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律師執業,各地公安部門紛紛開通了律師查詢辦案所需的戶籍信息查詢便捷渠道。只需要律師提供律師證、律所的相關證明等,就會提供被查詢人的戶籍信息。很多地方針對律師還開通了網上查詢服務,律師足不出戶就可以查詢到辦案需要的辦案對象的戶籍信息。
有關部門提供此項服務的本意是,方便律師辦理自己代理案件的需要,由此也帶來如果律師趁機查詢非本人辦案所需的戶籍信息,應該如何處理的問題。為此,各地公安機關或是頒布制度專門規定,或是在律師查詢戶籍信息時,要求律師承諾,僅是基于本人辦案需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盡管不符合規定和承諾,一旦出現了律師對非本人代理的案件,僅是基于有人提供報酬就利用有關部門給予的律師查詢戶籍信息的執業便利,為他人進行和提供有償戶籍查詢業務,曾經在業界一度被視為新的業務領域。
一度,有網上平臺專門將此類業務作為專門欄目予以推廣,線上發布戶籍查詢需求,讓各地的律師線上接單,明碼標價。更有一些膽大者,發展出了專門承攬可以提供他人的戶籍信息,接到相關業務后,發給密切聯系的律師進行查詢,再高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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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現象,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
2023年8月公安部發布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中有:江蘇無錫公安機關偵查查明,秦某等人通過法律工作者專用交流平臺勾結執業律師,以虛構案件為由出具虛假文書、介紹信等文件,向司法機關及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調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牟利。無錫公安機關順線摧毀該條以律師身份為掩護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的黑產鏈條,抓獲犯罪嫌疑人11名(其中,執業律師3名),涉案金額300余萬元。
“南方周末”今年7月份報道,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24年9月作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中,認定周某新、周某平、周某煌幫助客戶查詢公民個人信息,獲取非法所得34.13萬元。上述三人系兄弟關系,2022年9月在深圳合作注冊了一家法務公司,并依托該公司,通過向另外7名律師購買等方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每條信息價格在30-40元。
該案的關聯案件中,至少7名律師因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被定罪。其中之一的律師洪某,2022年11月以來利用職務身份,使用律師證、律所介紹信和偽造的委托書,到上海的派出所戶籍室調取公民戶籍信息,后將該信息以每條30-40元的價格出售給周家三兄弟,違法所得6.56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洪某等人作為專業律師,未對其調取的個人信息用途進行認真、詳細的甄別。最終,洪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不過,在法律觀點上,不少人認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要求是故意犯罪,即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但是,律師非基于本人辦案需要而有償為他人提供戶籍信息查詢業務時,很多是基于外地律師同行的委托,或是他人起訴案件的需要,并不必然的產生公民個人信息的被非法使用。此外,律師查詢之時,都是要求對方也是基于辦案需要,即便是查詢的信息后來被用于了網上售賣等其他用途,也是律師的疏忽大意,并非主觀故意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媒體曾經報道,此前曾有被判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律師,一直在申訴,堅稱自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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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其中包括非法獲取其他公民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辦案機關往往是根據以上規定,作為辦理律師涉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相關案件。可是,最近網上流傳的一份某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如此的辦案標準,可能正在發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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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該檢察院認為,律師非法調取他人戶籍信息涉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時,不僅僅是要求信息達到5000條以上或是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還要審查律師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查詢的戶籍信息是否基于真實的訴訟需要等等。
如此一來,無疑是加大了公安機關辦理律師涉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偵查工作內容要求,降低了律師的涉案風險,將一些真實的辦案需求,僅是為了降低費用而委托律師查詢戶籍信息的情形,排除在了刑事追責的范圍。
有人認為,這說明了司法機關對于辦理此類案件的態度轉變,改變了過去唯金額、唯數量的辦案標準,是辦案精細化和質量提高的表現。
對于檢察院這樣的辦案要求,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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