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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單身老人勇敢追尋自己的“夕陽紅”,但黃昏戀中涉及的財產問題,有時也會成為感情的“絆腳石”。
近日,榆陽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黃昏戀”引發的財產糾紛。一起來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案情簡介
2024年6月,年近七旬的王大爺和年過六旬的張阿姨通過廣場舞相識,隨后確定戀愛關系。幾個月后,兩人在各自家人的見證下,簽下了一份《婚姻誠意書》,約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協議中還寫明,王大爺給付張阿姨10萬元,作為她晚年生活的“保障”。
共同生活期間,王大爺還為張阿姨購買戒指一枚。可惜好景不長,半年后,張阿姨以感情不和為由搬離共同住所,并表示無法繼續一起生活,但拒絕返還王大爺之前給的10萬元。
2024年7月,王大爺起訴至法院,要求張阿姨返還10萬元及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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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大爺轉賬的10萬元非一般贈與,而是附條件的贈與。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租房支出6000元,以及兩人的戀愛經歷、共同生活的情況等因素,最終判決張阿姨返還王大爺7萬元。至于戒指,屬于戀愛期間為表達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法院認定為贈與,不予返還。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案件得以順利了結。
法官說法

這起案件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王大爺轉賬的10萬元是“附條件的贈與”還是“一般贈與”?要不要返還?返還多少?
從轉賬目的看:雙方簽訂的《婚姻誠意書》中明確寫道,這筆錢是為了結婚所用,屬于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財物給付,符合“附條件的贈與”的特征。
從婚戀特點看:老年人戀愛表達較為含蓄,不特別注重婚禮儀式。王大爺多次表示,結婚的目的是為了“有人照顧自己”“搭伙過日子”,這也符合很多老年人擇偶的實際考慮。
從返還范圍看:戀愛中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屬于自愿贈與。因此,戒指不用返還。而10萬元中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合理支出(如租房)也應扣除。
最終,法院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實際花費和本地習俗,酌情判定返還7萬元,既尊重事實,也體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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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昏戀”本應是溫暖的陪伴,但若涉及較大金額的財物往來,建議老人們:
? 明確資金性質,是“附條件的贈與”還是“一般贈與”;
? 必要時可簽訂書面協議,避免日后產生誤會;
? 理性對待感情與財產,既守護感情,也保障自身權益。
愿每一位追尋幸福的老人,都能愛得安心,伴得踏實。

供稿丨榆陽法院
特邀責編丨榆林中院民一庭
編輯丨馬欣
審核丨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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