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31日,涿縣公安局涿州鎮派出所所長李煥志接待了一個老朋友——涿縣城關鎮某廠黨支部書記朱某某,朱某某稱:“我侄女朱某半個月前到城關鎮信用社去存了八百元(這在1982年不是一筆小數目)。今天她家急用錢所以到信用社去取,結果信用社說錢已經在幾天前被人取走了。可是存折分明沒被動過,一直放在我侄女家的衣柜里頭,今天取錢的時候才拿出來,這錢肯定是被壞人冒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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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80年代初的一名派出所所長在派出所門前的留影
李煥志聽罷后,立即派了兩名民警負責進行調查。
失主朱某家住在大辛街房產所新改建院里,是兩間平房,勘查下來這里的門窗沒有任何被撬壓的痕跡,朱某夫婦都證實存折一直好好的被放在衣柜里,從存錢后到取款前的這半個月的時間里沒有任何人動過。
這個勘查結果讓李煥志皺起了眉頭,當時的儲蓄所實行的是“認折不認人”的方式,即取錢必須要手持存折,沒有存折這錢是斷然取不出來的,如果不是儲蓄所里有人監守自盜的話(這半個月以來儲蓄所的工作一直很正常,都是兩個儲蓄員同時當班,相互監督,下班后錢都不在儲蓄所過夜,就算監守自盜也沒有機會),那嫌疑人肯定是趁著朱某夫婦不備,進入朱某家將存折偷走,去儲蓄所取錢后又偷偷把存折放回原來的地方(衣柜沒有鎖),那這個人必須是朱某夫婦的熟人,還是那種可以隨意串門的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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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正在辦理業務的信用社儲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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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80年代的信用社存折
根據這個思路去排查果然排摸出一個嫌疑對象——和朱某家緊挨著的女鄰居趙文榮。趙文榮家和朱某家都是一條房脊的房,門挨著門,就隔著一堵墻。而且時年17歲的趙文榮從小就來朱某家串門,跟進自家沒區別。
這個趙文榮也是在派出所掛了號的“熟臉”,她的父親是涿縣政法委副書記,母親在涿縣人民法院工作,兩人因為工作原因疏于對女兒的管教,而是將趙文榮丟給老人養大,從小缺管教的趙文榮9歲開始就手腳不干凈,干一些小偷小摸的勾當,如今17歲了,已經不知道因為偷盜進過多少次派出所,所里的所有民警全都知道有這么一號“活寶”,絕對是所里的“名人”。
于是李煥志讓人傳喚了趙文榮,結果審了幾天下來,這個進派出所跟回家沒啥兩樣的“老油條”根本沒一句實話,用負責審訊她的女民警的話說:“不老實,一會兒招了說是她偷的,一會兒又翻供,還故意擾亂視線。一會兒說乘主人外出門沒關嚴,進屋從床鋪底下翻出的存折取的款。 一會兒又說乘主人外出不備從窗戶翻進屋里,從桌子抽屜里翻出的存折取了款。可主人說過,這些天門窗沒被動過。我們察看現場門窗也沒有被動過的痕跡,顯然她是在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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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女民警
這時,趙文榮的父親——涿縣政法委趙副書記親自來到派出所,這個解放前就參加革命的老干部見到趙文榮不容分說就先是一個大嘴巴,還要再上去踹一腳的時候被民警們一擁而上攔了下來。然后他握住李煥志的手態度誠懇地說:“是我不好,我和她媽都沒教育好她,我有責任,你們該怎么處理怎么處理,不用看我的面子,就當替我教育了。”
很顯然,趙文榮平日里是個什么貨色趙副書記心里“門兒清”,兩家緊挨著,趙文榮又經常去朱某家串門,的確有重大嫌疑。
不過李煥志還是好言安慰趙副書記:“目前不是還沒定下來嘛,您放心,我們不會放過一個壞人,也不會隨便冤枉一個好人的。”
接下來一連五六天,趙文榮依舊沒一句準話,再加上趙副書記的關系所里也沒人敢對她上“大記憶恢復術”,所以她這條線基本上進了死胡同,李煥志決定“換一條賽道”。他再度詢問朱某存錢的時間和存錢的大致情況,結果得到了一個之前未曾了解到的細節:
在朱某去存錢的那天,她的表姐李某剛好從娘家來看她,于是當天是李某陪同朱某一起去的城關鎮信用社存的錢,而且因為朱某抱著小孩不方便,存款單還是李某代勞填寫的。李某隨后在朱某家住了兩天后,就回老家去了。然后當朱某拿著存折去信用社取錢的時候,儲蓄員一查賬,發現錢已經被取走了。
李煥志隨后來到城關鎮信用社,請他們找出朱某存款的存款單存根和取款單的存根,兩張單子一對比發現字跡非常相似,應該出自同一個的手筆,聯想到朱某存錢的時候這錢是她表姐李某代為填寫的存款單,那么取錢的取款單應該也是李某填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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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信用社辦理業務的場景
于是李煥志提出將存款單和取款單借用幾天,派出所可以打借條。結果被信用社主任斷然拒絕:“老李啊,不是我不通融,是人民銀行有制度,你拿走了我這里的存單就沒有了底賬,我就得挨處分。”
李煥志好說歹說下,信用社主任勉強答應由派出所開介紹信,蓋上公章說明是工作需要后讓李煥志拿走取款單,而存款單無論如何也不同意外借,這是他能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給李煥志最大的通融了。
拿到取款單后,李煥志又找到朱某,兩人之間有了如下對話——
李煥志:“你表姐在你家待了幾天,何時走的?”
朱某:“來的時候說待四五天,和我去信用社后,又待了一天就說家中有事,提前走了。”
李煥志:“你這里有你表姐的信件嗎?”
“有!我這就去拿。”說著,朱某回房里拿出幾封李某寄來的信,信封上有落款的姓名和寄信日期(雖然1980年中國郵政開始推廣全國統一的郵政編碼,但到1982年時還沒有完全普及到鄉鎮,只普及到大城市),李煥志一眼就看出字跡和取款單上的字跡很相似。
于是,李煥志又以需要向李某了解一下情況,詢問她住在朱某家的那兩天有沒有發現可疑人員為由從朱某這里要到了李某的地址。
由于李某是黨員,還是她所在的生產隊的團支部書記,按照當時的規定,對黨員干部的偵查需要由縣級公安機關的政工科開具介紹信。于是李煥志去了一趟涿縣公安局,從政工科處拿到了介紹信,然后帶上取款單和李某的信于9月10日乘坐火車趕往保定,將這些物證交給保定地區公安處技術科的文檢人員進行筆跡鑒定。回去的時候李煥志還跑了一趟李某所在公社的組織部,要到了一張李某的照片——
9月12日,保定地區公安處技術科給李煥志打電話通報了檢驗結果:“取款單上姓名簽字和送來的李某信件上的筆跡認定為同一!”
至此,李煥志認定錢是朱某的表姐李某拿走的。
隨后李煥志回到涿縣,在把取款單還給城關鎮信用社主任后將李某的照片讓信用社的人員進行辨認,結果一名儲蓄員一眼就認出取款的那個女子就是李某,取款時間是1982年8月16日10時10分。
此外李煥志還從在涿縣人民醫院當醫生的朱某的舅母蘇某處了解到:8月16日9時30分左右,李某抱著朱某的孩子來醫院串門,直到10時左右她下夜班為止,而從涿縣人民醫院和城關鎮信用社相距只有200多米,步行溜達過去到信用社不超過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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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女醫生
至此還有最后一個問題需要解決:信用社方面說李某是一個人到信用社取錢的,而蘇某說李某是抱著朱某的孩子離開醫院的,那么李某在信用社取款的時候把孩子放在哪里?難道讓一個才3歲的小孩自己一個人在信用社外站著等嗎?
于是,李煥志決定正面接觸李某,但鑒于來報案的報案人朱某某既是朱某的大伯,也是他的好友,出于禮貌他還是先把調查結果告訴了朱某某并給他看了保定地區公安處寄來的文檢鑒定書。朱某某看罷后呆了老半晌沒回過神來,這個結局他做夢都想不到。他一臉不可置信地問李煥志:“老李啊,我這外甥女可是黨員啊,還是大隊團支書,真的會是她嗎?”
李煥志聳聳肩:“老朱啊,技術鑒定最說明問題,而且從箱子里拿存折取款又放回箱子,如果外人作案沒有這樣便利。冒險把存折放回箱子里,更是多此一舉,這樣做有被抓住的危險。只有你外甥女看家,有這條件又無危險。這樣吧,把她找來讓她交代,不就都清楚了?”
朱某某猶豫了很久,扭捏著說道:“老李啊,我看要不就算了吧,我外甥女肯定也是一時糊涂,我讓她把錢退回來就行,真再追查下去她就沒臉做人了,背了這個案底她的前途也就全毀了,還會讓兩家親戚翻臉(李某的母親也姓朱,是朱某某的親妹妹、朱某的親姑姑),你看就不要再查下去了行嗎?我讓她把錢還回來后就來撤案,事情到此為止吧。”
對此,李煥志也表示理解,畢竟是一家人,李某見財起意,一念之差鑄成了惡果。如果沒有那樣的方便條件也許不會生此邪念。既然親屬要求不予追究(朱某某是李某的大舅),那就不予追究了吧(當時的法制不健全,放到現在查到嫌疑人的情況下即便家屬要求撤案,警方也不會同意,而是會按照程序將卷宗移交檢察院,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而既然朱某某要求不再追究,那李煥志也懶得再去求證李某去取錢的時候朱某的孩子在何處這個問題了,畢竟小孩又沒有被人抱走。
最終,李某坦白了冒領800元錢的行為并將800元錢還回,朱某某來派出所撤案,此案就這么虎頭蛇尾的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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