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一柱【第2968期 養老金專題】
新養老金計算中,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公式為
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如果個人賬戶養老金為10萬元,55退休計發月數是170個月,則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為
100000÷170=588.23(元)
如果60退休,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不要說再續繳5年,就是這10萬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也提高到
100000÷139=719.42(元)。
那么這個計發月數是怎么來的呢?為什么晚退會減小呢?
簡單說,計發月數就是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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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養老金發放中不同年齡退休用的計發月數,不僅是參考“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這個“核心值”,還有本人退休年齡、經濟增長、金融利率等因素預測,因此,不同退休年齡工,計發月數不同。例如:
55歲退休,計發月數是170個月,也就14年零2個月,合計是69歲零2個月;
56歲退休,計發月數是164個月,也就是13年零8個月,合計是69歲零8個月;
60歲退休,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11年零7個月,合計是71歲零7個月;
61歲退休,計發月數是132個月,也就是11年,正好是72歲。
因為“社會人均壽命”是核心依據,因此,隨著退休年齡的增大,計發月數就相應減少。
但大家也看到了,這個減小,并不是“整年月數減少”,而是晚退一年,減少若干個月,有規律也沒規律
從51到55,是每晚退一年少6個月;
從56到58,是每晚退一年少6個月;
但從從69到62,每晚退一年,有的少6個月,有的少7個月;
從63到66,是每晚退一年少8個月。
所以,新漸進性延遲退休政策下,從55歲延到56歲,計發月數并不是減少12個月,只是減少了6個月,也就是說,每延遲1個月,計發月數相應減少0.5個月,其他年齡退休也是這樣,如果用一個公式計算,可以這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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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計發標準月數記作a,下一相鄰退休年齡計發標準月數計作b,延遲月數換成整年后的余數記作n,則
退休年齡實際計發月數=a-(a-b)÷12×n
比如,1970年9月出生女教師,延遲3個月退休,是55歲3個月,則
55歲3個月退休實際計發月數=170-(170-164)÷12×3=168.5個月。
1966年6月出生的男教師,延遲5個月退休,是60歲5個月,則
60歲5個月退休實際計發月數=139-(139-132)÷12×5=136.08個月。
有朋友問,如此說法,個人賬戶養老金到計發月數末,余額就為零了,那此后,比如60退休,139個月后還發嗎?
答案是,發,一定發。計發月數只是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標準的一個參數,并非是個人賬戶為零時就不發了,還是按照這個標準繼續發。那錢從何來?
答案是從公共賬戶中支取。在崗時,單位為每個職工繳納20%的那部分,“人老金在”,終生發放,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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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返回到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公式“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不難發現,延遲退休新策下,退休越晚,個人賬戶儲額越大,與此同時,計發月數越小,這樣分子增大,分母減小,一增一減,個人賬戶養老金發放是“雙倍增長”,這充分體現了新養老金“晚退多得”原則!延遲退休,好事一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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