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公司倒閉注銷了,勞動者還能要求補繳社保嗎?
「法律解答」
符合條件就可以。
隨著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的實施,不少企業不可避免的面臨勞動力成本增長的情形,在沒有行之有效的降本增效方法以及科學管理的情況下,選擇倒閉注銷成為了不少老板們的一個選擇。
但是,企業選擇關門或者注銷并不意味著債務消失,而且隨著202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正式實施,過時的簡易注銷版本仍有可能會給老板們帶來風險,例如在公司擔任董事的股東或公司章程約定的清算義務人。
《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 《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條 因上述原因而解散的,應當清算。董事為公司清算義務人,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董事組成,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另選他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則進一步將過往已既定形成的債務承諾制正式確認為法律。倘若股東承諾存在不實的情況,債權人仍可以要求股東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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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條 公司在存續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
這就意味著企業在注銷前就應當依法辦理清算,沒有依法辦理清算就注銷的,勞動者仍可以通過投訴人社局向公司股東及公司實際控制人等主張債務清償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張某與A公司于2000年2月至2002年10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而某某公司系A公司的唯一股東,A公司于2020年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注銷時,應清償所有債務的前提下方能注銷,該公司未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公司員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該違法行為一直屬持續狀態,在此情況下,某某公司出具了《股東決定》,承諾在A公司注銷后的未盡事宜由其承擔,故東城社保中心向某某公司作出責繳通知并無不當。東城社保中心根據某某公司及張某提供的工資收入證明、明細等計算補繳數額,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參考案例:(2025)京02行終3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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