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關系” 辦入學、調工作?
小心騙局!
這類詐騙專盯急功近利者
既騙錢財又毀信任
今天借仙桃檢察院
辦理的真實案例
教你識破
“違規請托型詐騙”
守住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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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3年8月,被害人劉某因想為其兒子辦理轉學到仙桃某初中,遂通過鄰居介紹認識胡某,被告人張某通過胡某得知劉某的小孩想入學某學校,隨即謊稱自己有關系能幫助小孩入學。期間,張某通過虛構入學事情有進展的方式,要求胡某和劉某請其唱歌吃飯消費6380元,還騙取劉某12000元及香煙一條。案發后,被告人張某退還被害人劉某的全部資金及吃飯、唱歌、購買香煙的資金。2024年5月,市公安局將張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移送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以被告人張某涉嫌詐騙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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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
最終,在2024年8月,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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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
哪些 “托關系” 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
行為人以能夠為他人辦理請托事項為名,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且數額達到法律規定標準的,就可能構成詐騙罪。這類犯罪通常發生在相對隱蔽的場景下,如涉及行政審批、職務晉升、入學就業、刑事或民商事訴訟等領域,行為人往往虛構或夸大其身份、地位,利用被害人的迫切需求或信任心理對其實施詐騙,非法占有其財產。
違規請托型詐騙犯罪具有哪些特征?
1.行為方式的欺騙性
比如謊稱自己與政府官員、學校領導、企業高管等有密切關系,能夠幫助請托人解決子女入學、職務晉升、工程招標、司法糾紛等通過正常途徑難以實現的事項。
2.主觀目的的非法占有性
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有真正為請托人辦事的意圖,其目的僅僅是騙取請托人交付的財物。在收到請托人支付的“辦事費用”后,行為人會將這些財物用于個人揮霍、償還債務或者進行其他與請托事項無關的投資,而不會將資金用于實現請托事項。
3.請托事項的特殊性
比如,幫助沒有達到錄取分數線的學生進入重點學校就讀、讓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中標工程項目、干預司法機關對案件的正常審理等。這些請托事項的特殊性,使得請托人容易產生通過“托關系”來實現目的的心理,也為行為人實施詐騙提供了可乘之機。
4.雙方關系的復雜性
熟人關系在這類案件中較為常見,因為請托人往往基于對熟人的信任,更容易相信行為人有能力辦成事,從而放心地交付財物。而通過中間人介紹的情況,中間人在案件中可能起到關鍵的橋梁作用,也可能與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這使得案件的審查更加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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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遭遇“托關系”詐騙后,受害人該如何維權呢?
保留證據:立即收集與對方溝通的聊天記錄、轉賬憑證、收條、對方承諾“辦事”的錄音或視頻等,這些是認定詐騙罪的關鍵證據。
及時報案:攜帶證據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說明被詐騙的時間、金額、對方身份信息及“托關系”的具體情況。
配合調查:報案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調查工作,如實提供信息,助力案件偵破,最大程度追回被騙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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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示
要相信正規渠道:入學、就業、工作調動請務必通過官方、正規的途徑了解和辦理,切勿輕信任何非正式的途徑。
要增強防范意識:面對聲稱“有能力”辦理各種事項時,務必保持清醒頭腦,提高警惕,多方核實身份和承諾的真實性。
要及時報警維權:一旦發現可能被騙,應第一時間保存好聊天記錄、轉賬憑證、收條等證據,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仙桃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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