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寶塔區法院棗園法庭的調解室,被告當庭向原告支付6000余元賠償款,至此這場因行車糾紛而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在法官的溫情調解下畫上了圓滿句號。
被告與原告在寶塔區東關街解放劇院天橋下因車輛變道產生爭執,情緒失控的被告一拳擊中原告胸部,致原告倒地受傷。延安大學附屬醫院診斷為,原告頭部、胸部損傷,需休養10天;公安機關依法對被告作出了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此后雙方當事人因醫療費用、誤工損失等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原告遂以健康權受侵害為由訴至寶塔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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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常勇接收案件后,認為到該糾紛因日常瑣事被告一時情緒失控引起、但雙方并無根本矛盾,常勇法官進行多次調解中,先向被告明確:其毆打行為不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更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依法需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也向原告說明應在合理范圍主張賠償,引導雙方放下對立情緒。經過常勇多次耐心勸解,被告認識到自己沖動的過錯,表示愿意進行賠償;原告認識到對方并非惡意滋事,同意適度讓步。最終雙方當場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一次性賠付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6000余元,案結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來源:寶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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