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字/李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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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近日,M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入戶盜竊案,被告人沙某翻窗入戶盜竊現金298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2025年7月27日凌晨3時許,沙某回家時途徑M縣某小區東側的門面房,見窗戶未關,便翻窗入室,盜走298元現金。案發后,被盜財物已退還給被害人。
法庭上,沙某辯解,其盜竊金額僅298元,遠低于新疆規定的盜竊罪數額2000元的立案標準,且已退贓,請求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沙某非法進入門面房中實施盜竊,符合“入戶盜竊”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經查明,沙某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不滿五年,再次犯盜竊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沙某雖已退贓,但不足以抵消其行為的刑事違法性。M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
二、法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3種新型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并沒有“數額”與“次數”的要求,主要是考慮到這3種新型盜竊有侵犯被害人人身權利的潛在可能,極易轉化為搶劫等嚴重犯罪,社會危險性較大。例如“扒竊”的對象是被害人貼身的財物,很可能驚動被害人,就可能引發人身沖突。又如,入戶盜竊的情形下,被害人可能隨時回家,發現犯罪行為人的盜竊行為,二者之間就可能引發沖突。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門面房是集商業經營與生活起居功能于一體的場所能否認定為“戶”?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戶”需要具備兩大特征,即功能特征和場所特征,包括家庭生活性、久居性和封閉性與排他性。一般情況,集體宿舍、臨時工棚、旅店賓館等不宜認定為“戶”,但特殊情況下,具備了上述兩個特征時,也可以認定為“戶”。
商用房屋由于不具有封閉性和生活性等特征,其往往是針對不特定人開放的公眾性場所,因此其不具有“戶”的屬性,不能認定為“戶”。對于商住兩用的房屋因為其具有雙重屬性、雙重功能,應當區別對待,靈活掌握、在具體區分時,應根據時間和空間兩種依據進行劃分,在空間上,在商住兩用的房屋內,應當以是否明確的以物理性的物品如墻體等對商用和生活用空間做了明確劃分,而且在視覺等認識因素上能否被他人所明顯區分對待來加以區別認定。如果滿足了以上條件,在商用空間部分,不應當認定為“戶”,但在明確區分的生活空間里,且該生活空間滿足一般意義上“戶”的屬性,即其具有獨立性,封閉性,生活性,私密性的情況下,被他人非法侵入實施盜竊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本案中,法院認定該門面房具有生活空間,具有獨立性,封閉性,生活性,私密性,被沙某非法侵入實施盜竊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而入戶盜竊成立盜竊罪,沒有對“數額”和“次數”的要求,因此,沙某入戶盜竊298元,構成盜竊罪。
三、警示教育
一入即罪,無關金額。入戶盜竊不要求次數和數額,只要實施即構成犯罪,不要有任何的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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