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法官真的為我們這些業主考慮很多,一樣的案情,卻可以根據每個業主的需求開展調解工作,與開發商多方斡旋,為我們爭取最大的利益,真的非常感謝。”近日,業主老高代表一眾業主向平潭法院金井人民法庭潘法官送來了一面寫有“及時深入實際,高效化解糾紛”的錦旗,感謝潘法官在調解一批車位糾紛系列案件時,積極與開發商深度協調,成功為業主們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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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某置業有限公司開發樓盤因資金問題陷入停擺,置業顧問林某某,假借開發商之名,通過虛辦籌措資金的福利活動、偽刻印章、簽訂虛假《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等方式,向一眾業主虛假售賣車位,并將車位款據為己有、肆意揮霍。案發后,林某某被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平潭某置業有限公司應對業主損失承擔民事責任,之后可向林某某追償。面對一眾業主訴求,開發商未能妥善解決糾紛,業主無奈紛紛開始起訴,要求退還車位款,于是系列案件陸續涌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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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手上這批系列案件,承辦法官潘法官并沒有急于遵循前例,機械下判,而是率先找到金井法庭執行團隊高法官了解情況,得知開發商已有部分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其名下財產狀況堪憂,執行進展不佳。考慮到直接下判,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概率極高,業主不但難以挽回損失,也會給執行端增加壓力。于是潘法官和高法官認真研判,發揮“法庭+執行”的機制優勢,通過執行端找到開發商負責人,探討直接交付車位代替退還車位款的可行性,并實地走訪開發商樓盤,親自確認地下車庫和車位狀況。
待一切妥當后,潘法官聯系了一眾業主,充分運用“言(鹽)之有理”調解工作法,通過“梳理事實、闡明后果、提供方案、引導協商”的方式,將開發商當前財產狀況以及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可能面臨的情況一一告知業主,并提出交付車位代替退還車位款的第二調解方案供業主選擇。最終,業主們根據各自需求選擇了適合的調解方案,這批系列案件高效圓滿結案。
“從開始知道被騙的時候,以為車位款就此打了水漂,沒想到法院這么給力,很快將置業顧問林某某下判,并確認開發商對我們業主的損失承擔責任。之后眼見著開發商實在沒錢,又覺得沒希望了,沒想到事情又迎來了轉機,真的很感謝平潭法院一次次為我們普通老百姓做的努力!”其中一位業主有感而發。

于細處顯擔當,用實績紓民困。平潭法院持續踐行為民司法的宗旨,把司法的溫暖切實融入群眾的迫切需求與難點問題中,以法治之力回應人民之盼,讓法律的方向始終與民眾的期盼同向而行。
供稿:魏 歡
編輯:王夢露
校對:蔡秋梅
審核:郭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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