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先驗起點:行動公理的不可否認性1.1 人的行動是有目的-公理1.2 人的行動是有目的的分析推理1.3 行動公理包含了人是有意識2.2.1. “行動”定義已內含意識2.2.2. “行動公理”是先驗真理,不是經驗歸納2.2.3. 意識不是“前提”,而是“結構”1.4 舉例1:否認"行動有目的"的自相矛盾1.5 舉例2:哲學上的"無目的行動"嘗試1.6 總結:行動公理是理論基石
《人類行動的邏輯:米塞斯理論的完整演繹》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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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將"人的行動是有目的的"作為整個"人類行動學"(Praxeology)的唯一公理,這是無法否認的先驗真實。在米塞斯的理論體系中,這一公理不是基于經驗觀察,而是基于邏輯必然性。米塞斯認為,任何試圖否認"人的行動是有目的的"的論點,本身就已經預設了行動有目的,因此會陷入"踐言沖突"(performative contradiction)——即否定者正在做一件有目的的事,從而證明了該公理的正確性。
米塞斯在《人的行為》一書中明確指出:"行動公理是人類行動學的基石,它不是一種經驗假設,而是一個邏輯真理,是任何人類思考和行動的先決條件。"他強調,這一公理是"不可否認的",因為任何否認它的嘗試,都會自動證明它的正確性。米塞斯將這一公理稱為"行動公理"(Axiom of Action),認為它是所有后續理論的邏輯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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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為什么"人的行動是有目的的"是不可否認的先驗真實,我們需要深入分析"踐言沖突"這一邏輯機制。米塞斯認為,人類行為學不同于自然科學,它不依賴于經驗觀察,而是建立在邏輯必然性之上。任何關于人類行為的理論,都必須從這一公理出發,通過邏輯演繹推導出其他定理。
首先,米塞斯指出,"行動"意味著"有意識地改變現狀"。如果一個人在思考或說話,他必然對現狀不滿(否則他不會思考或說話),并且他想要通過思考或說話來達到某個目標(例如,說服別人)。因此,"我在論證"這一行為本身就預設了:
· 我對現狀不滿(否則我干嗎動嘴動筆?)
· 我想用論證來達到"讓你信服"這個尚未實現的狀態。
如果有人試圖否認"人的行動是有目的的",那么他正在做一件有目的的事,即試圖說服別人接受他的觀點。因此,他的否定行為本身就證明了行動是有目的的,從而自相矛盾。
米塞斯進一步解釋,這一公理之所以成立,是因為它不是描述性的,而是規范性的。它不是在描述人類行為如何,而是在描述人類行為必須如何。任何試圖描述人類行為的理論,都必須基于這一公理,否則就無法建立任何邏輯體系。
在米塞斯看來,人類行動學不是一門經驗科學,而是一門邏輯科學。它不依賴于觀察或統計,而是基于邏輯演繹。這意味著,所有關于人類行為的理論,都必須從"行動公理"出發,通過邏輯推導得出,不能依賴于經驗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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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還指出,這一公理與"人是有意識的"這一事實緊密相關。如果人沒有意識,就無法進行有目的的行動。因此,"行動公理"也隱含了"人是有意識的"這一前提。但米塞斯強調,"行動公理"本身并不需要這個前提,因為它已經包含了意識的要素。
梳理一下米塞斯的邏輯: “行動公理”本身就包含了“人是有意識的”這一事實,無需額外預設。為什么這樣說?
米塞斯對“行動”(human action)的定義是:“有目的的行為”(purposeful behavior)。
- 這意味著行動不是反射、不是本能、不是機械反應。
- 行動本身就預設了一個心智狀態:行動者知道自己想要達到某個目標,并相信某種手段有助于實現它。
米塞斯認為,“人行動”這一命題不是從經驗中歸納出來的,而是任何試圖否定它的行為本身也在行動(即也在有目的地否定),從而自我矛盾。
這個“自我預設”的結構本身就要求:
行動者必須理解“否定”的意義,即必須有意識。
米塞斯并不是說“我們先假設人有意識,然后才能說人行動”。而是說:“行動”這個概念一旦成立,意識就已經在其中了。
就像“三角形”這個概念一旦成立,“有三個角”就已經在其中了,不需要額外假設。
因此,“行動公理”本身就包含了“人是有意識的”這一事實,無需額外預設。“有意識”不是外加的前提,而是“行動”概念的一部分。在米塞斯看來,“行動”本身就是“意識”的經濟學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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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人試圖論證"人的行動沒有目的"。他可能會說:"人類行為是隨機的、無目的的,就像自然現象一樣。"
然而,當我們分析這個論證時,會發現它本身已經預設了行動有目的。首先,他為什么要提出這個論點?因為他對當前的觀念不滿(認為人類行為是有目的的),并且他想通過這個論點來改變別人的觀念。因此,他的論證本身就是一種有目的的行動。
更進一步,如果他的論點成立,即人類行為沒有目的,那么他提出這個論點的行為本身就沒有目的,這與他試圖說服別人的行為自相矛盾。如果他的行為沒有目的,他為什么要提出這個論點?如果他的行為沒有目的,那么他的論證就沒有意義,因此他的論點無法成立。
另一個例子:有人可能會說,"我的行為是受本能驅動的,沒有目的。" 但當我們分析這個說法時,會發現它同樣自相矛盾。首先,他為什么要表達這個觀點?因為他對當前的觀念不滿(認為人類行為有目的),并且他想通過這個觀點來改變別人的觀念。因此,他的表達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有目的的行動。
此外,如果他的行為是受本能驅動的,沒有目的,那么他表達這個觀點的行為也是受本能驅動的,沒有目的。但既然他表達這個觀點,說明他想通過這個觀點來達到某種目的(比如,引起討論、表達自己的觀點),因此他的行為是有目的的,與他的論點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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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哲學史上,曾有一些思想家試圖提出"無目的行動"的概念。例如,叔本華認為,人的行為是由"意志"驅動的,而"意志"是無目的的、盲目的。但米塞斯指出,叔本華的理論實際上也預設了行動有目的。因為叔本華認為,"意志"是人存在的根本,而人通過行動來表達"意志"。因此,"意志"本身可以被視為一種目的,而行動則是實現"意志"的手段。
另一個例子是存在主義哲學家,他們認為人的存在是無意義的,行為是無目的的。但米塞斯指出,這種觀點本身也是一種有目的的行動:存在主義者試圖通過他們的哲學來表達自己的觀點,影響他人,因此他們的行為是有目的的。如果他們的行為真的無目的,他們就不會寫書、發表演講,因為他們沒有理由這樣做。
米塞斯還分析了行為主義心理學,認為它也陷入了"踐言沖突"。行為主義認為,人類行為是由外部刺激引起的,沒有內在目的。但行為主義者在研究人類行為時,也在試圖通過他們的研究來達到某種目的(例如,解釋人類行為、發表論文),因此他們的研究行為是有目的的。如果他們的理論成立,即人類行為沒有目的,那么他們的研究行為也沒有目的,這與他們進行研究的行為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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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詳細論述了"行動公理"的不可否認性。米塞斯通過"踐言沖突"方法,證明了"人的行動是有目的的"這一公理的邏輯必然性。任何試圖否認這一公理的論點,都會自動證明它的正確性,因為否定者正在做一件有目的的事。
這一公理是米塞斯理論體系的基石,是所有后續理論的邏輯起點。它不是基于經驗觀察,而是基于邏輯必然性。米塞斯認為,人類行動學不同于自然科學,它不依賴于經驗統計,而是建立在邏輯演繹之上。
在米塞斯的理論中,"行動公理"不是描述人類行為如何,而是描述人類行為必須如何。它是一個邏輯真理,是任何關于人類行為的理論的先決條件。沒有這一公理,就無法建立任何關于人類行為的理論體系。
米塞斯強調,這一公理的不可否認性,使得人類行動學成為一門嚴格的邏輯科學,而不是一門經驗科學。它不需要經驗驗證,而是通過邏輯演繹來推導出其他定理。這一特點使得米塞斯的理論體系具有高度的邏輯嚴謹性,能夠避免經驗主義方法論的局限性。
在接下來的章節中,我們將看到,從"行動公理"出發,米塞斯通過邏輯演繹,推導出人類行動學的其他定理,構建了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這一理論體系不僅解釋了人類行為的基本結構,還為理解市場經濟、社會主義的局限性、商業周期的成因等提供了深刻的洞見。
第1章的論述表明,米塞斯的理論體系是建立在邏輯必然性之上的,而不是基于經驗觀察。這一特點使得他的理論具有高度的邏輯嚴謹性和解釋力,能夠為理解人類行為提供一個統一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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