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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咨詢,如果在單位遭受同事性騷擾,是否能以單位失職為由要求經濟補償?
2014年5月,有一起令人震驚的職場性騷擾事件曝光。在浙江杭州一家科技公司,一名女員工的保溫杯,三次被同事射入精液。
受害者小紅(化名)報警、辭職,并將公司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單位未提供應有的勞動保護。
而法院卻認為,公司無責。
那么職場性騷擾,受害者究竟該向誰討說法?企業是否真的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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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深圳新聞網報道,小紅2011年入職,工作三年。2014年5月,她照常走進辦公室,發現自己的保溫杯里液體異常,氣味刺鼻。
她沒有猶豫,直接上報公司。
公司主管陳某第一時間聯系高新派出所,調取監控,一切看似合規。
警察介入后,很快鎖定嫌疑人——她的同事張某,并要求公司相關管理人員不準提前告訴嫌疑人,由公安機關直接審問。
之后發現張某也不是第一次這么做了。
他供述:三次在辦公區自慰,將精液放入小紅的水杯中,每次都是趁辦公室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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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認定張某行為構成“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三天。
張某所屬部門領導馬某還致電小紅稱,自己已經和張某就案件相關情況進行了交談,并希望小紅撤案,“給自己一點面子。”
小紅認為,作為受害者,不僅要承受張某帶來的精神傷害,而且公司管理人員馬某的行為也給她造成了極大傷害。
于是她辭職,并提出公司未提供勞動保護、未阻止性騷擾,應支付17060元經濟補償。
公司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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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申請仲裁,被駁回。于是她便起訴了。
經法院審理后,判決如下:
公司沒有失職行為,張某是個人違法,公司無法預見,也無責任承擔賠償。
理由很清楚,公司接報后立即報警,配合調查,事后將張某辭退。
雖然中途有部門領導馬某試圖勸她撤案,稱“給點面子”,但法院認為這不足以認定公司整體失職。
判決邏輯沒錯,但問題在于:受害者的困境,誰來解決?
說得再明白點,公司不是加害者,但在性騷擾發生的職場環境中,它是不是“知情者”或者“默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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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問題,法院判過不止一例。
2022年,深圳某科技公司,發生類似事件。
一名女員工遭上司長期言語騷擾,包括私下發送有性暗示的消息、公開評論她的穿著和身體。
她多次向HR反映,公司回復:“沒有證據,不好處理。”
她辭職,提起勞動仲裁。
深圳南山區法院認定:公司未履行調查義務,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構成重大管理失誤。
判賠精神損害和經濟補償共計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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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案中,公司反應快,但反應前呢?有沒有制度?有沒有培訓?有沒有預警?
深圳案中,公司無措施、不處理,法院直接認定失職。
再看另一起。
2023年,北京某高校一名實習女生在一家企業實習期間,遭遇男同事言語和肢體騷擾。
她第一時間向學校輔導員反映。
學校介入,組織法務介入維權,致函企業,要求道歉與賠償。
企業起初推諉,僅辭退涉事人員。
但校方態度堅決,加上輿論發酵,企業最終公開道歉,并賠償女生3萬元。
這類事件的關鍵,不在于騷擾是否屬實,而在于:誰站出來替受害者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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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小紅的處境孤立無援,單位雖配合警方,卻未主動承擔任何保護責任。
法院的判決有其法律依據,但對公眾而言,似乎有些無力。
小紅案中,法院指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雖明確單位應預防性騷擾,但不能因此推定公司對所有騷擾事件承擔責任。
這話沒錯。
但問題在于:如果受害人必須自己報警、自己舉證、自己維權,企業始終置身事外,那么又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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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法律也在變。
2023年正式實施的新《婦女權益保障法》,對企業責任說得更具體。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反性騷擾制度、設立投訴渠道、開展培訓、及時處理舉報。
這意味著,“沒參與”不代表“沒責任”。
如果企業沒有制度,沒有渠道,沒有調查,即使事后配合警方,也難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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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學習經營管理(微信號:MBA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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