叼簽之罰:安全之名難掩執法之惑
開車時雙手穩握方向盤、目視前方,僅因嘴里叼了一根牙簽,就被認定為“妨礙安全駕駛”處以處罰——江蘇無錫這起引發熱議的執法事件,戳中了許多車主的困惑:駕駛的核心是手腳操控與注意力集中,與口腔是否叼物并無直接關聯,這樣的處罰究竟是防患未然,還是借安全之名的變相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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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部門的處罰依據,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不得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這一概括性條款 。但法律的兜底條款本是為規制明確的危險行為,而非成為無限擴大處罰范圍的“萬能依據”。條例已明確列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具體違規情形,這些行為的共性是直接分散注意力或占用操控手,影響駕駛安全。而叼牙簽既不占用雙手,也不阻礙視線,當事人全程規范駕駛、無任何操作失誤,更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僅憑“可能分散注意力”的主觀推測就予以處罰,顯然背離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執法原則。
更令人費解的是執法標準的混亂。無錫當地12123熱線明確表示叼牙簽屬違法行為且“不可申訴”,甚至將嚼口香糖也納入禁止范圍;而江蘇省交通事故報警熱線卻給出相反答案,稱手未離方向盤、正常駕駛則不算違法。同一省份內執法口徑大相徑庭,暴露的是基層執法對法律條款的機械解讀與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按照江蘇省公安廳發布的裁量基準,處罰需結合行為性質、情節及危害程度綜合判斷,輕微且無危害后果的應不予處罰。一根未引發任何風險的牙簽,既無主觀過錯也無客觀危害,卻被硬性認定為違規,這樣的“嚴格執法”早已偏離了法律初衷。
駕駛安全的核心是防范實質性風險,而非苛求無關細節。吸煙、手持物品等行為之所以被禁止,是因為存在彈煙灰、單手操控等明確風險;而叼牙簽屬于個人生活習慣,只要不影響呼吸與反應,就與安全駕駛無涉。若按“可能有風險”的邏輯推演,開車時咳嗽、與副駕簡單交談都可能被認定為“分心”,如此一來,駕駛座便成了“違章待定區”,公民的行為自由將被無限壓縮。執法的意義在于懲治明確的違法行為、消除實際風險,而非通過管控無關細節制造執法焦慮。
不同地區的執法差異更印證了該處罰的不合理性。記者調查發現,多數城市僅對“手持手機、雙手離盤”等明確違規行為抓拍處罰,對口腔叼物并無相關管控 。這種地域性的執法落差,讓車主無所適從——同樣的行為在一地合法、在另一地違法,既破壞了法律的統一性與權威性,也讓“守法”變成了難以預判的選擇題。當執法者無視駕駛行為的核心要素,僅憑個人解讀就隨意界定違規,不僅難以讓當事人信服,更會透支公眾對執法公正的信任。
嚴格執法不等于機械執法,安全管控更不能脫離實際。駕駛安全的防線,應建立在對實質性風險的精準規制上,而非對無危害行為的過度干預。對于叼牙簽這類未產生任何安全隱患的行為,更適宜以提醒引導為主,而非直接動用處罰手段。期待執法部門能回歸法律本意,明確處罰邊界、統一執法標準,讓處罰真正對準風險行為,讓執法既守得住安全底線,也留得住合理的行為空間,避免讓“安全之名”淪為消解執法公信力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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