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無車用,替代怎么算?
有些人真以為發生交通事故后,哪怕對方全責都能給你賠得滿滿登登嗎?
別的咱就不說了,就拿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來說,得有多少人在這上頭吃了虧?這個費用倒是挺好理解,就是我車拿去修了,完了,總得有個東西,替代我的車帶我東奔西走吧,那別人不能白替啊,我不得給人費用嗎。我給完了,后面我該找誰要去啊?
至于找啥替代,你可以選擇公交、打車甚至說租車,但哪些費用能被支持,哪些費勁,那就老有說道了。沒爭議的是這個項目指定能被支持,因為有明確的法條在那放著,片尾我也放了。但至于支持多少,主流思路是協商或酌情。如果你愿意,人家認掏,那就沒爭議,協商一致直接給。但如果你要的過高,出現爭議一般就是得酌情了,如果酌情金額你不滿意,那就得拿證據。核心就是得證明這些費用的關聯、必要和因果。有的人連租車費用都能支持,有的人連打車費都給不了,你猜差在哪了?
打個車發票得有吧,網約的話,訂單和路線得有吧,租車的話,合同和票得有吧,當然細節還有挺多,個案個分析。除了金額之外,還有誰來賠,有的不咋地道的保險公司會把鍋甩得一干二凈,但我非常明確地告訴你,一旦涉訴,千萬要記得把它加上,最起碼交強那部分先拿來墊底,實在不夠了再找對方要去。
最后我再拋個問題,替代是能替代了,從啥時候開始替,能替到啥時候,還有能替多久,你心里有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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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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