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狗案的新進展,兩個細節(jié)無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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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條咬人的狗生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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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作為山西狗案的主要當(dāng)事人,趙某珍接受了南方周末記者的采訪。
趙某珍,原傳為趙某暉,是被殺者郭某剛的愛人,也是狗的女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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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長治市潞城區(qū)的政協(xié)委員,趙某珍麾下有多家公司,在當(dāng)?shù)匾菜闶且粋€了不起的女強人。
趙某珍對南周記者的描述,與庭審現(xiàn)場檢方所描述的細節(jié),有很多出入,與原先申家的描述,更是針鋒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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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趙某珍說當(dāng)晚進入申家院子的郭家人,一共只有三個人,而不是之前所說的九個人,或者十個人。而且進入院子的人,手里什么都沒有拿,也并沒有計劃要打架,就是想砸?guī)讐K玻璃撒撒氣。
再比如,趙某珍說拴狗的鏈子并不長,如果申某浩不故意走到狗跟前,狗不會咬人。言外之意,狗咬人一事的責(zé)任在申某浩,而不在狗。
趙某珍還透露,被狗咬后把狗摔死的申某浩,其實是一名寵物醫(yī)生。
涉事當(dāng)天下午,趙某珍說自己一家人都在家里,門也打開著。
事發(fā)之后,趙某珍說自己本來一直都積極解決,還主動給申家打了四個電話,是申家人先態(tài)度不好,這才激怒了趙某珍及其家人。
至于砸鎖,踹門,趙某珍覺得自己家人也很委屈,因為“多次敲門無果”。
進入申家院子后,趙某珍還看見申母手持一把菜刀,申某浩的姐姐拿著一根搟面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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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聽則暗,兼聽則明,我們是需要聽一聽趙某珍這一方怎么說。
只不過,趙某珍這些話,卻與長治檢方的描述,與勸架鄰居的證詞,與潞城帽子叔叔的記錄,都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
狗繩的長與短,被咬者申某浩是不是寵物醫(yī)生,都與案情無關(guān)。
申母手里的菜刀,申家女兒手里的搟面杖,雖然可能成為傷人的器物,但經(jīng)過鑒定,并沒有在沖突中傷過人。
有關(guān)的是一條屬于郭家的會咬人的狗,沒有拴在郭家院子里,卻拴到了院子外對面的路上。
同樣是養(yǎng)狗,申家也有一條狗,圈在自家院子里。
路是公共場所,有人路過,不管這個人是不是喝了酒,狗都不該咬人。
既然敢把一條會咬人的狗,拴在公共場所,郭家當(dāng)然得為狗咬人負責(zé)。
趙某珍聲稱自己的女兒把狗當(dāng)成了家人,但大正月的,一家人都在家里過年,卻把狗拴到了院子外,顯然說法與事實不符。
另外,趙某珍說進入申家的只有三個人,然而檢方資料顯示,除了趙某珍,郭某剛(死者)外,還有三人受傷,這說明郭家至少有五個人進了申家,趙某珍的話,無法自圓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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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與申家各執(zhí)一詞,其他旁觀者的證詞,顯然更加可信。
勸架的鄰居賈某回憶,趙某珍砸鎖進院的時候,手里拿著一把鐵鍬。
帽子叔叔給趙某珍打電話,趙某珍明確表示不接受調(diào)解。
申家人鎖門自守,也是在帽子叔叔的指點下做的,目的是想回避郭家人的沖天之怒火。
總之,趙某珍接受南周采訪,名義上說自己很后悔,但實際上仍然在為自己開脫,并不覺得自己在這件事情上處置有太大的錯。
也許她的記憶的確如此,但客觀上與旁觀者描述對不上,有說謊之嫌。
隨后不久,申家院子外不遠處的一處監(jiān)控,也被鄰居傳到了網(wǎng)上。
監(jiān)控之中,郭家三人上躥下跳,揚起手中的石塊,將申家臨街的幾塊窗戶玻璃,都砸得稀碎。
從中我們不難看到,趙某珍和郭家人的確很憤怒,憤怒到失去了理智。
也許在趙某珍看來,這樣的憤怒,責(zé)任都在申家,郭家人都是無奈之舉。
但我們看到這樣的監(jiān)控,卻只感受到郭家人的囂張跋扈,并對申家人的恐懼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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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申家和郭家的訴求,注定不能一致。
其實老董認為,無論是郭家人,還是申家人,都把事情想的復(fù)雜了。
糾纏一些說不清道不明的末節(jié),根本無助于法律工作者了解案情,判斷基本事實。
從法律的角度看,狗咬人被摔死和闖進院子被反殺,這是兩件事。
兩件事之間有聯(lián)系,但兩個案子之間,沒有必然聯(lián)系。
專業(yè)的事情,還是要讓專業(yè)的人來干。
李圣律師深夜前往現(xiàn)場,探訪案發(fā)時的環(huán)境,才是實事求是。
有很多案情,就是得身臨其境,將心比心,才能夠找到破案的鑰匙,還原事情的本來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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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經(jīng)過李圣律師的了解,有兩個不易被大家發(fā)現(xiàn)的細節(jié),都在法庭上被提了出來。
一是郭家人當(dāng)中的韓某,曾聲稱自己“被一把剪刀”所傷,現(xiàn)場傷者和死者的傷口鑒定,也能說明現(xiàn)場的確有除了剔骨刀以外的其他“兇器”,然而到了法庭上,韓某卻改了說法,否定了剪刀的存在。
二是在剔骨刀上,只采集到了死者郭某剛的DNA,沒有其他三名傷者的DNA。科學(xué)不會騙人,除非有懂法醫(yī)學(xué)的人專門去清理痕跡,否則剔骨刀刃上定會留下被傷者的DNA。
也就是說,其他三名傷者的傷,有可能是其他兇器所導(dǎo)致的。
那么這個兇器,到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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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所發(fā)現(xiàn)的這兩個細節(jié),之所以重要,之所以無法回避,是因為這兩個細節(jié)的確定,能夠直接左右案件的定性。
如果案件當(dāng)中,的確有一把“被消失的剪刀”,而且這把剪刀如申家人所敘述,是由郭某剛帶到現(xiàn)場,那么死者郭某剛“意圖傷人”的事實就會成立。這和赤手空拳進院子與申家人理論,程度上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
郭某剛 “意圖傷人”的事實一旦成立,也就意味著申某良拿起剔骨刀的防衛(wèi)行為,更加正當(dāng)。
另外,剔骨刀上沒有其他三名被傷者的DNA,就說明現(xiàn)場 至少 還有另外一名傷人者。這個事實一旦成立,那么界定申某良對三名傷者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正當(dāng)防衛(wèi),也就沒有意義了。
因為這三個人的被刺傷,和人家申某良很可能根本就沒有關(guān)系。
既然沒有關(guān)系,又何來防衛(wèi)之說?
既然沒有防衛(wèi),又何來正當(dāng)或者過當(dāng)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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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由于重要細節(jié)沒有調(diào)查清楚,此案根本就不應(yīng)該進行到庭審環(huán)節(jié)。
庭審環(huán)節(jié)被李圣律師問的啞口無言,有人會很尷尬。
當(dāng)?shù)氐拿弊邮迨澹枰量嘁幌铝耍寐鋵嵱袥]有那把“消失的剪刀”,得落實有沒有除了申某良以外的其他傷人者。
不能放過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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