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生態環境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全國部署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專項整治。江西省生態環境系統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完善行刑銜接機制,強化綜合打擊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了一批重點案件,進一步規范機動車檢驗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實現移動源污染減排和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公布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第三方機構專項整治3個典型案例,體現出相關地方對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依法嚴厲打擊的堅定決心,特此予以表揚。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贛州市興國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案
【案情簡介】
根據非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線索,2025年3月26日,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興國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運營。執法人員在該公司環保檢測線發現1根黑色、長度為64厘米的OBD作弊器,在外觀檢測線發現1根黑色、長度為32厘米的OBD作弊器。通過使用OBD作弊器連接OBD診斷儀和車輛OBD接口,可以消除OBD異常和故障,使OBD檢查不合格的車輛變成檢查合格。經調閱興國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車輛檢驗收費臺賬進行核對發現,2021年9月7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間,興國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在車輛檢驗過程中存在使用OBD作弊器的行為,出具了4016份重復CALID碼虛假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違法所得186.5426萬元。經查,該公司CALID碼重復出現與該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有關,上述行為涉嫌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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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OBD作弊器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2025年4月21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步抄告檢察院啟動案件監督,屬地公安機關已立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國環規執法〔2025〕1號)的規定,該案屬于“情節嚴重”情形。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及時將案件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啟示意義】
一是創新執法技巧。根據數據規律,選擇作弊高頻時段突擊,并實施“明暗雙查”,當場查獲2臺OBD作弊器,為案件辦理打下扎實物證基礎。二是及時固定證據。為防止證據滅失,扣押OBD作弊器的同時,立即調取視頻、收費臺賬、操作手機等證據,第一時間固定涉嫌使用OBD作弊器的違法事實。三是突破執法手段。執法人員創新采用“復核比對法”,驗證了召回的車輛CALID碼變化情況,形成完整證據閉環。四是行政調查先行。在調查過程中,充分考慮司法銜接,在電子數據、云端日志等新型證據環節,深入研究取證規范性,為案件移交、行刑銜接奠定了堅實的證據基礎。五是深化行刑銜接。“違法所得”的取證是此類案件的難點,及時收集與涉案有關的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收費記錄,確定違法所得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在移送公安機關時,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扣押物品已移送公安機關的事實及理由,既保障了執法效率又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六是強化部門聯動。依據《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的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為今后同類案件辦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案例二:吉安市萬安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修改車輛檢驗數據并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21日,吉安市萬安生態環境局協同江西省生態環境廳交叉檢查組工作人員通過吉安市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對萬安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機動車檢測數據進行檢查分析,發現該公司近日出具的不同型號的機動車《在用車檢驗(測)報告》中,OBD控制單元CALID碼均為“6012767GHIJK569A”,CVN碼均為“352F3031,36353646”,立即對該公司開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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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涉案檢測報告截圖
執法人員調閱該機動車檢驗機構在2024年10月1日至11月25日期間出具的合格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共計233份的CALID碼均為“6012767GHIJK569A”,CVN碼均為“352F3031,36353646”。查閱視頻發現該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在開展環保OBD檢測時使用了一個標識為“OBDⅡ”的黑色裝置外接OBD檢測儀,在被檢車輛因OBD故障無法通過檢測時,使用作弊器生成虛假的車輛OBD信息,幫助故障車通過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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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機動車檢測公司使用OBD作弊器過程
根據該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檢測費用清單,該公司使用OBD作弊器檢測出具的233份《在用車檢驗(測)報告》涉及檢測費用7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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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的OBD作弊器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后果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罪處罰:(一)修改系統參數或者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監測數據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后果嚴重”: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的規定,其行為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2024年12月4日,吉安市萬安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交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2024年12月25日立案偵查,2025年5月6日萬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完畢,該公司負責人康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追繳違法所得二萬三千三百元。
【啟示意義】
一是科技助力,線上鎖定違法行為。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充分利用吉安市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開展日常線索篩查,結合調閱監控視頻識別異常檢測行為,精準識別問題線索,追溯違法行為,固定問題證據。
二是扎實調查,線下確保辦案質效。發現違法線索后,第一時間成立專案組,邀請市局執法支隊以及機動車檢驗檢測方面專家提供技術保障支持,全面深入開展調查。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檢測過程數據和監控視頻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固定OBD作弊器以及視頻監控證據,對該公司涉案《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及監控視頻進行數據研判和比對分析,深挖違法犯罪行為,查實大量檢驗報告造假事實。
三是行刑銜接,協同聯動打擊罪犯。生態環境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高效銜接,邀請公安機關介入同步開展執法調查與刑事偵查,共同研判案件證據及定性問題。研判認定應當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定性,實現了案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并刑拘相關責任人,后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這種跨部門的協作模式,有效整合了監管資源,提高了監管效能。
案例三:撫州市東鄉區某車輛檢測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
【案情簡介】
2025年7月29日,撫州市生態環境局通過撫州市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梳理轄區內機動車檢測機構數據,發現撫州市東鄉區某車輛檢測有限公司2023年12月以來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中,大量不同品牌、型號車輛的CALID碼、CVN碼均一致,涉嫌使用OBD作弊器。市縣生態環境部門立即聯合東鄉區公安局、東鄉區交警大隊、東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現場核查。經查,該公司開展機動車排放檢測時,擅自在OBD診斷儀與被檢車輛OBD接口之間加裝作弊器,模擬虛假合格數據,幫助機動車順利通過OBD檢查。案件辦理過程中,還發現該公司人為篡改發動機額定功率,擅自降低檢驗標準,導致檢測結果數據失真。
經核實,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0月22日期間,該公司通過OBD作弊器手段幫助車牌號“贛F****7”等460輛機動車順利通過檢測,通過篡改發動機額定功率手段幫助“贛FS***6”等199輛機動車順利通過檢測,均出具了顯示“合格”的虛假檢驗報告,上述虛假檢驗報告收費合計335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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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公安,市監三部門開展聯合排查
【查處情況】
該公司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且違法所得超過30萬元的行為,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撫州市東鄉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已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辦理。
【啟示意義】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作為移動源管理的“最后一道閘門”,對于推動移動污染源減排、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案中,檢測公司通過使用OBD“作弊器”和篡改額定功率等手段,使無法通過尾氣排放檢測的車輛通過檢測,并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嚴重擾亂機動車排放檢驗市場秩序,影響機動車污染防治效果。生態環境部門聯合公安機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在數據共享互通、專業技術認定、線索摸排溯源等方面深度協作,暢通跨領域聯合執法機制,合力打擊機動車檢驗行業違法犯罪亂象,彰顯了以最嚴密法治助力移動源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鮮明態度。
轉自:江西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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