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13 歲的 “小孩哥” 駕駛無號牌電動二輪摩托車,行駛中掛倒一名行人,造成對方右橈骨遠端骨折并構成十級傷殘。傷者先后就醫治療、復查,支出醫療費 6896.87 元,后期醫療費約需 9000 元,加上鑒定費、交通費等,產生大額經濟損失。交警認定 “小孩哥” 負事故全部責任,雙方就賠償協商未果后涉訴。平利法院審理認為,13 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損害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因父母未能舉證已盡監護職責,無法減輕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監護人賠償傷者各項損失共計 135397.57 元。法官提醒,法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需年滿 16 周歲,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識薄弱、風險規避能力不足。家長應履行監管職責,勿將車輛交給未成年人使用,避免引發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來源平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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