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報道),廣州陳先生花了7000元與某婚介公司簽訂婚介服務合同,隨后,婚介公司依約安排兩名女性同陳先生見面,但最終都未能牽手成功。陳先生表示不滿,認為其中一名女性眼睛太小,不符合自己心目中的標準,于是將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全部費用。
法官表示:“陳某要求的‘明眸善睞’的標準沒有在合同中約定,而且也并不具體明確,所以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婚介公司稱,合同義務僅限于按約定條件介紹相親對象,從未承諾包成功或保證必須建立戀愛關系。法院審理認為,婚介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了義務,于是駁回陳某的訴求。
來源 | 廣東廣播電視臺 江南都市報
主編 | 彭丹 編輯 |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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