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協議簽訂:集體土地與礦業開發的初始聯結
2019年4月28日,平果縣果化鎮某村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本屯“龍彭山”租賃及租金賠償事宜。同年6月11日,龍匠屯(甲方)與平果縣進某礦業有限公司(乙方)簽訂《采礦用地租賃協議書》。
協議約定,甲方將本屯的山出租給乙方開采石場,租期10年,租金70萬元,乙方需在采礦場手續動工前5日一次性支付。案涉租賃區域無原有均為山頭無舊機耕路,乙方因采礦需要占用租賃范圍內任何土地的,均需按實際占用面積向甲方支付補償。乙方負責辦理采石場經營手續,甲方配合石場道路擴建、采場租地等工作。協議自雙方簽字生效,甲乙雙方、縣自然資源局、鎮政府、村委會各執一份,甲方代表盧某、乙方法人代表李某及群眾代表簽字,村委會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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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糾紛緣起:租賃范圍與租金的爭議漩渦
協議履行中,雙方因“龍彭山”“庚類山”“龍古山”的租賃界定和租金產生激烈爭議。甲方稱乙方實際開采超出“龍彭山”范圍,“庚類山”“龍古山”未付租金;乙方則堅稱租賃范圍僅為“龍彭山”,且已足額支付租金。
為厘清山體范圍,測繪工作相繼開展。2024年9月出具的《測繪技術報告》明確了三座山體的范圍及礦區用地情況;2018年9月的《平果縣果化鎮槐前村敢懷建筑石料用灰巖礦資源量簡測報告》確定了礦區范圍,2019年6月平果縣自然資源局將該采礦權出讓給乙方,其范圍與簡測報告一致。
甲方據此認為乙方超范圍開采,應支付“庚類山”“龍古山”租金及占用土地費用;乙方主張開采在協議和采礦權范圍內。2022年6月,甲方以乙方違約侵占土地為由提起訴訟,糾紛進入司法程序。
三、訴訟進程與法院判決:事實與法律的博弈
2022年6月,甲方起訴后,乙方提交《采礦權出讓合同》《采礦用地租賃協議書》等證據,第三方龍匠村委會未提交證據,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
法院查明,2019年6月19日乙方支付70萬元租金,甲方負責人盧某出具收據確認“龍彭山”租金已付清。關于三座山體,被告認可其屬原告所有且已實際采礦作業,結合山體大小和開采現狀,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庚類山”“龍古山”使用費100萬元;對于占用租賃范圍內土地產生的20.4萬元費用,法院結合現場勘查和測繪作出認定。
2024年12月30日,法院判決被告支付相應費用并承擔部分訴訟費用,該糾紛的司法程序至此終結。
四、事件反思:鄉村土地利用與企業發展的平衡之困
這起糾紛反映出鄉村集體土地與礦業企業合作中,協議模糊性與溝通缺失可能產生的問題。鄉村利用集體土地發展產業時,協議應明確租賃范圍、租金細節及爭議解決方式;企業也有必要清晰界定開采范圍,以規避經營風險。
雙方在合作中應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并就可能出現的風險事先明確約定。這樣,才有助于在保障集體權益的同時,為企業營造穩定的發展環境,實現鄉村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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