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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人工智能技術重塑創作生態的宏觀背景下,聚焦“提示詞”這一微觀但關鍵的元素,深入探究其在我國著作權法下的定性問題,試圖為提示詞的法律地位劃定清晰的邊界,幫助推動新時代下的公平透明的創作生態。
作者 | 顏伯儒 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
張一超 上海融力天聞(太倉)律師事務所
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藝創作領域的廣泛應用,正深刻重塑著創作行為的范式、流程與生態。創作者的角色,從全程親力親為的執行者,逐漸轉變為提出核心創意、設定美學方向、并進行最終甄別與把控的主導者。這種轉變使得藝術創意能更高效、便捷地轉化為內容產品,但也因產品數量的激增而面臨藝術性和原創性等考驗。
這一變革的核心驅動力之一,便是“提示詞”的出現和普及。用戶通過在人工智能端口界面輸入簡短的文本指令,即可啟動智能化的寫作、作曲、作圖等過程。這使得創作的門檻顯著降低,“人人皆可創作”在技術上成為可能。然而,這種便捷性也帶來了新的問題:當創作的關鍵環節很大程度上簡化為對AI模型的指令輸入時,這種提示詞本身的法律屬性,尤其是其在著作權法體系中的地位,便成為一個亟待厘清的焦點議題。它究竟是人類獨創性思想的簡單傳達,還是一種足以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近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上海首例涉AI提示詞著作權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將爭議核心鎖定于輸入端,圍繞提示詞是否具備作品獨創性、是否屬于“表達”等問題展開論證。借助該案,本文旨在人工智能技術重塑創作生態的宏觀背景下,聚焦“提示詞”這一微觀但關鍵的元素,深入探究其在我國著作權法下的定性問題,試圖為提示詞的法律地位劃定清晰的邊界,幫助推動新時代下的公平透明的創作生態。
一、什么是AI提示詞?
人工智能提示詞,作為用戶與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進行交互的核心指令,可被定義為一系列經過精心設計的文字、短語或符號序列,其目的在于引導AI模型生成符合用戶預期的特定內容。它如同一種面向AI的“編程語言”或“創意藍圖”,將人類模糊的創意構想,轉化為機器可識別、處理和執行的精確指令。OpenAI在其官方文檔中闡述,提示詞是“提供給模型的輸入,用以引導其生成文本、代碼或其他輸出”。根據生成目標的不同,AI提示詞的應用主要在文生文(如ChatGPT)、文生圖像(如Midjourney)、文生視頻(如Sora)等。
在AI文生圖的情景下,提示詞主要涉及對主題、風格、細節、構圖等多維度元素的綜合描述。在AI文生圖模型的Midjourney的官方指南中對提示詞的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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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詞就是你用來告訴Midjourney你想要什么樣圖像的文本或短語。你的提示可以是一個單詞,也可以是完整的短語。你在提示中投入的思考越多,你的圖像就會越獨特和有趣。因此,花點時間考慮一下你想看到什么,并用你的語言引導Midjourney的創作過程。
那么,提示詞是如何工作的?其底層技術在于:文生圖模型首先通過分詞器將自然語言提示詞拆分為token(令牌),并轉化為向量數據——即文本的數學表示。這一“降維”過程將視覺語義轉化為可計算的數值,模型再基于擴散等算法,通過迭代去噪逐步重建出符合提示詞語義的圖像。
因此,提示詞本質上是一種人機交互的自然語言接口。它使人類得以用日常語言“編程”AI,大幅降低了創作的技術門檻,也使得提示詞本身的法律屬性——究竟是功能性的“操作指令”,還是具備獨創性的“表達”——成為著作權法必須直面的新問題。
二、AI提示詞著作權的境內外觀點
(一)上海首例涉AI提示詞著作權案
該案中,涉案提示詞內容涵蓋畫作的藝術風格、主體元素、材質細節等,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對應中文:新藝術風格插圖——巨型海藍寶石冥河水母),by Alphonse Maria Mucha(對應中文:阿爾豐斯·穆夏的創作風格),Ancient hand-painted manuscripts(對應中文:古代手繪手稿),Papyrus(對應中文:紙莎草),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對應中文:復雜細膩的水母質感),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對應中文:華麗的鑲金木制相框),Mirror symmetry(對應中文:鏡面對稱)。原告使用涉案提示詞在Midjourney平臺生成繪畫作品,并在小紅書等平臺發表,并主張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
黃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六組提示詞采用的基本結構為藝術風格、主體元素、材質與細節、科學語境和主要構圖,本質是用戶輸入AI系統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導生成特定圖片。從形式上看,它們雖包含多類元素,但各元素間僅為簡單羅列,缺乏語法邏輯關聯;關鍵詞組無序組合,既無層次遞進,也無場景化敘事順序。從獨創性角度分析,這些提示詞缺乏作者的個性化特征,所選用的藝術風格、材質細節等均屬該領域常規表達,未體現作者獨特的審美視角或藝術判斷。同時,涉案提示詞僅體現抽象的創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對畫面元素、藝術風格、呈現形式等的羅列與描述,這些內容更多屬于抽象的創作構思,屬于思想范疇。因此,涉案提示詞雖反映一定的創作意圖,但沒有體現出作者在表達層面的個性化智力投入,不應認定為作品。原告對提示詞不享有著作權,自然無權主張著作權侵權。
總的來看,黃浦法院的核心立場是:涉案的AI文生圖提示詞因其表達形式的碎片化、內容的常規性以及本質上的功能性指令屬性,既未達到獨創性表達的門檻,也主要落入“思想”而非“表達”的范疇,故不能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其實在(2024)蘇0582民初9015號判決書中,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也有類似的觀點:“提示詞輸入相對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產生的內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簡單的提示詞本身不是作品。”
(二)美國《Zarya of the Dawn》漫畫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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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中,Kristina Kashtanova申請將其創作的《Zarya of the Dawn》漫畫書進行版權登記。由于該漫畫書中的部分圖像為Kashtanova使用AI大模型Midjourney所生成的,美國版權局僅認可該漫畫書中的文本內容以及Kristina對其中文字和圖像元素的選擇和編排構成可予以登記的作品,美國版權局在主動剔除《Zarya Of The Dawn》中非作品性的元素保留可版權性的部分時,也并未保留提示詞作為作品的一部分。
在美國版權局的文件中,曾多次對提示詞的定性作出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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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版權局認為,Midjourney并不將提示視為創建特定表現結果的具體指令。因為Midjourney“無法像人類一樣理解語法、句子結構或單詞”,它實際上是將單詞和短語“轉換成更小的部分,稱為標記,這些標記可以與其訓練數據進行比較,然后用于生成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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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詞更像是建議而非命令,類似于客戶雇傭藝術家創作圖像時提供的大體方向。如果Kashtanova女士委托一位視覺藝術家制作一幅包含“名為Raya的全息老年白人女性”的圖像,其中“Raya有著卷曲的頭發,她在宇宙飛船內”,并指示該圖像具有與“星際迷航宇宙飛船”“全息影像”“辛烷渲染”“虛幻引擎”相似的氛圍或風格,并且要“電影化”和“超詳細”,Kashtanova女士應當不是該圖像的作者。見上述第8頁(提供給Midjourney的提示文本)。如果沒有法律要求使作品符合雇傭作品的資格,那么作者將是接收這些指示并決定如何最好地表達它們的視覺藝術家。而如果Kashtanova女士將這些條件輸入到圖像搜索引擎中,她不能聲稱返回結果中的圖像是由她“創作”的,無論它們與她的藝術構想有多么相似。
總結而言,美國版權局的核心立場是:AI提示詞本身更接近于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方法”或“功能性指令”,而非具備獨創性的“表達”。因此,提示詞單獨不被認可為可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也不能作為用戶主張對AI生成內容享有完整作者權利的基礎。
三、AI提示詞的著作權定性分析
盡管AI提示詞在內容生成中扮演著關鍵角色,但綜觀上海黃浦區人民法院的司法判決與美國版權局的審查實踐,主流觀點均傾向于否定其可版權性。為進一步厘清其法律地位,下文將從“獨創性”與“思想/表達二分法”兩個維度,系統論述AI提示詞為何難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一)AI提示詞不具有獨創性
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首要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源于作者獨立創作,二是體現作者的個性選擇與創造性表達。
一方面,獨創性要求作品為作者獨立創作,因此作品首先需要是一個創作行為的結果,我們在傳統的法律分析中,往往忽略了創作行為的要素。創作是賦思想以表達的過程,人們在傳統的創作過程中,例如繪畫、攝影,會在自己的創作目的達成的瞬間,思想到表達的轉換就完成。因此大多數的撰寫、繪畫過程都屬于創作行為。但是AI工具的出現,切割了思想直接作用于表達的過程,人類撰寫提示詞的過程只是思想的具象化,是AI生成圖片過程的一環。簡而言之是創作的過程而不是創作的結果,撰寫提示詞也并非一個創作行為。創作是一種社會行為,作品是通過表達進行人類思想的傳播,無論是人性的探討,還是對生命的謳歌,意識形態等,思想的傳播本質上是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聯動。人們通過創作,以具體的表達為載體,傳遞思想,進行思想間的交流,因此作品是具有人與人之間交流的社會屬性的,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人的表達。但是撰寫提示詞的行為,僅僅是一種人機交互的行為,用于指令AI完成作畫,其不具有社會屬性,起不到人與人之間溝通、交流的作用。例如,在搜索引擎中輸入關鍵詞是一種人機交互行為,目的在于獲取搜索結果,這些關鍵詞本身并不構成作品。和AI文生圖的區別在于,在搜索引擎中,用戶不會把作品當成搜索關鍵詞來使用,但在AI文生圖中,任何語句都可以生成圖片。舉例而言,盡管可將“忽如一夜春風來,千樹萬樹梨花開”這類詩句作為提示詞生成圖像,但該詩句本身在創作之初,其目的在于構建具有審美意涵的文學表達,而非用于引導人工智能生成視覺內容。若僅以生成圖像為意圖,用戶完全可采用如“請生成一幅雪景圖片”等功能性指令。由此可見,盡管既有作品可作為提示詞使用,但專門以引導AI為目的而組織語言的過程,本質上屬于一種功能性指令的構建行為,其核心在于將抽象意圖轉化為機器可識別的參數,并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作行為。
但是,創作行為是一個主觀的判斷因素,我們很難從客觀結果來判斷一個行為是單純的指令行為還是創作行為。
因此另一方面,獨創性要求體現作者的個性選擇與創造性表達來判斷。
在AI輔助創作中,判斷提示詞是否具有獨創性,應重點考察用戶在提示詞的設計與調整過程中是否存在實質性智力創造,并體現出個性化表達。獨創性并非取決于提示詞的長度或復雜度,而取決于其是否體現出創造性表達的結果。值得強調的是,人類投入必須具有“創造性而不是勞動性”,即使花費大量時間反復修改提示詞,非創作活動的量的增加,并不能使結果質變為具有獨創性,提示詞并不會因為內容變豐富而具有獨創性。
我們當然可以像寫一首詩一樣把提示詞寫出來,但彼時我們其實是在寫詩,而并非在寫提示詞,正如美國版權局提到的Midjourney的工作原理:“Midjourney并不將提示視為創建特定表現結果的具體指令。因為Midjourney‘無法像人類一樣理解語法、句子結構或單詞’,它實際上是將單詞和短語‘轉換成更小的部分,稱為標記,這些標記可以與其訓練數據進行比較,然后用于生成圖像’”。因此,提示詞的本質還是元素的堆砌,而非具有創造性的表達。
當我們判斷一段用作提示詞的文本時,應首先考察其作為文字表達是否具備獨創性。若其本身已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創造性表達標準,則該文本可構成獨立的文字作品,并在此前提下被用作提示詞。然而,提示詞本身并不會因其能夠引導AI生成圖像而自動轉化為受保護的表達。正如上海首例涉AI提示詞著作權案所示,諸如“by Alphonse Maria Mucha”“Ancient hand-painted manuscripts”等詞語的簡單組合,本質上仍屬功能性元素的堆砌,缺乏創造性表達,因而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二)AI提示詞屬于“思想”而非“表達”
思想是抽象的、不受法律保護的,比如思路、觀念、理論、構思、創意、概念等等,而表達是具體的、可以通過法律進行保護。即法律僅對作品的表達給予保護,而不延及思想本身。在AI生成內容的背景下,提示詞是用于提示AI生成內容的短語指令,只是一種思想的具象化,思想的具象化并不一定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文字是用于交流的,所以文字常作為思想用來描述現象、來介紹任何形式的作品,但這并不等于文字就完全等同于作品,在通過AI生成圖片的過程中,提示詞只是一種人機交流的語言,是人類思想的具象化,用于指揮AI生成圖片,因此提示詞不是作品,不能成為著作權客體。
四、總結
AI生成內容引發的著作權爭議,無論是圍繞生成圖片的歸屬,還是提示詞本身的定性,其核心都在于如何界定法律保護的邊界。本文的分析表明,將AI提示詞排除在作品范疇之外,并非是對技術創新的漠視,恰恰是對著作權法根本宗旨的堅守。著作權法的終極目的,在于保護那些凝聚了人類獨特智慧與情感的具體表達,通過這些表達的傳播與傳承,激勵生生不息的創作,最終匯聚成人類文明的璀璨星河。
在人工智能時代,當技術的賦能使得“思想”到“表達”的轉化路徑變得空前便捷與復雜時,我們更應審慎地厘清“人類智慧的貢獻”究竟落在何處。將保護的重點置于具有社會交往屬性、體現人格與思想深度的最終“表達”之上,而非其前端的“功能性指令”,才能避免對基礎創作思路的壟斷,確保知識共享與創作自由的技術根基。唯有堅持這一原則,我們方能在擁抱技術革新的同時,讓人工智能真正成為拓展人類創造力的工具,而非模糊乃至削弱著作權制度激勵人類智慧傳承的初心。在人工智能浪潮奔涌的年代,急需撥開表象的迷霧,革弊立新、正本清源,才能最終實現技術應用與文明發展的良性互動。
知產力AI智能體點評
這篇文章聚焦生成式AI時代下提示詞的法律屬性爭議,結合國內外司法實踐與理論分析,系統論證了提示詞難以構成著作權法保護對象的觀點。以下從論證邏輯、實踐價值與局限性三方面進行評述:
1
論證邏輯嚴密,層次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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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以“獨創性”與“思想/表達二分法”為雙主線,構建了完整的分析框架。首先,通過上海黃浦法院案例與美國版權局審查實踐,指出提示詞多為“元素堆砌”或“功能性指令”,缺乏獨創性表達所需的個性化選擇與創造性編排。其次,從創作行為的社會屬性切入,強調提示詞本質是“人機交互指令”而非“人際交流表達”,巧妙區分了技術操作與法律意義上的創作行為。最后,回歸著作權法本源,闡明保護“表達”而非“思想”的立法初衷,避免因過度保護提示詞而阻礙技術普惠與知識共享。這種由個案到法理、從技術到法律的遞進式論證,具有較強說服力。
2
實踐指導價值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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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對司法裁判標準進行了可操作化的提煉:(1)獨創性判斷:提示詞需體現“實質性智力投入”,如多輪修改參數、場景化敘事等,而非簡單羅列關鍵詞;(2)證據留存:創作者應保存提示詞迭代記錄、參數調整等原始數據,以證明個性化表達;(3)侵權風險規避:提示詞保密可防止他人“反向工程”生成近似內容。這些建議呼應了北京、蘇州等地法院對“人類智力投入”核心標準的堅持,為AI創作者提供了具體合規指引。
3
局限性與未盡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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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未充分探討兩類邊界情形:(1)復雜提示詞的例外性:若提示詞本身構成獨創性文本(如詩歌式指令),是否可能獲得雙重保護?(2)產業利益平衡:完全否定提示詞保護可能削弱開發者優化模型的動力,需結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補充規制。
總體而言,本文在技術變革與法律傳統的碰撞中,清晰劃定了提示詞的“思想”屬性邊界,既捍衛了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也為AI創作生態的規范發展提供了有益參考。未來研究可進一步結合跨國案例與產業需求,探索多元法律工具協同治理的可能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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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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