡某等盜竊案(入庫編號:2023-05-1-221-007)
裁判要旨指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應認定為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審判實踐中,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要求行為人實施的是信息網(wǎng)絡犯罪核心行為之外的行為,主觀上只要認識到對方可能實施信息網(wǎng)絡犯罪即可,不要求認識到具體犯罪情況;如果行為人明確知道上游犯罪的具體情況,則可能以上游犯罪共犯或掩隱罪論處。
2.掩隱罪與洗錢罪的界分規(guī)則
裁判要旨:掩隱罪與洗錢罪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二者的區(qū)別在于上游犯罪類型和行為方式。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僅限于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七種法定特殊犯罪,行為方式強調(diào)“轉換、洗白”贓款性質(zhì),使贓款轉化為看似合法的財產(chǎn),具有“化學”處理的本質(zhì);掩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所有犯罪類型,行為方式既包括“物理”性質(zhì)的窩藏、轉移,也包括針對七種特殊犯罪之外的上游犯罪的“洗白”行為。若行為人針對七種特殊上游犯罪的所得實施“洗白”行為,同時構成兩罪的,以洗錢罪定罪;若針對其他上游犯罪實施行為,則以掩隱罪定罪。
參考案例1:姜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05-1-300-004)
裁判要旨明確: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區(qū)分并不僅僅以上游犯罪的范圍為準,還應當兼顧犯罪客體及行為方式、主觀明知內(nèi)容等因素綜合判斷。行為人明知系他人受賄犯罪所得的現(xiàn)金和銀行卡而提供場所藏匿,后又交給他人轉移,均屬于物理意義上的轉移、窩藏行為,行為的落腳點在于掩飾、隱瞞實物本身,而非犯罪所得的性質(zhì)和來源,不涉及資金形式的“轉換”或“洗白”,應限定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一普通贓物犯罪的范疇里,依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參考案例2:朱某某等人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4-04-1-300-002)
裁判要旨指出:根據(jù)特別規(guī)定優(yōu)先適用原則,同時符合刑法第191條和第312條規(guī)定的,應當優(yōu)先適用第191條的特別規(guī)定。兩罪區(qū)分的關鍵在于上游犯罪不同,明知是刑法第191條洗錢罪規(guī)定的七類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并實施洗錢行為,從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zhì)的,應當認定為洗錢罪。
3.掩隱罪與上游犯罪共犯的界分規(guī)則
裁判要旨:掩隱罪系事后幫助犯,上游犯罪共犯系事前或事中幫助犯,二者的核心區(qū)別在于是否存在事前通謀。若行為人事前與上游犯罪人通謀,約定在 upstream 犯罪實施后為其提供掩飾、隱瞞幫助,或在 犯罪實施過程中加入并形成意思聯(lián)絡,對 犯罪起到支持、推動作用,則構成 犯罪的共犯;若行為人在 犯罪實施完畢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實施掩飾、隱瞞行為,且與 犯罪人無事前通謀,則構成掩隱罪。對于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鏈條化犯罪,普通掩隱行為人與上游犯罪人相隔多個層級,一般不存在實質(zhì)意思聯(lián)絡,不構成共犯。
參考案例1:萬某非法采礦、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11-1-349-001)
裁判要旨明確:行為人在上游犯罪實施前或實施中與上游犯罪人通謀,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反之,在上游犯罪實施完畢之后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則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參考案例2:黃某新、郭某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05-1-221-018)
裁判要旨指出:與盜竊犯罪分子事前通謀的收贓行為應當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主觀上已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已對盜竊行為起到幫助作用(如增強上游犯罪人的心理安全感、提供便利條件等),即使未直接參與盜竊行為,也構成上游犯罪共犯。
參考案例3:萬某某、胡某等盜竊案(入庫編號:2023-05-1-221-007)
裁判要旨強調(diào):將幫助行為認定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共犯時,主觀上要求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且與上游犯罪存在意思聯(lián)絡;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只知道上游是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但不知道具體犯罪的內(nèi)容、性質(zhì)等,則無法與上游犯罪形成意思聯(lián)絡,不宜認定為共同犯罪。“明知”的時間節(jié)點限于事前和事中,事后明知的,可能構成掩隱罪,但不構成共犯。
4.“黑吃黑”行為的定性規(guī)則
裁判要旨:“黑吃黑”行為是指行為人針對他人犯罪所得實施盜竊、搶劫、詐騙等行為。對于掩隱行為人在提供幫助過程中私吞贓款的行為,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定性:若事先預謀假意提供幫助,收到款項后私吞,構成詐騙罪;若在掩隱過程中臨時起意私吞贓款,因行為人已實際控制贓款,不存在占有轉移,且私吞行為可視為掩隱罪的后續(xù)行為,一般以掩隱罪一罪定罪處罰,不數(shù)罪并罰。案外人對犯罪所得實施財產(chǎn)犯罪的,以相應財產(chǎn)犯罪定罪。
參考案例:行為人甲受乙指使持本人銀行卡幫助轉移電信網(wǎng)絡詐騙贓款,在資金流入賬戶后,甲臨時起意將20萬元贓款取出后逃匿。法院認為,甲事先已實施掩隱行為,其臨時私吞贓款的行為未發(fā)生占有轉移,且上游犯罪人難以主張權利,故以掩隱罪一罪對甲定罪處罰。
5.掩隱罪與其他罪名的競合規(guī)則
裁判要旨:行為人實施掩隱行為時,可能同時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jīng)營罪等其他罪名,構成想象競合犯或牽連犯。對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罰;對于牽連犯,若刑法無特別規(guī)定,一般從一重罪處罰。例如,行為人以掩飾、隱瞞為目的拆解贓車,同時觸犯掩隱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因掩隱罪法定刑更重,以掩隱罪定罪。
參考案例:吳某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05-1-300-011)
裁判要旨明確:行為人實施拆解農(nóng)用車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將盜竊來的贓車進行分解,從而便于售賣零件,客觀上擾亂了司法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對上游盜竊犯罪贓物的追繳。拆解雖然不是司法解釋直接列舉的“其他方法”,但與窩藏、轉移、收購和代為銷售在罪質(zhì)上具有相當性,應認定為掩飾、隱瞞的“其他方法”。行為人基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故意而將犯罪所得的財物損毀,觸犯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兩個罪名,構成想象競合犯,按照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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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nèi)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以法理賦能)
(三)量刑情節(jié)裁判規(guī)則
量刑情節(jié)裁判規(guī)則是指人民法院在認定被告人構成掩隱罪后,確定刑罰輕重時考量的具體因素,包括法定量刑情節(jié)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核心圍繞《新解釋》規(guī)定的“數(shù)額+情節(jié)”雙重加重標準、從寬處罰情節(jié)、上下游量刑均衡等問題展開。
1.“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規(guī)則
裁判要旨:《新解釋》采用“數(shù)額+情節(jié)”的雙重限定模式認定“情節(jié)嚴重”,需同時滿足數(shù)額標準和相應情節(jié)。具體而言:1. 上游犯罪為非法采礦、職務侵占等定罪量刑數(shù)額標準較高的犯罪,掩隱數(shù)額達到500萬元,且具有“多次實施掩隱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造成實際損失250萬元以上”等情節(jié)的,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2. 上游犯罪為盜竊、詐騙等普通侵財犯罪,掩隱數(shù)額達到50萬元,且具有上述情節(jié)的,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3. “多次”指兩年內(nèi)三次以上針對不同筆資金實施的掩隱行為,同一筆資金多次轉賬不認定為“多次”;4. 只要行為人拒不配合追繳,即使部分贓款被追回,仍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5. 實際損失以一審宣判前上游犯罪和掩隱犯罪共同造成的損失為準,行為人積極退贓挽損將損失降至25萬元(普通上游犯罪)或250萬元(高數(shù)額上游犯罪)以下的,不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參考案例1:王某碗、王某甲、王某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04-1-300-002)
裁判要旨明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屬于下游犯罪,應結合主觀故意、犯罪構成、犯罪客體等方面綜合認定情節(jié)嚴重中的“次數(shù)”,并把其作為酌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1. 基于掩飾、隱瞞的客體是犯罪所得,“次數(shù)”應以相應上游行為達到犯罪程度為前提;2. 基于同一主觀故意連續(xù)實施多起掩飾、隱瞞行為的,應認定為“一次”;3. 基于同一上游犯罪客體實施掩飾、隱瞞行為的,應認定為“一次”;4. 基于上游犯罪以情節(jié)入罪實施掩飾、隱瞞的,應認定為“一次”。
參考案例2:馬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05-1-300-013)
裁判要旨指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與上游犯罪量刑保持平衡。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屬于事后幫助犯,其社會危害性對上游犯罪有一定附屬性,量刑時應注重與上游犯罪相平衡,綜合考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節(jié)、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審慎量刑。若上游犯罪法定刑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掩隱數(shù)額達到50萬元,一般也不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2.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適用規(guī)則
裁判要旨:掩隱罪的從寬處罰情節(jié)包括法定情節(jié)和酌定情節(jié),具體適用規(guī)則如下:1. 法定從寬情節(jié):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自首、立功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坦白的,可以從輕處罰;從犯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2. 酌定從寬情節(jié):配合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起較大作用的,可以從寬處罰;積極退贓退賠、挽回被害人損失的,可以從寬處罰;初犯、偶犯、認罪認罰的,可以從寬處罰;受引誘、脅迫參與犯罪的,可以從寬處罰。對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等特殊群體,應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給予更大從寬幅度,符合條件的可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參考案例1:元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06-1-300-001)
裁判要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理,明確對于未成年人涉案的,應結合其認知能力、犯罪情節(jié)等因素,依法從寬處罰,情節(jié)輕微的可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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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nèi)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專注刑事辯護)
3.單位犯罪的量刑規(guī)則
裁判要旨:單位犯掩隱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處罰。認定單位犯罪需滿足以下條件: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犯罪所得歸單位所有;體現(xiàn)單位意志。若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行為人私分的,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單位犯罪。
參考案例:牡丹江某再生資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某收購站及朱某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庫編號:2023-05-1-300-007)
裁判要旨明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違法所得由行為人私分的,本質(zhì)上仍屬于自然人犯罪,應適用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區(qū)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重要界限就是犯罪所得利益歸屬單位還是歸屬參與犯罪的自然人。犯罪所得由單位所得,納入單位財務體系和分配體系中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所得歸屬單位,其他條件符合的,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僅僅由參與行為人包括決策人員對犯罪所得進行分配的,不能認定為犯罪所得歸屬單位,因而就不能認定為單位犯罪,只能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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