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2025年版示范區創建指標及前幾批(2016/2017版、2021版、2022版)評審指標的核心內容,從指標框架、評估重點、監管導向、服務效能、創新要求五大維度展開對比,進而提煉信用示范區創建的演進趨勢。
一.各批次指標核心內容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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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從“單一分類”到“分層遞進+自選創新”
?各批次指標框架逐步從“籠統分類”向“精準分層、突出彈性”升級,不同階段的框架設計體現了信用體系建設從“全面覆蓋”到“底線約束+標桿引領”的轉變。
2016/2017版(首批/第二批)采用單一大類劃分方式,例如2017版將指標分為政策落實、信息基礎設施、信用監管等7大類,指標間未設置“必達”與“可選”的區分,也無明確優先級,核心目標是實現信用體系建設的“全面鋪展”,解決“從無到有”的基礎搭建問題。
2021版(第三批)首次引入分層邏輯,將指標分為基礎指標(硬性門檻)、評分指標(100分)與附加項(10分),“基礎指標必達”的設定明確了申報的底線要求,評分指標與附加項的搭配則開始 體現“達標+加分”的激勵邏輯,推動城市在滿足基礎條件后進一步提升建設水平。
2022版(第四批)在分層基礎上細化指標顆粒度,將基礎指標擴充至13項,且要求更嚴格,評分指標拆分為十大類28項,進一步明確各領域的建設重點,例如新增“政務服務大廳信用信息接入”“地方融資平臺與全國平臺聯通”等具體要求,聚焦“從有到優”的細節完善。
2025版(第五批)則形成“三級遞進”的框架體系,基本要求指標(9項必達,一票否決)、基礎工作指標(50分,核心達標)、示范工作指標(50分,自選創新)。其中,基本要求指標劃定“零失信、零造假、零事故”等不可突破的底線;示范工作指標首次賦予城市“創新自主權”,分為“自上而下(9個方向選2項)”與“自下而上(申報本地特色案例)”兩類,既保證國家導向的落地,又鼓勵地方探索差異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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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從“基礎建設”到“應用深化+價值釋放”
?早期指標聚焦“信用體系框架搭建”,后期逐步轉向“數據應用落地、實體經濟服務、治理效能提升”,第五批指標更突出“信用數據的價值轉化”,評估重心的遷移體現了信用體系從“工具屬性”向“賦能屬性”的升級。
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方面,2016/2017版僅關注“信用平臺建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施”,無量化要求,核心是“搭建基礎載體”;2021版新增“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率”的量化標準,開始強調數據的流通性;2022版細化“雙公示”信息的上報率、合規率、及時率,要求低于標準即得0分,強化數據的規范性;第五批則進一步升級“融資數據共享質量”要求,明確社保信息、電費信息、納稅信息與存續企業總量的比例需分別達到1:1、10:1、5:1,且數據需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數據參考規范》,從“數據量達標”轉向“數據質量合格+可用”。
在信用監管領域,2016/2017版僅提及“紅黑名單管理、聯合獎懲”,無具體流程規范;2021版新增“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要求覆蓋重點行業;2022版首次加入“信用修復規范”“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的初步要求;第五批則形成全流程監管邏輯,基礎工作指標中明確信用修復的時限(地市受理≤3天、初核≤2天,直轄市審核≤5天),超期1條即扣0.5-1分,且修復結果需與“信用中國”網站強制一致;示范工作指標還新增“合同履約全流程監管”“‘征信修復’黑灰產協同治理”,從“事后懲戒”延伸至“事中跟蹤+事前防范”。
在服務實體經濟方面,2016/2017版僅籠統提及“培育信用服務機構”,無具體落地抓手;2021版首次將“信用貸款增速高于全國平均”“信易貸平臺建設”納入指標,開始聚焦中小微企業融資;2022版細化“信易貸數據報送”要求,強化融資服務的可追溯性;第五批則將服務實體經濟作為核心評分點,基礎工作指標要求“信易貸”覆蓋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占總量比例≥5%,低于0.1%即得0分;示范工作指標更鼓勵“創新信用融資產品”(需提交銀行蓋章的模型證明、獲貸明細)、“信用數據授權運營”(要求形成市場化數據產品),推動信用從“管理工具”轉化為“經濟發展賦能器”。
在主體信用建設方面,2016/2017版僅覆蓋“政府、企業”兩類主體,范圍較窄;2021版新增“社會組織信用建設”,開始擴圍;2022版提及“自然人信用建設(重點職業人群)”,但未明確具體領域;第五批則實現“全主體覆蓋”,基礎工作指標明確法律、金融、會計、審計、醫療、教育等9類重點職業人群的信用信息歸集與應用,且要求無信息泄露;示范工作指標還加入“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要求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信息覆蓋率需可量化計算(得分=覆蓋數/總數×1.5),填補了農村信用建設的評估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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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從“單一懲戒”到“全流程規范+風險防控”
?早期指標側重“失信懲戒”的單向管理,后期逐步完善“修復機制、權益保護、風險防范”的全鏈條設計,第五批指標進一步強化“風險防控的硬性約束”,形成“懲戒-修復-監管-風險防控”的閉環體系。
在失信約束方面,2017版僅提出“聯合獎懲”的方向,2021版新增“政務部門零失信”的基礎要求;第五批則將約束范圍擴大至“黨群機關、政府部門(不含事業單位、村委會、居委會)”,明確未整改的嚴重失信記錄一票否決,同時新增“無重大區域金融風險”要求,涵蓋城市政府債務風險、區域擔保圈風險、金融機構操作風險等,且明確“發生風險即得0分”,懲罰力度顯著加大。
在信用修復方面,2022版首次提及“修復規范”,但未設定時限與核查標準;第五批則將修復流程標準化,不僅明確受理、初核的具體時限,還要求“因核查不規范被國家駁回1條扣0.5分”,同時強制要求本地信用網站修復結果與“信用中國”一致,避免地方修復標準不一的問題。
在風險防控方面,2022版僅關注“地方政府債務零違約”,范圍較窄;第五批則構建多維度風險防控體系,在征信體系建設中,要求“對信用評級機構無行政干預”,明確禁止“干預評級決策、限制公平競爭、設置不合理評級導向、阻礙盡職調查”四類行為,違反任一行為即得0分;在區域金融風險中,覆蓋“產能過剩行業債務風險”“金融機構聲譽風險、信息系統風險”等,且強調“風險引發廣泛社會關注即否決”,從“被動應對風險”轉向“主動防控風險”。
在權益保護方面,2022版僅簡單提及“無自然人信息泄露”,無具體場景;第五批則將權益保護落到具體領域,明確“重點職業人群信用信息歸集若導致泄露,該項得0分”,同時在基層信用治理中要求“協同治理‘征信修復’黑灰產”,直接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權益侵害問題,強化信用體系的民生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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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從“歸集達標”到“質量+合規+穿透式核查”
?數據要求的演進體現了信用體系從“重數量”到“重質量、重真實、重合規”的轉變,第五批指標建立“全周期數據管控”標準,進一步強化數據的嚴肅性與公信力。
在數據質量方面,2022版僅對“雙公示”信息提出“三率100%”的要求,無其他數據的質量標準;第五批則將質量要求延伸至融資數據,明確社保信息需包含職工醫療保險費基本信息、欠繳信息、變動信息3類,電費信息、納稅信息需滿足“名稱代碼一致性、必填字段完整、無異常數據”等合規性校驗規則,且數據需“能被金融機構查詢應用、能適時更新”,從“數據存在”轉向“數據可用”。
在數據真實性方面,2022版未明確“數據造假”的懲罰措施,僅將“數據真實”作為隱性要求;第五批則將“數據、材料零造假”列為基本要求指標,且明確“評估中發現造假,取消本次及未來三年內創建資格”,相比前幾批的“寬松核查”,形成“造假即嚴懲”的震懾機制,同時要求“創新融資產品的獲貸明細需報國家平臺交叉驗證”,避免數據虛報。
在數據共享范圍方面,2021版僅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在本地共享”,2022版擴展至“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通”;第五批則進一步推動數據跨區域、跨領域共享,在區域協同示范方向中,要求“公共信用信息開放流通、信用評價互認、信用獎懲協同”;在融資數據中,強制“所有地方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納入全國一體化平臺網絡”,實現“本地數據全國聯通”,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二.從指標變化看創建的四大核心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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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心:從“搭框架、建基礎”轉向“強應用、提價值”
?信用示范區創建的重心始終跟隨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的階段目標調整。
早期(2016-2017年)的核心任務是“搭建信用體系的基礎框架”,70%以上的指標權重集中于信用平臺建設、信息歸集、統一代碼實施,解決“信用體系有沒有”的問題,確保各城市完成基礎硬件搭建;
中期(2021-2022年)轉向“推動信用體系的實際應用”,通過新增“信易貸”“信用分級分類監管”等指標,引導城市將信用工具用于中小微企業融資、行業監管等實際場景,解決“信用體系好不好用”的問題;
第五批(2025年)則升級為“釋放信用體系的經濟社會價值”,通過“信用數據授權運營”(要求形成市場化數據產品)、“特色融資產品創新”(需有實際獲貸成效)、“區域信用協同”(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等指標,推動信用從“管理層面”下沉至“經濟發展、民生服務、區域協同”等核心領域,實現“信用賦能高質量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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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從“定性為主、粗放評分”轉向“定量為核、精準畫像”
?評估邏輯的升級體現了信用體系建設從“模糊推進”到“精準管理”的轉變。
早期(2016-2017年)的指標以定性描述為主,例如“信用監管覆蓋重點領域”“培育信用服務機構”,無明確量化標準,評分易受主觀因素影響,難以精準衡量城市建設水平;
中期(2021-2022年)開始引入定量指標,例如“信用貸款增速高于全國平均”“雙公示三率100%”,但量化維度較單一,仍存在“達標即得分”的粗放問題;
第五批則構建“全維度定量評估體系”,幾乎所有核心指標均設定明確數據閾值(如“信易貸覆蓋占比≥5%”“農戶信息覆蓋率×1.5得分”),部分指標還設計階梯式評分公式(如“差級企業占比0得3分,≥3%得0分,中間按比例賦分”),同時在示范案例評分中引入“創新性、示范性、可復制性”三維標準,而非“完成即得分”,既能精準衡量城市建設成效,又能篩選出真正具有標桿意義的實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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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從“政府主導、局部覆蓋”轉向“多元協同、全域治理”
?信用治理的參與主體與覆蓋范圍持續擴展,體現了“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
在主體覆蓋上,從2016-2017年的“政府+企業”兩類主體,逐步擴展至2021年的“社會組織”、2022年的“自然人重點人群”,再到第五批的“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9類重點職業人群”,實現“政府、企業、社會組織、自然人、農業主體”的全主體覆蓋;
在參與主體上,早期以“政府推動”為主,城市信用建設多由發改、央行等部門單打獨斗,第五批則通過“信用數據授權運營”(引入市場機構參與數據開發)、“行業協會信用建設”(推動行業自律)、“金融機構創新融資產品”(引導金融機構參與),形成“政府引導、市場主導、社會參與”的多元協同機制;
在治理范圍上,早期聚焦“城市內部信用建設”,各城市多為“單打獨斗”,第五批則將“區域信用協同”納入示范指標,要求“跨區域信息共享、評價互認、獎懲協同”,打破行政區域壁壘,推動信用體系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實現“從城市治理到全域治理”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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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控:從“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防控、全流程閉環”
?風險管控的要求從“無約束”到“硬約束”,從“事后處置”到“全流程防控”,體現了信用體系建設的“底線思維”。
在約束強度上,早期(2016-2022年)對風險防控無明確硬性要求,僅2022版提及“地方債務零違約”,且無懲罰措施,第五批則將“信用評級獨立性”“重大區域金融風險”“數據零造假”列為必達項,違反即得0分或取消資格,形成“風險零容忍”的硬約束。
在防控環節上,早期僅關注“失信后的懲戒”,例如列入黑名單、聯合懲戒,缺乏事前預防與事中干預,第五批則構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防控體系,事前通過“信用承諾踐諾跟蹤”(引導主體主動守信),事中通過“合同履約全流程監管”(實時跟蹤履約情況),事后通過“規范信用修復”(給予失信主體改正機會),同時針對“征信修復黑灰產”等新風險點開展協同治理,實現風險的主動防控;
在核查力度上,早期對數據真實性、修復規范性的核查較寬松,第五批則采用“穿透式核查”,例如“融資數據報國家平臺交叉驗證”“修復結果與‘信用中國’強制比對”“數據造假3年禁入”,確保信用體系的嚴肅性與公信力,避免“信用泛化”“數據虛標”等問題。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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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區指標并非對前幾批的顛覆,而是基于信用體系建設階段目標的迭代升級,其核心邏輯是“從‘信用體系建設’向‘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轉型”。
這一轉型體現在不再追求“面面俱到”的全面覆蓋,而是聚焦“實體經濟賦能、治理效能提升、風險精準防控”的核心領域;不再滿足“達標即可”的基本要求,而是鼓勵“創新示范、可復制推廣”的差異化探索;不再依賴“政府單打獨斗”的推進模式,而是推動“多元協同、全域治理”的共建機制。
這一變化既順應了國家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也為城市信用建設提供了“底線不突破、創新有空間”的清晰路徑,未來的信用示范區將更注重“價值導向、創新導向、民生導向”,成為推動信用體系高質量發展的核心標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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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源源
校稿:昊宇
來源:源點蘇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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