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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宜通世紀”)于 2025年 11 月 18 日收到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決書》【(2021)粵01 刑初 274 號】。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當事人
1、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
2、被告人:許冠群
3、被害人:宜通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訴訟基本情況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許冠群犯合同詐騙罪。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2022 年 10 月 31 日、2025 年 11 月 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經延期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并于 2025 年 11 月17 日出具《刑事判決書》。
二、本次訴訟判決結果
根據《刑事判決書》【(2021)粵 01 刑初 274 號】,判決結果如下: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冠群在同案人簽訂、履行資產并購協議過程中,過程中,積極提供資金給倍泰公司填補非經營性占用的缺口,并幫助同案人財務造假,致被害單位支付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被并購標的,造成被害單位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許冠群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許冠群在本院審理期間脫逃,且歸案后拒不認罪,應酌情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許冠群在本案中的具體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冠群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5 年 8 月 14 日起至 2029 年 10 月 7 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許冠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 4,000 萬元,發還被害單位宜通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繳不足,責令被告人許冠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公司其他訴訟情況及進展詳見公司的進展公告或定期報告。
四、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公司為被害單位,目前獲悉被告已提起上訴,最終判決、后續執行等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本次判決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最終實際影響需以后續法院最終判決結果為準。
公司將積極采取措施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并根據相關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刑事判決書》【(2021)粵 01 刑初 274 號】。
特此公告。
宜通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5年11月18日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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