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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是拉了個人加入微信群,就遭到了警方的跨省強制傳喚,且在被傳喚期間,還被要求身著橙色馬甲、穿拖鞋、坐上訊問椅。
這看似荒唐的一幕,發生在南寧朱女士的身上。
據南華早報客戶端報道,今年9月份的時候,身在廣西南寧的朱女士拉了一個網友進微信群后不久,她就遭到了湖南石門警方的跨省傳喚。
朱女士稱,在被傳喚過程中,民警存在侮辱、威脅、誘導等行為。
拉個人進微信群,這本是極其平常的一件事,很多人都有被拉或拉人進群的經歷。為什么單單朱女士會被警方跨省傳喚呢?
朱女士的這場“無妄之災”或與被她拉進群內的那個網友有關。
南華早報報道,被她拉進群的那個人,入群后就在群里轉發了一篇舉報湖南省石門縣紀委副書記吳某軍的文章。
石門警方懷疑,這篇涉嫌侮辱縣紀委副書記的文章,可能是朱女士要求轉發的。因此,才跨省對她進行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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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幸好后來經過調查,朱女士與轉發文章的網友并不認識,與此事也并無關系,這才洗刷了清白。
誤會是消除了。但朱女士的遭遇卻引發了我的思考,有幾句話如鯁在喉,不得不說。
一, 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但執法權的行使也應該恪守法治邊界,絕不能濫用。
據朱女士講,她在被傳喚期間,身著橙色馬甲、穿拖鞋、坐上訊問椅。在朱女士是否存在違法事實尚未查清、缺乏確鑿證據的情況下,警方便要求其穿戴類似犯罪嫌疑人的橙色馬甲、并使用訊問椅。
這種彰顯權威的手段,是否背離了執法應有的謙抑與審慎,超出了正常調查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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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朱女士被跨省傳喚一個半月后,石門縣公安局于11月12日向她出具了不予處罰決定書,認定朱女士違法事實不成立。
按常理,既然違法事實不成立,那朱女士拉人進群的行為就沒有違法。但在這份決定書上,石門縣公安局卻仍將朱女士稱呼為“違法行為人”。
這一矛盾表述,令人費解。
將一個已經證明沒有違法事實的公民仍稱之為違法行為人,這樣的做法是否妥當?是否有侮辱朱女士的嫌疑?
近年來,無確鑿證據卻跨省執法的案例時有發生,部分執法行為儼然已淪為了遠洋捕撈式的隨意行動。
不以確鑿證據為前提,卻將跨省作為可隨意動用的執法選項,這種執法模式,背離的是執法為民的初衷。
當隨意跨省,隨意傳喚被濫用,權力便會脫離法治軌道,異化為侵犯公民權益的工具。
而這種權力任性的后果,非常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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